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学术 | 浅论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学术 | 浅论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5-12-02
0
导读:在夫妻关系中,一方侵权之债责任规则的构建是一项复杂且关键的任务。这一过程涉及侵权方配偶、无辜方配偶以及受害方三方权益的保护与平衡,各方利益在此激烈角逐。


引言

在现代社会,夫妻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其内部财产关系与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紧密关联。当夫妻一方实施对外侵权行为时,不仅可能打破家庭财产平衡,也对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带来挑战。一方面,夫妻在婚姻中形成财产共同体,一方行为往往关乎家庭利益;另一方面,夫妻双方人格和行为能力独立,不能将一方侵权后果全部转嫁给另一方或家庭共同财产。因此,深入研究夫妻一方对外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夫妻一方对外侵权责任的认定要点





(一)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在夫妻一方对外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的认定需遵循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例如,夫妻一方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其行为就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认定侵权行为时,还需注意区分夫妻一方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若属于职务行为或合法代理行为,则应由相应的单位或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而非夫妻一方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夫妻关系的存续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夫妻关系的存续密切相关。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实施侵权行为,才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责任承担中的区分问题。若侵权行为发生在夫妻离婚后,或者夫妻双方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已明确约定财产归属且该约定具有对外效力,则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由侵权行为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侵权责任。夫妻关系的存续为夫妻一方对外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提供了基础,使得责任承担时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婚姻关系对财产的影响。


(三)侵权责任的独立性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责任具有独立性,即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受到影响。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简单地将责任转嫁给另一方或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原则体现了侵权法的基本理念,即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意伤害他人而被追究侵权责任,其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没有义务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如夫妻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等。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侵权责任承担中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夫妻一方对外侵权责任承担中,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成为责任承担的财产基础之一,但需明确其范围,以避免对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


财产区分在侵权责任承担中的意义: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对于夫妻一方对外侵权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在侵权责任承担过程中,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足以承担侵权责任,则无需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若个人财产不足以承担侵权责任,才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这种区分有助于平衡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防止因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夫妻另一方的财产遭受不合理的损失,同时也避免了侵权受害人因夫妻财产混同而无法获得充分赔偿的情况发生。例如,在夫妻一方因个人经营行为对外侵权时,若该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中与该经营收益相关的部分进行赔偿;若经营收益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则应优先使用该个人财产承担侵权责任。


三、完善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处理规则





(一)明确立法规则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所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独特性,难以套用统一标准。从立法层面剖析夫妻债务规则,明确此类债务认定规则,有助于法官精准裁判,提高司法效率,化解一审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原则上,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仅在特殊情形下,可被视作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的对外侵权之债其本质为侵权之债,应遵循侵权责任自负原则。未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既未参与侵权,也无主观过错。因侵权之债的相对性,债权人仅能向侵权举债方主张赔偿,未侵权配偶方无需担责。所以,需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严格判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除非特殊事由,法官不应直接套用意定之债认定规则。


将夫妻双方“捆绑”处理侵权债务,违背宪法倡导的人格平等、独立精神。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未侵权配偶方未获利益却担责,有失公平。例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若甲醉驾致他人受损,该侵权之债源于其个人违法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若让其配偶担责,违背平等原则。又如,乙因盗窃产生侵权责任,此为犯罪行为,与家庭事务无关且未使配偶获益,认定为个人债务合法合理。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对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不予保护,不损害未侵权配偶方权益。对于违法侵权之债,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同时考虑家事侵权因素。故而,遵循平等原则,与家事侵权无关的违法债务及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若将夫妻一方对外侵权债务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会增加婚姻风险,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冲击社会稳定,且与伦理相悖。还可能出现举债方恶意侵权或与第三人串通虚构侵权事实,未侵权配偶方无过错却担责,既不科学也不合理。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谐,原则上应将此类债务视为个人债务,具体案件需结合债务成因综合判断,确定是否可推定为共同债务。


