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日益密切,越来越多内地居民在香港持有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或不动产。然而,实践中常出现不少家庭直到亲人去世后才意识到香港遗产继承并不能按内地的方式来办理的情况。其根本原因在于,香港实行的是遗产管理人制度,与内地继承制度存在本质差异。
下文将结合两地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对内地居民在办理无争议香港遗产继承过程中最关键且易出错的环节进行系统梳理,以供有实际需求的人士参考。
一、为什么涉及香港的遗产须在香港法院办理
在实践中,不少继承人会产生疑问,被继承人为内地居民,继承人亦在内地,是否可以先在内地办理继承权公证,再直接用于处理香港的遗产?
根据香港法律制度,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涉及位于香港的遗产,须由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相应的“授予书”(包括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
在未取得授予书前,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相关遗产;否则,可能构成犯罪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四条亦明确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据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内地继承权公证并不能替代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的授予书,亦不能作为处分或承办香港遗产的直接依据;
2.就位于香港的遗产而言,香港高等法院依据遗产所在地原则,对遗产管理及承办事项行使管辖权。
二、适用内地法,还是适用香港法?需区分不同情况
(一)无遗嘱法定继承中,继承事项的准据法如何确定,是核心问题之一,但结论并不复杂,关键在于“遗产类型”:
1.动产(存款、股票、基金等)
一般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
对内地居民而言:通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
2.不动产(物业)
一律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即:适用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等)。
(二)对于遗嘱继承,实务中常见疑问:“内地遗嘱能不能处分遗留在香港的财产?”
内地遗嘱能否处分遗留在香港的财产,属于涉港继承中的遗嘱效力问题,应在香港遗嘱认证或遗产承办程序中加以审查。香港高等法院并非直接适用香港实体继承法,而是依据冲突法规则,参照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对内地居民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的形式有效性、遗嘱能力及是否存在当然无效情形作出判断。实务中,相关内地法律内容通常通过内地执业律师出具的中国法律誓章予以证明,并作为法院作出判断的重要依据。
三、谁有资格向香港法院申请“授予书”?
(一)有遗嘱的情形
遗嘱中指定了执行人的:由遗嘱执行人优先申请。
未指定或执行人无法履职的:依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9条规定的优先次序确定申请人。
(二)无遗嘱的情形
此时必须区分遗产性质:
动产部分:按民法典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申请人。
不动产部分(香港物业):按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规定的优先次序确定申请人。
(三)对申请人的要求
1.只要前一顺位的人仍在世且未放弃申请资格,则后一顺位的人无权申请做遗产管理人;
2.授予书一般仅发给1—4名申请人;
3.涉及未成年人或终身权益的,须至少两名申请人共同申请;
4.申请人不得为未满21岁的人士。
四、材料准备:实践中最易耗时的环节
在涉港遗产继承申请中,法律适用路径本身相对清晰,真正影响办理周期的,往往是材料准备的完整性及认证程序。
香港法院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及证明力要求较为严格,文件不全或格式不符要求,均可能导致补件甚至退件,从而显著拉长整体办理时间。
实践中,申请人通常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基本身份及关系证明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具体视继承关系而定)。
实务提示:死亡证明属于必备文件;关系证明则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应的继承人或申请资格,其种类及完整性需根据具体家庭结构判断。
(二)遗嘱及相关文件
存在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无遗嘱情形下,则需提交无遗嘱声明及相关继承事实说明文件。
(三)遗产清单及证明文件
申请人需证明被继承人于死亡时在香港境内存在可继承遗产,并说明其性质及大致数额,常见包括:
1.香港银行账户存款证明;
2.证券账户结单或对账单;
3.不动产物业资料;
4.其他可识别并可继承的资产文件。
(四)申请表格及誓章
申请人应按照《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填报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根据是否存在遗嘱:
提交遗嘱认证或附遗嘱遗产管理相关誓章;或提交无遗嘱遗产管理誓章,就无遗嘱事实、法定继承人情况及申请资格作出声明。
(五)文件认证要求(关键环节)
所有在内地出具并拟向香港法院提交的公文类文件(如公证书、法院文书、律师法律意见等),通常需完成以下程序:
1.先由内地公证处进行公证;
2.再由外交部领事司或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涉港认证。
实务提示:文件认证程序往往是整个申请过程中最易被低估却最为耗时的环节,亦是导致申请周期延长的常见原因之一。
五、为什么香港法院要求“内地律师法律誓章”?
这是很多继承人最难理解,也最容易忽略的一步。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无争议遗嘱实践指南》等规定,对于去世时居籍地为内地的被继承人,遗产中存在动产的情形,香港高等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交:由具备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内地律师出具的“中国法律誓章”,主要用于说明以下事项:
1.死者的去世资料;
2.死者有否立下遗嘱;
3.死者去世时的居籍地;
4.谁是内地法下的合法继承人;
5.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6.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或终身权益等。
实务提醒:
1.该誓章不是普通法律意见书;
2.须按香港高等法院要求的格式;
3.律师需当着公证员签署并完成认证。
很多案件正是因为誓章不规范或逻辑不完整,被反复补件,严重拉长周期。
六、非香港居民的担保问题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规定,非香港居民申请授予书,通常需要提供担保,例如:
1.两名香港居民提供资产担保,担保金额一般等同于遗产总值;
2.向保险公司购买遗产承办保险;
这一环节必须提前规划,否则容易在后期造成延误。
七、审查周期与后续义务
(一)审查周期
香港高等法院的审查周期取决于文件完整程度及案件复杂性:
1.简单案件:约3个月;
2.一般案件:6—12个月;
3.涉及争议或资料不足者:可能更长。
(二)获得授予书后的主要职责
申请人在取得高等法院的授予书后,作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凭法庭命令与银行等各机构联系办理将遗产分配给继承权人的手续,具体应履行以下义务:
1.汇集及管理遗产;
2.清偿遗产债务及税费;
3.按法律或遗嘱分配遗产;
4.编制财产清单及账目。
结语
涉港遗产继承,看似只是“多了一个地方”,实则涉及两地法律适用、公证认证体系及法院程序的深度衔接。
从实务经验看,案件初期是否由熟悉内地与香港继承规则的律师介入,往往直接决定案件的时间成本与风险水平。
本文仅就常见情形进行梳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家庭结构、遗产类型,以及被继承人生前相关财产是否涉及遗嘱、赠与、代持或联名持有等安排进行个案判断。
律师简介
吴少荣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201010562270
专注领域:婚姻家事与继承、公司股权与公司治理、财富传承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及非诉法律服务
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自2010年执业至今,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公司商事及其他民商事法律事务,承办案件类型多元,具备扎实的诉讼实务经验与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领域,吴律师能够深入理解客户的家庭结构与核心诉求,综合运用遗嘱、保险、信托等法律及金融工具,为客户量身设计婚姻财产安排与财富传承方案,注重风险防控与方案落地,致力于实现家庭财富的有效保障与有序传承。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面,吴律师长期深耕公司股权结构、股东权利保护及公司治理事务,擅长为企业构建系统化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设计交易与合规方案,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全力维护企业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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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校对 | 吴少荣
排版 | 刘丹杏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杨超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