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聚焦“一国两制”框架下港澳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问题,结合中华遗嘱库等机构数据,剖析其法律冲突与解决路径。研究背景显示,港澳居民内地资产持有量增长,而内地与港澳分属不同法系,继承制度差异及制度衔接碎片化致涉港澳继承案件年增18%。文中界定核心概念,梳理多层面法律依据,分析实践中继承路径分化、流程复杂、财产处理差异等现状,指出法律适用冲突、实操梗阻、制度衔接缺陷等核心问题。通过三个典型案例解析裁判逻辑与启示,最终从制度、实操、主体层面提出构建区际协同体系、分场景应对、提升主体能力等解决路径,为降低继承成本、化解纠纷提供支撑。
关键词:港澳居民、内地遗产继承、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解决路径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进程的深化推动跨境资产配置常态化发展。中华遗嘱库2024年白皮书显示[1],当年有549名港澳台人士在该机构登记保管遗嘱,其中香港籍人士占比81.05%,且99.5%的遗嘱涉及内地不动产处置。同时,另一项数据显示,港人北上订立遗嘱中,99.8%以处理内地不动产为目的[2],反映出港澳居民内地资产持有量的持续增长。
法律体系的区际差异构成跨境继承的核心障碍,其中香港为普通法系,内地与澳门虽同属大陆法系,但内地与澳门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结构、法律适用原则、司法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三地分属不同法域,其继承制度间的冲突具有“同一国家内不同体制与法系并存”的特殊属性,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实践中的困境。
因制度衔接的碎片化进一步加剧操作难度,现有规则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两地司法协助安排中,缺乏系统性适配。例如,香港居民继承内地房产需历经香港遗嘱认证、委托公证人公证、内地继承权公证等多重程序,平均耗时3—6个月,公证认证环节的堵点尤为突出。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本研究通过剖析“一国两制”下,区际继承法律冲突的生成逻辑,完善了区际私法的理论体系。现有研究多聚焦国际继承冲突,对中国特殊法域格局下的继承问题关注不足,本文通过梳理三地法律差异的历史成因与现实表现,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继承协调理论提供支撑。
2.实践意义
本研究直面港澳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实操痛点,中华遗嘱库数据显示,40.74%的港澳台人士订立遗嘱是为了简化继承手续,本文提出的双法域协同方案、文件处理指引等,可直接降低继承人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同时为公证机构、法院裁判提供参照,如广州市中院与澳门法院关于财产继承判决互认及执行相关实践所示。
二、核心概念界定
(一)港澳居民
依据《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领管理办法》,港澳居民涵盖香港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及澳门对应群体,包括跨境婚姻中的混合家庭成员。实践中需注意“经常居所地”的认定,这直接影响法律适用选择。
(二)内地遗产范围
以不动产为核心(占港澳居民内地遗产的99.5%以上),包括商品房、宅基地使用权,动产则以存款、股票为主,其中需特别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产份额。
(三)跨境继承类型
法定继承占比超60%,遗嘱继承逐年上升(2024年同比增长22%),遗赠扶养协议因跨区域执行困难,占比不足1%。
三、港澳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实践现状与核心问题
(一)实践现状
1.继承路径的二元分化
无争议案件中,70%通过公证继承解决,需提交经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财产凭证等文件;争议案件则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024年广东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超3000件。
2.程序流程的跨域复杂性
以香港居民继承深圳房产为例,需经历四阶段:(1)香港律师协助申请遗嘱认证(1-2个月);(2)委托公证人公证+法律服务公司转递(约2周);(3)内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约2周);(4)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约1周),全程耗时3-4个月。
3.财产类型的差异化处理
不动产继承需严格遵循内地法定程序;动产继承则因适用港澳法律,可能依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出现“配偶优先分配”,或依据澳门《澳门民法典》出现“配偶享有特留份保障”的情形,与内地“均等分配”原则存在差异。
(二)核心问题
1.法律适用的冲突与割裂
首先,动产与不动产适用规则的分离导致同一继承案件出现双重标准。例如,香港居民刘女士去世后,未立遗嘱,且只有配偶和女儿两个法定继承人,则其深圳房产(不动产)按内地法律由配偶与女儿均分;而其深圳银行存款(动产)按香港法律,由配偶先获50万港元后,剩余部分再与女儿均分,即使刘女士父母在世,亦无继承权。这种冲突源于我国区际继承采用的“区别制”原则,即动产适用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其次,遗嘱效力认定存在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分歧。香港遗嘱只需书面形式+两名见证人即有效,在内地实践中虽然不同形式的遗嘱效力同等,但对未公证的境外遗嘱常持审慎态度。例如,澳门居民李某在珠海的自书遗嘱,因未符合内地见证要求引发争议,最终依据立遗嘱地法律认定无效。
2.实操流程的多重梗阻
在财产查明方面,面临“信息孤岛”困境。境外继承人无法通过内地政务平台查询被继承人资产,需逐一向银行、券商等提交认证材料,导致约30%的案件出现财产遗漏情况。同时,公证认证环节繁琐耗时,亲属关系证明需列明三代亲属信息,缺失死亡证明、婚姻文件时需跨地区补正。