(二)例外情形下认定为共同债务


认定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时,原则上判定为个人债务以保障未侵权配偶方权益。但需结合案情,平衡各方利益,特殊情形下,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在(20**)京0*民终3**1号案中,北京法院释理认为:“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蔡某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蔡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法院认定侵权之债性质时,应查明侵权目的是否基于满足家庭日常需求。若为满足家庭日常需要,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我国民法典赋予夫妻家事代理权,但针对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规则不明确,导致法官裁判差异,限制了家事代理权适用范围。因此,引入家事代理制度,明确其权限、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能在侵权之债责任认定中发挥重要作用,维护婚姻稳定,保障债权人获偿权益。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家事代理,不能仅看行为本身,应全面考量目的,梳理案件全过程,综合认定。如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配偶方送孩子上学或送父母回家时导致侵权,虽表面与家事联系不明显,但从目的看属于家事需要,非故意侵权时,认定为共同债务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未来立法完善时,限定家事代理权范围应考虑侵权目的是否满足家事需要。


婚姻存续期间,判断夫妻一方对外侵权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除考虑家事侵权因素,还应关注该债务是否为未侵权配偶方带来利益。若利益指向夫妻双方,即便未侵权配偶方未实施侵权且无共同侵权合意,只要获益,就应与侵权配偶方共同承担债务。“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原则获司法实务与理论界广泛认可。理论界叶名怡、汪家元等学者支持以未侵权配偶方是否获利判断夫妻是否共同担债。案例分析表明,司法实践中以利益归属作为裁判理由符合主流价值观。该原则作为裁判标准能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判断共享利益需综合全案,考量潜在利益。如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中,雇主侵权为家庭共同生活,未侵权配偶方分享利益,应依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担责。


(三)明确责任承担认定标准


明确适用依据与统一认定标准,是解决司法裁判争议和同案不同判问题的关键。对于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产生的债务,侵权人通常未直接获利。在原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基础上,需探讨何种情况下认定为共同债务。


家事代理权涵盖满足家庭日常所需的各类民事法律行为。判断夫妻一方对外侵权是否构成共同债务,需审视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明确此范围,能统一法官裁判标准,减少司法争议,精准确定责任主体,平衡各方权益。浙江省高院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有相关规定,学者提出应综合家庭与当地平均消费水平及消费种类评估。因地区与家庭差异,难以法条详尽列举。普遍认为,家庭关系包含夫妻关系、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夫妻为满足家庭日常需要的行为应涵盖这些方面。虽无法详尽列举家事代理权范围,但应明确判断基准。法官判案时,判断家事代理侵权,应考量基础性行为的正当性与目的实现可能性;基础性行为与目的的实质关联性,即是否为满足家庭日常需要的手段行为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家事代理权产生时间限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排除分居期间;明确对家庭有重大影响的行为不属于家庭日常需要。若侵权配偶方行为符合这四个条件,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属于家庭日常需要范围,享有家事代理权,因家事代理侵权产生的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中,常难以直接判断共同举债意图,可通过未侵权配偶方是否获益间接推断。非家事代理侵权情况下,以共同利益为认定标准,若侵权基础性行为能为未侵权配偶方带来潜在利益,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此标准具有兜底作用,能平衡各方利益。但司法实践中,因立法缺失,法官对共同利益范围争议较大。如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送亲友回家导致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法官看法不一。因此,统一共同利益标准范围是完善责任承担的重要任务。夫妻一方对外侵权的基础性行为若为夫妻共同生活,虽导致财产减损,未侵权配偶方作为婚姻合伙人也应共同承担责任。


(四)明确财产清偿顺序


处理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时,明确责任财产范围后,确定清偿顺序至关重要,这关系到债权人权益实现和夫妻双方内部利益平衡。


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在限定责任财产范围内,应优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为夫妻双方均从侵权基础行为中获益,共同担债合理正当。若先以侵权配偶方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足额获偿而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夫妻“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原则。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配偶方个人财产补充,该清偿顺序不改变责任财产范围,赋予债务人先诉抗辩权,能简化法律关系,减少夫妻内部追偿复杂性。司法实践中,法官判决或法院执行时需严格遵循此规则,保障债权人足额受偿,维护婚姻关系稳定,提升司法公信力


