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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案例入选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② |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

广信君达案例入选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② |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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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7月8日,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布了“2024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名单。此次获评,是对广信君达在知识产权领域专业能力的认可与肯定。

2025年7月8日,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广州律师协会公布了“2024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名单。其中,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两个经办案例入选。此次获评,是对广信君达在知识产权领域专业能力的认可与肯定。


本次,小编为大家介绍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黄国嵛经办的“东莞市家某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诉云南金某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安宁威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澜沧升某百货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是一家生产、制造洗涤用品的供应商,公司拥有“AAB”品牌的商标,该品牌自1998年创立,至今有近30年历史。“AAB”商标品牌曾聘请著名演员宋丹丹担任其品牌“洗衣粉”类商品的形象代言人,并在中央电视台(3套、8套)、湖南卫视、四川卫视、云南卫视、广东卫视等全国近20个国家级和省级电视台投入大量广告。从2010年起,“AAB”品牌洗衣粉在同类产品中已颇具辨识度。2013年至2019年,“AAB”品牌的洗衣粉连续6年获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标志着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2021年,原告发现,在云南省各市、县百货超市同时销售“AAC”品牌洗衣粉,与“AAB”品牌极其相似。经调查发现:“AAC”商标还获准在“洗衣粉”类商品上注册,注册至今已逾五年之久,对涉案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已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据原告“AAB”公司市场部人员反馈,“AAC”洁净薰香洗衣粉的商品包装、装潢与原告“AAB”洁净薰香洗衣粉的商品包装、装潢设计极其相似,且“AAC”牌洗衣粉比原告“AAB”牌洗衣粉在价格上要低很多。侵权产品与原告包装相似,其低价倾销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市场份额的流失。因此,原告当事人找到黄国嵛律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展开了维权诉讼。黄国嵛律师了解案件情况之后,认为仅通过侵害注册商标的方式维权,风险较大。主要因为被告使用的“AAC”商标在没有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之前,仍然属于有效注册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根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以他人已经核准注册商标与原告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会驳回起诉,告诉原告先通过行政机关确权程序如撤销程序或者无效宣告程序,撤销了或者无效掉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标识,显然通过这条维权路径走不通,维权失败的可能性较大。


原告当事人反馈,对方使用的“AAC洁净薰香系列洗衣粉”与原告“AAB洁净薰香系列的洗衣粉”在商品包装、装潢上高度近似。通过侵权比对分析,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在商品整体形象、标贴设计、颜色搭配、文字排列与图案布局等设计元素上均构成近似设计,加之被告使用的“AAC”商标标识与原告使用的“AAB”商标标识字体也相似。这样的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并存于市场,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足以导致混淆。极有可能使相关公众在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误认为购买的侵权产品为原告所生产制造。


黄国嵛律师通过自身经验分析判断认为,被告使用的“AAC洁净薰香洗衣粉”的商品包装、装潢与原告享有的“AAB洁净薰香洗衣粉”的商品包装、装潢,已经构成实质近似。另外,原告享有的“AAB洁净薰香洗衣粉”商品包装、装潢权截至维权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持续使用超过10年时间,虽然没有在这款产品上投入大面积的广告宣传,但通过原告及关联主体超过10年时间的长期、持续、稳定使用,使得商品包装、装潢在相关公众面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完全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商品包装、装潢。因此,黄国嵛律师认为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为由起诉被告侵权,维权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原告当事人评估维权诉讼方案之后,全权委托黄国嵛律师团队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展开维权,通过调查取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之后,原告“AAB”公司以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显示的生产商、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提起了侵权之诉。


诉请法院:

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28015*号、第745968*号、第4254100*号、第4255100*号共计4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产品标签;

2.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洁净薰香洗衣粉产品”装潢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标签,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产品标签;

3.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差旅费等);

4.判令三被告在《南方日报》《昆明日报》除中缝以外位置上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二、典型意义

1. 对审判人员审理同类案件及律师代理类似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反映的商标近似及包装仿冒问题,在当前国内市场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本案例的难点在于被告在10年前就已经恶意抢注了原告“AAB”近似商标“AAC”,其商标的字体样式完全一样,近似商标同样也是核准注册在“洗衣粉”相同的商品上,由于当事人错失了以被告注册的“AAC”近似商标与原告在先核准注册“AAB”商标构成冲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在5年之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机会。因此,本案原告以自己核准注册的商标起诉被告使用同样也获得核准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的维权路径,遇到障碍。另外,根据原告当事人给予的侵权线索,发现被告的行为不仅只是使用了核准注册的“AAC”注册商标标识,同时发现被告以“AAC”商标标识作为商品包装、装潢的重要组成元素在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这意味着被告的行为不仅只是将“AAC”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同时也作为商品包装、装潢标识使用,且被告使用的商品与原告使用的商品相同,二者的包装、装潢设计也极为相似。


