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学术 | 浅析外国向中国申请引渡的制度与实务

学术 | 浅析外国向中国申请引渡的制度与实务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6-03-26
0
导读:本文拟解析《引渡法》中关于外国向中国申请引渡的操作规定,梳理引渡全流程,并结合典型案例,与同行交流探讨。

 前言 

引渡,是指一国应另一国请求,将在本国境内的被请求引渡人移交至请求国,以便请求国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

双边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对外交往日益密切,涉外刑事案件与国际刑事合作需求显著增长。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了首个双边引渡条约,标志着中国引渡外交的开端。根据相关报道,截至2023年,中国已与60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

2000年12月28日,中国颁布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简称《引渡法》)。该法系统规定了外国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的实体条件与程序规则,明确了查找逃犯、采取强制措施、审查机关职责以及移交执行等具体操作指引,是规范外国向中国申请引渡事务的核心国内法律。

本文拟解析《引渡法》中关于外国向中国申请引渡的操作规定,梳理引渡全流程,并结合典型案例,与同行交流探讨。



一、外国向中国申请引渡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一)平等互惠与国家利益原则。中国与外国的引渡合作,应遵循平等互惠原则,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间的引渡不仅涉及法律判断,更关乎深层次的政治与外交考量。因此,引渡必须符合中国整体国家利益,服务于国家战略大局。

(二)双重犯罪与刑期门槛。对于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依照中国法律与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且该行为须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更重刑罚;若为执行刑罚而提出引渡,被请求引渡人的剩余刑期须在六个月以上,以确保可以覆盖中国进行引渡相关审查流程的必要时间。

(三)拒绝引渡的情形。中国《引渡法》明确规定了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国国籍、中国已作出生效判决或终止刑事诉讼、属于政治犯罪或军事犯罪、受中国庇护、已过追诉时效、已被赦免,以及可能遭受酷刑或不公正待遇等。此外,对于正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或基于人道主义考量的情况,中国保留可以拒绝引渡的裁量权,可视个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引渡。


二、外国向中国申请引渡的操作流程





外国向中国申请引渡遵循“外交联系、司法审查、行政决策、公安执行”的工作机制。参与部门主要包括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公安部。具体操作流程涵盖“提出请求→形式审查→司法与检察审查→最高法复核→国务院决策→执行”六大环节。具体如下:

(一)提出请求

请求国应向中国外交部提交引渡请求书,须载明请求机关名称、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信息及辨识特征、犯罪事实、请求国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定罪量刑及追诉时效)等必要信息。同时,需附带逮捕证、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已执行刑期证明及其他必要证据材料。此外,请求国需作出三项承诺:不对引渡前其他犯罪追究责任(特定情况除外)、不再转引渡给第三国、承担因请求引渡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若请求国与中国未缔结引渡条约,请求国还需作出互惠承诺。

(二)形式审查

中国外交部依据《引渡法》及相关条约,对引渡请求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认为不符合规定,可要求请求国在30日内补充材料;经请求国申请,可再延长15日。

若请求国未按期补充材料,本次引渡申请将视为撤回或终止。但鉴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请求国在获得补充完整材料后,可就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请求。

(三)司法与检察审查

外交部形式审查通过后,将材料分别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初步处理:

(1)若被请求引渡人已被采取引渡拘留措施,材料直接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2)若被请求引渡人未被拘留,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公安部查找。抓获后,将视情况采取引渡拘留或监视居住措施,随后将材料移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3)若公安部未能在中国境内找到被请求引渡人,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外交部。可以理解为,在此情形下外交部将退回引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并无进行实质司法审查的必要。

2.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

(1)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后,应将引渡请求书送达被请求引渡人,被请求引渡人有权在30日内自行或委托中国律师提出意见。请留意,除中国律师之外的第三方(如家属、外国使领馆)并无资格提出意见。

(2)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不引渡”的裁定。需注意:“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仅表示司法机关确认请求符合法定条件,并非最终的引渡决定。无论是高级人民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均无引渡的最终决定权。请注意,此处并未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期限。