3.制度衔接的结构性缺陷
在司法判决互认方面,存在地域失衡。内地与澳门已实现民商事判决高效互认[3](如广州中院15日内认可澳门继承判决),但与香港的判决互认仍局限于特定案件类型,如继承、遗产管理或分配案件不属于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的范围,目前仍需重新在内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完结后方可执行。同时,遗产管理人制度缺乏区际协同,香港遗产管理书需经内地法院重新认可,且两地对遗产管理人的资质要求差异较大,跨境履职困难重重。
四、典型案例解析
(一)案例一:遗嘱继承中的法律适用冲突案
1.案情简介
香港居民王先生在香港订立遗嘱,指定深圳房产由小女儿王女士继承。王先生去世后,其他继承人以“遗嘱未办理内地公证”为由,主张无效。
2.裁判逻辑
在形式效力方面,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适用立遗嘱地(香港)法律,遗嘱因符合“书面+两名见证人”要件有效。
在实质效力方面,依据第33条与第36条,不动产继承适用内地法律,因房产为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遗嘱处分合法有效。
在最终的执行路径方面,需香港法院出具《遗嘱认证书》,且经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由法律服务公司转递,最终取得深圳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方可过户登记。
3.核心启示
遗嘱效力认定需采用“形式+实质”双重审查标准,建议港澳居民订立跨境遗嘱时,采用“两地双符合”形式,如香港见证+内地公证备案。
(二)案例二:跨境判决的认可执行案
1.案情简介
澳门居民李叔去世后,澳门法院判决其广州房产份额由妻子与两子继承,继承人向广州中院申请认可该判决。
2.裁判逻辑
依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院审查认为判决程序合法、不违反内地公序良俗,裁定予以认可,直接确认继承人各占1/3份额。
3.核心启示
澳门居民可直接申请内地法院认可澳门继承判决,无需重复诉讼,但需提交生效证明、申请书等规范材料。
五、解决路径与实操建议
(一)制度层面:构建区际协同体系
1.完善法律适用规则
建立动产与不动产混合遗产的分配优先级规则,优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作为整体处理遗产的法律依据。
2.深化司法协助机制
参照内地与澳门的实践经验,扩大与香港的判决互认范围,将继承、遗产管理或分配案件纳入其中;建立三地遗产管理人联合资质认证体系,实现资格互认。
3.推进数字化改革
依托“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平台”,实现公证文件线上核验、继承流程全程追踪;打通银行、不动产登记等数据接口,允许经公证的境外继承人有限度地查询被继承人资产。
(二)实操层面:分场景应对策略
1.法定继承办理流程(以深圳不动产为例)[4]
2.遗嘱继承风险防范
在形式合规方面,采用“香港见证+内地公证”双重保障,香港遗嘱需由两名非受益人见证,内地公证时补充亲属关系说明。在内容方面,需列明遗产类型、分配方案及法律适用选择(如“本遗嘱效力适用内地法律”),不动产需注明不动产权证号与所在地。
3.争议解决技巧
在管辖法院选择方面,优先向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如不动产位于深圳则向深圳有管辖权法院起诉,便于财产保全。在证据准备方面,通过香港律师调取被继承人居籍证明、亲属关系档案,提前办理文件公证认证,避免诉讼中证据缺失。
(三)主体层面:意识与能力提升
1.继承人
提前留存被继承人财产线索(房产证号、银行开户行等),委托两地律师协作处理,香港律师负责境外文件准备,内地律师负责公证与过户。
2.服务机构
公证处设立“港澳继承专项窗口”,提供文件预审服务,如深圳坪山公证处已推出“一对一”协办模式;律师事务所组建双法域团队,实现跨境服务无缝衔接。
六、研究结论与展望
(一)结论
当前港澳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核心矛盾,在于“法域差异导致的规则冲突”与“程序衔接不足引发的实操梗阻”,在当前制度框架下,法律适用的区别制原则是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而公证认证繁琐、司法协助有限则加剧了操作难度,解决这一问题需坚持“制度协同+流程优化+主体协作”三位一体路径,通过完善法律适用规则、深化司法协助、推进数字化改革,结合双法域专业服务,才能有效降低继承成本。
(二)展望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跨境继承制度将逐步走向协同。未来可探索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继承实务指引》,统一三地在继承人范围、遗嘱形式等方面的认定标准;推广跨境遗嘱设立服务,引导港澳居民生前通过遗嘱明确遗产管理人并办理财产权属公证,从源头化解纠纷。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将进一步提升继承效率,实现“一次认证、全域通办”的目标。
作者简介
李红梅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201711605964
专注领域:投资并购、企业合规、家族财富保护及传承、重大争议解决
深耕生命科学及医疗健康、信息科技、新能源、金融担保行业。主要为境内及跨国药械企业、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企业、专注医疗药械赛道的私募基金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合规专项、投融资并购、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在信息科技领域、金融担保、新能源行业、财富管理领域,曾为或现为多家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多家保险机构、私人银行、信托机构提供私人财富管理专项法律服务。
丘瀚龙 实习生
目前就读于暨南大学法学院,来自中国香港。在团队工作期间,参与多起民商事纠纷案件研讨、诉讼材料整理等辅助工作,并协助团队的公司常法业务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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