黄国嵛律师仔细分析被告侵权行为后,调整了诉讼策略,在本案中除了以商标侵权作为诉讼案由,同时以不正当竞争侵权为由,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权。


本案件的处理的难点在于,如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将同时给原告带来举证义务,且该举证义务相比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举证义务更重。因此,一方面,需要评估原告主张商品包装、装潢在相关公众面前是否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原告有没有相关证据能支撑这个事实;另一方面,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涉案原告主张权利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其二,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从案件的审判来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存在不同观点和看法。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侵权的“AAB洁净薰香洗衣粉”商品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商品包装、装潢各元素之间组合形成的整体形象并不具有独特性,缺乏显著性,不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以此理由驳回了原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黄国嵛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主张侵权的商品包装、装潢缺乏显著性,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从而否定原告的权利基础,显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原告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程序审理。二审法院审理认为:1. 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经过原告及关联主体经过长达10年的持续、稳定的使用,加之商品包装的主要元素“AAB”商标已经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可以认定“AAB洁净薰香洗衣粉”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2. 二审将被诉侵权产品商品包装、装潢与涉案“AAB洁净薰香洗衣粉”商品包装、装潢进行比对,二者整体的颜色虽有一定差异,但均采用紫色系列,且二者的包装装潢选取的元素及其之间的结构比例、设计组合、排列布局等均相似,虽然细节方面略有不同,但并不影响二者的包装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具有关联,对相关公众构成误导,故认为“AAC洁净熏香洗衣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认为“AAB洁净熏香洗衣粉”包装、装潢的整体效果不具有独特性,不能够区别商品来源,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系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事实的认定,最终帮助原告维权成功,并在二审程序改判获得胜诉。虽然被告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再审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师精准研判案件特点,在商标权维权路径受阻——特别是被告使用的近似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果断转换诉讼思路,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二审改判率不足5%的背景下,本案最终实现逆转胜诉,充分体现了代理律师高超的专业水准和诉讼策略能力。


本案的成功维权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更形成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在先判例,为司法机关审理同类案件和法律工作者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参考。


2. 本案对于广大企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和普法价值


从社会普法层面来说,可以通过“以案释法”让更多的企业学习了解,走出认知误区。提醒广大企业,对于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包装、装潢,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即便对商标标识、辅助元素进行简单替换或位置调整,或仅改变包装颜色的深浅程度,此类'借鉴'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在承办本案过程中,黄国嵛律师明显感知侵权行为人对侵权行为存在认知错误,认为只要仿制的对象不是驰名或知名度很高的商品包装、装潢,就不会构成侵权,可以“放心”使用。但他们完全忽略一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仅仅是那些驰名(知名)的商品、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受保护,如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如仿制、抄袭的比较近似,仍然会被认定构成侵权行为。


当前,我国日化行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迅速爆发,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重灾区”,主要体现在同行之间在商品包装、装潢上的“学习”和“借鉴”,该现象极为普遍。这个案例其实或许能给我们国内绝大部分企业起到一个重要普法警示作用,在“借鉴”他人知识产权成果时,应融入更多创新设计元素,使自身商品包装、装潢与他人有效区别,以免因侵权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3. 本案件二审判决后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公众号关注


本案件获得二审判决生效之后,于2024年6月4日获得了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公众号追踪报道及点评,认为本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三、推荐理由

尽管本案件最终判赔金额有限,但其展现的诉讼策略与办案思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侵权方已成功抢注近似商标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另辟蹊径,通过不正当竞争之诉帮助权利人成功维权。这一案例表明,即便面对已核准注册的侵权商标,权利人仍可通过创新诉讼策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黄国嵛

广信君达东莞分所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2110331388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案件争议解决、民商事案件争议处理

中山大学法学学士。担任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专家库专家、河源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中国东莞(家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中心专家库咨询专家、中国第47、49、50、51届国际名家具(东莞)展览会特邀驻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咨询侵权判定专家等。2024年荣获IPRdaily评选的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2025年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为广东省内众多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累计服务企业数量500+;代理服务全国各当事人进行知识产权申请确权案件数量及维权诉讼案件数量累计超过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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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校对 | 品牌部

排版 | 谈恺诗

核稿 | 林一骏

审定 | 洪树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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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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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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