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时,应先以侵权配偶方个人财产清偿。侵权行为是侵权配偶方个人行为,与家庭生活无关,优先以其个人财产清偿,符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责任自负原则。以侵权配偶方个人财产作为第一顺位清偿,能在保障债权人足额获偿可能的同时,平衡债权人与未侵权配偶方利益。若先以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清偿,会引发夫妻共同财产析产问题,损害未侵权配偶方利益。如债权人对夫妻唯一住房申请执行,可能导致未侵权配偶方居无定所。


(五)肯定夫妻内部追偿权


未侵权配偶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核心问题。在债务性质认定、责任财产范围限定及清偿顺序讨论中,虽兼顾未侵权配偶方利益,但更侧重保护债权人权利。为充分保障未侵权配偶方利益,可通过调整夫妻内部关系,赋予其对侵权配偶方的追偿权,减少自身损失。


实践中,受传统夫妻共同体观念影响,多数夫妻面对一方个人债务仍会共同承担。法律基于家庭和谐、债权人足额获偿及意思自治原则,不禁止未侵权配偶方自愿偿债。但未侵权配偶方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清偿债务时,应保障其追偿权。若以个人财产清偿,可要求侵权配偶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包括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归属于其的部分,以债务数额为限;若以共同财产中自己的一半清偿,可请求侵权配偶方补足共同财产或赔偿对应款项,并将赔偿款纳入个人财产。如(20**)京0*民终7**6号薛某与汪某追偿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查明薛某于2004年12月19日向汪某之母张某借款4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两年,当时借款尚未归还,且汪某自2004年年底起与薛某失去联系。一审法院认为该40万元借款是薛某与汪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薛某偿还20万元,汪某偿还20万元,并驳回汪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该40万元借款已被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后双方仍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不受离婚时约定或法院判定各自负担数额的限制。夫或妻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按约定或判决份额向另一方追偿。最终判决维持原判,即薛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汪某偿还代偿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


即便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未侵权配偶方也有权向侵权配偶方追偿。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本质不同,侵权配偶方作为过错方,应承担最终责任,未侵权配偶方作为受害者可追偿。虽未侵权配偶方因侵权基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应共同担责,但实际侵权行为可能未使家庭真正受益,未侵权配偶方未获实质利益,肯定其追偿权体现权责统一。追偿方式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况类似,未侵权配偶方可请求侵权配偶方补足共同财产或赔偿对应款项,并纳入个人财产。


四、结语





在夫妻关系中,一方侵权之债责任规则的构建是一项复杂且关键的任务。这一过程涉及侵权方配偶、无辜方配偶以及受害方三方权益的保护与平衡,各方利益在此激烈角逐。故而,确立一套具体、合理且兼具实操性的规则,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律师简介





朱嘉豪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2410843379

专注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破产重组及证券金融业务

具有头部互联网企业及私募基金从业背景,曾任广东某大型律所专业委员会委员,并为粤财控股、越秀资本等华南地区头部地方AMC机构、大型国有银行及国内领先物流企业提供顾问和诉讼法律服务,深度参与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及重大商事争议处理。执业期间承办多起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累计处理标的金额达数亿元,精通公司治理、合规及商事诉讼事务,具备扎实的实务操作能力。曾办理过多起企业破产清算及重整案件,拥有丰富的破产实务经验。




龚艺茼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2211511011

专注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刑事辩护

具有大型房地产企业、大型国有企业风控部门从业背景,曾担任政府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合规经营管理、企业运营、劳动人事争议等提供法律服务。曾参与企业收并购项目,代理过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商事仲裁案件,具备丰富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经验,致力于解决疑难复杂案件。



往期回顾



点击下图即可查看本公众号学术、以案说法合集文章

*声明:本微信订阅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订阅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订阅号运营者。谢谢!


供稿/校对 | 朱嘉豪、龚艺茼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 | 林思容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张 由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内容 0
粉丝 0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