3.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被请求引渡人是否涉及中国司法机关应当追诉的犯罪。若应当追诉但尚未提起刑事诉讼,则可能触发“本国国民优先管辖”或“诉讼中止”等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可以理解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期限为一个月。

(四)最高法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在7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被请求引渡人有权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此处亦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可作出核准、撤销并发回重审或直接变更的裁定。除发回重审外,裁定书应送交外交部。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引渡”裁定为终局生效裁定。

(五)国务院决策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符合引渡条件”的案件,外交部应报送国务院作最终决定。

《引渡法》将引渡的最终决定权赋予国务院,主要基于以下考量:引渡涉及国家刑事司法管辖权的让渡,关乎国家主权、安全及外交关系,超出纯粹的法律技术范畴,由最高行政机关行使最终决定权,更能统筹国家整体利益与国际形势,更具有合理性。

(六)执行

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的,由外交部通知公安部执行,并协调请求国约定移交事宜。

若请求国无正当理由,在约定移交之日起15日内未接收被请求引渡人,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请求引渡人,且外交部有权不再受理该国就同一犯罪对该人再次提出的引渡请求。

中国引渡制度的基本流程如下图:




三、外国向中国申请引渡的典型案例





(一)法国请求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2001) 法引字第1号】

案情概要:被请求引渡人马尔丹·米歇尔(法国公民)涉嫌在法国犯罪后潜逃至中国云南。法国政府依据《中法引渡条约》提出引渡请求。

争议焦点与处理:审查期间,米歇尔以“回国后将遭遇不公待遇”及“合法入境”等为由提出抗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实质审查认定:法国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涉案行为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米歇尔所提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此外,法国政府就被引渡人家属权益保障出具了妥善处置承诺,消除了人道主义顾虑。

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准予引渡。该案是中国早期成功适用《引渡法》和引渡条约的典型案例。

(二)韩国请求引渡卞仁镐案【(2006) 刑引字第2号】

案情概要:被请求引渡人卞仁镐(韩国公民)于1998年因诈骗罪被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二审期间,其趁保外就医之机潜逃至中国沈阳。2006年1月,韩国依据《中韩引渡条约》向中方正式提出引渡请求。

争议焦点与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韩国法院的判决系缺席审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确认涉案行为符合双重犯罪原则且其未执行刑期超过6个月。针对缺席审判问题,韩国政府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引渡后将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出庭受审的机会,进行重新审判”,从而满足了中方程序正义的要求。

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准予引渡。该案确立了针对缺席判决引渡请求的“重新审判承诺”机制。


 结语 

自《引渡法》实施以来,中国在受理外国引渡请求方面的制度从初创走向成熟。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中国结合本国实际,构建了一套以司法主权为核心、严格审查外国请求的严谨高效机制与执行体系。在当前打击跨国犯罪、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背景下,中国日益完善的引渡审查制度,必将成为规范外国对华司法协助请求、平衡国家利益与人权保障、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的重要法治屏障。




参考资料:

1.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

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xingfa/2002-07/15/content_297581.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https://treaty.mfa.gov.cn/web/index.jsp

3. “法治网”,《中国对外缔结引渡条约30年来成绩斐然》,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23-09/04/content_8896002.html

4.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058ad74f9e515cfabeb790daa5938.html

5.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bf904ae4669d711913bd5e6adf4526.html



作者简介




张由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200810197461

专注领域:涉外法、公司法、国际贸易、民商事诉讼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一带一路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国际商贸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入选“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和首批广东省、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优秀咨询专家,第三届法律英语证书全国统一考试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团成员,广东省涉外经贸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省融资租赁协会智库专家,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讲师团讲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涉外法治人才库成员,广州市涉外法治专家,广州市黄埔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兼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



往期回顾


点击下图即可查看本公众号学术、以案说法合集文章

*声明:本微信订阅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订阅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如需转载原创文章,或因部分转载作品、图片的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订阅号运营者。谢谢!


供稿/校对 | 张 由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 | 刘丹杏

核稿 | 朱惠婷

审定 | 朱 滔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内容 0
粉丝 0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2012年11月合并改制为广东省第一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实行公司化运营和专业化分工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致力于打造成为华南地区首屈一指、全国行业排名前十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