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实务分享 | “超强台风天”劳动用工管理相关问题解析

实务分享 | “超强台风天”劳动用工管理相关问题解析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5-09-24
0
导读:用人单位唯有将经营合规意识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才能在特殊时期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共同平稳度过台风考验。



                     

超强台风、特大暴雨,不仅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显著影响,亦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提出特殊挑战。在类似极端天气下,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停工、停工期间工资应如何核算、员工出勤与休假权益如何保障等问题,均直接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合规运行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为协助用人单位准确理解并妥善处理台风天气下的用工管理事宜,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同时保障劳动者在特殊气象条件下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应急防控指令,就台风天气中劳动用工涉及的十大核心问题展开系统分析,以期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供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实践指引。


问题1:政府就台风天气发布停工指令,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进行停工?

答:应依据气象预警信号及政府相关部门指令综合判断。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或广东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要求停工时,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停工安排;若用人单位未停工,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时,建议用人单位停工(特殊行业除外)。


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四十条,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上述措施。


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六十七条,未按照规定停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根据三防指挥部要求,在应急响应期间全市范围内实行“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规定。未按照规定停工的,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



问题2:因台风停工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作出换休或者调休安排代替停工当日?

答:法律法规未对台风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调休或换休作出禁止性规定。


“换休”与“调休”存在细微差别。换休仅用于“补偿加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补偿方式之一(与“支付加班费”并列);调休用于“统筹时间安排”,常见场景包括节假日凑长假、特殊日期调整。


由于本次因台风天气停工属于政府所发布的行政命令,因此若用人单位希望对本次停工当日进行弥补,于劳动者而言应当属于加班范畴;建议用人单位选择换休(如,本次台风停工当天为周三,安排员工放假且正常支付工资,同时调整为周六上班),同时需确保员工本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且周六上班期间系按正常工作时间计薪。


总而言之,因政府实行“五停”而产生的停工,属于非劳动者原因,一般需要正常支付停工当日的工资待遇,即使是希望通过调休或者换休的方式对当日未实际生产而进行弥补,也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停工当日工资待遇。


但若下次再遭遇台风并且政府并未对此采取“五停”政策,且用人单位系自己安排停工,则可以协商确定停工的后续换休处理或者停工当日工资待遇发放问题。


问题3:因台风停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适用年休假对此进行抵扣?

答: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用人单位可优先提出安排年休假。


参照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但在具体落地实施时应当尽量考虑劳动者实际情况,依法履行协商程序。


问题4:台风天停工当日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需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引发的自然灾害,因台风导致的停工并非劳动者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在停工期间,需足额支付员工正常工资。但在政府没有发布停工指令且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出于安全顾虑主动请假,可以按事假处理,企业可以不支付当天工资。


问题5:在台风天停工,是否意味着员工享受了带薪休假?

答:从法律认定层面而言,不是。


用人单位根据市政府通知在台风天气进行停工系出于保护员工人身安全考虑。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用人单位仍需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的法律依据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有关带薪休假的规定主要是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述两项条文对比可知,停工工资并不等于带薪休假,更不等于带薪年休假,二者法律性质不同的。


问题6:台风天气员工不上班能按旷工处理吗?

答:台风天气发生后,政府通常会发布“四停”“五停”等行政命令。


2025年9月23日,受超强台风“桦加沙”影响,广东广州深圳珠海等超10城启动“五停”措施(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此通知属于行政决定,受台风天气影响区域的用人单位有遵守的义务。


如果台风天气用人单位仍然强行要求员工正常出勤上班的,员工可以拒绝,且此行为不构成旷工。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并非劳动者本人意愿。在政府部门已发出停工通知的情况下,员工不予出勤,如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其处罚行为无效;如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为由予以辞退,属于典型的违法辞退,要支付赔偿金。


如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而必须出勤的,如交警部门的协警人员、交通救援人员、野外施救人员等,则应当上班履行职责,如上述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以台风为由不予出勤,则用人单位可对其按旷工处理。


问题7:台风天是否需要向继续正常上班的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加班,一般包括三种情形,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休息日上班且不能调休的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


在台风天气中,当政府并未直接发布“停工”之行政命令,用人单位也没有主动停工并要求劳动者继续上班的,并不符合上述关于加班的规定,而应视为正常出勤。


问题8:台风天气中,员工在上下班路上出现意外,是否算作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若台风天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如被失控车辆碰撞),且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员工在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或无责任),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可能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况:若仅因台风天气导致的意外(如被吹倒的树木砸伤、自行滑倒摔伤)等非“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等事故”范畴,一般不认定为工伤,相关损失需按民事侵权或意外保险等途径处理。


问题9:台风天气,员工因参加抢险救灾导致受伤,是否算作工伤?

答: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范畴,工伤分为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两大类。


在“视同工伤”的具体规定中,则有这么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因此,若员工参加了台风天气的公益性抢险救灾并在该过程中受到相应损害,则可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问题10: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在台风天气违反安全作业规定从而造成劳动者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论是否受到台风天气影响,在劳务派遣的用工过程中,若因用工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均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涉及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单位,在台风天气确需安排其生产的,请务必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安全。


台风过境既是对企业应急能力的检验,也为企业展现人文关怀提供了契机。本文梳理的规范要点,不仅涵盖了停工期间工资支付、员工居家办公管理等“硬性合规要求”,还包括了台风天通勤安全提醒、特殊岗位防护保障等“软性人文关怀”。


建议用人单位结合自身行业特性(如户外作业、生产制造、服务行业等)灵活调整方案,若遇到突发用工争议或政策疑问,可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唯有将经营合规意识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才能在特殊时期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共同平稳度过台风考验。


团队介绍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朱滔律师团队由具有长期从事审判、仲裁实务工作经验的律师组成。该团队始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劳动人事法律、民商事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紧跟市场发展趋势、熟谙专业法律知识,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从业实务经验。


往期回顾


点击下图即可查看本公众号学术、以案说法合集文章

*声明:本微信订阅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订阅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订阅号运营者。谢谢!

供稿/校对 | 朱滔律师团队

排版 | 刘丹杏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洪树涌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内容 0
粉丝 0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