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信息浪潮奔涌的数字时代,网络空间已成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交流互动、开展经济活动的重要场域。随着信息传播效率显著提升,网络空间失范行为也不断滋生蔓延,例如编造谣言以吸粉引流、发布或删除负面信息以敲诈勒索、操控直播间虚假流量、在电商平台刷单炒信等。在这些扰乱网络生态行为的背后,网络水军往往发挥着核心组织与实施作用,由此引发扰乱公共秩序、侵害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出发,系统探析网络水军的定义、运作模式、行为特征与常见行为,厘清其涉及的法律责任,并结合实践剖析当前治理困境,进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及应对策略。
一、什么是网络水军?
网络水军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通常指在网络上受雇于特定组织或个人,通过批量注册账号、制造虚假流量、发布不实信息、操控评论、刷分控评等方式,干扰网络舆论、制造虚假热度、误导公众、损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网络群体。
网络水军主要分为集中控制型和分布式众包型两种模式,前者由少数操控者通过群控软件、AI批量生成工具等,直接指挥海量虚假账号统一行动;后者则将复杂任务拆解为简单步骤,分发给大量网民执行,按件计酬。
网络水军活动具有组织化与预谋性的特点,绝非偶发或个体行为,行动前通常经过周密策划,包括设定议题、准备文案、规划节奏、调配账号资源等。在具体执行层面,其主体高度分散,却在特定时间围绕特定目标,输出行文风格、扩散方向高度同质化的内容,呈现出“形散神聚”的特征。此外,网络水军的需求方与操控者往往深藏幕后,借助动态IP、代理服务器等技术切断行为轨迹,极力隐藏身份。
二、网络水军的常见行为
1.引流卖号:编造虚假信息、翻炒旧闻、歪曲解读等,以吸引流量、获取涨粉,并分级售卖不同粉丝量的账号;
2.刷量控评: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数据,为直播行业、“饭圈”群体提供虚假转发、点赞、评论等服务;
3.操纵榜单:通过技术或人工手段,短时间内为某部影视作品、歌曲、书籍、APP等刷高评分、打榜、冲上各类热搜榜或排行榜,制造虚假口碑和热度;
4.恶意攻击:有组织地、批量地对特定个人、商家、自媒体账号或竞争对手发起恶意、不实的举报,旨在利用平台规则使其内容被下架、限流,甚至账号被封禁;
5.舆情优化:以此为名发布/删除信息,有偿提供发布“吹捧”帖文,或通过特定方式删除/下沉负面帖文的服务。
6.敲诈勒索:搜集或制造、扩大负面信息,以此勒索企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郑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预谋通过制作负面视频,以在互联网曝光负面视频相要挟,敲诈公司,威胁企业花钱消灾。
三、网络水军的法律责任认定
网络水军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可按危害性程度、违法所得数额、社会影响范围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者既存在明确差异(产生原因、追究方式和法律后果不同),也可能发生责任聚合(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
1.民事责任
网络水军通过捏造事实、侮辱诋毁、片面解读、曲解等方式损害企业商誉或个人名誉的,涉嫌构成名誉权侵权。
幕后雇主、网络水军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发布传播不完整、具有误导性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涉嫌构成商业诋毁。
对于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鹏案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2.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对从事水军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以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扰乱互联网信息管理秩序或网络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未经许可开展刷量控评、有偿删帖、账号买卖等经营性活动等,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关闭违法违规账号/网站、责令暂停相关业务等处罚。
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具有惩罚性和矫正性;民事责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责任,以填补损害、恢复原状为主要目的。同一水军行为可能同时侵害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又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二者可同时追究,互不影响。
3.刑事责任
网络水军活动涉嫌非法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等犯罪。有偿删帖、刷量控评等未经许可的经营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浙江台州范某刷单案”;以曝光负面信息敲诈企业的行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江西抚州邹某某案”“河南南阳公安机关宋某案”;编造、组织散布虚假信息破坏公共秩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如“家长散布女儿吐血案”等。
刑事责任追究的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水军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则可能仅追究行政责任,许多经济类犯罪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违法的,由行政机关处罚。刑事犯罪通常要求故意,且某些犯罪要求特定目的(如非法占有目的、牟利目的)。过失或情节轻微的故意行为,可能仅构成行政违法。
四、网络水军的治理困境
尽管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执法打击持续高压,但网络水军治理仍面临诸多深层困境:
1.技术识别难度大:网络水军活动通常以海量、高频的信息投送为特征,同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批量生成高度逼真的虚假文本、图片甚至视频。如何准确、及时地识别出机器批量操作、有组织的人工发帖等水军行为,对现有技术监管体系和社会治理机制构成了严峻挑战。
2.作业链条高度隐匿:水军产业从账号注册、内容生产到发布传播,已形成高度隐匿的作业链条。其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批量购买的非实名手机卡、动态IP代理、境外服务器、加密通讯工具等技术手段,极力隐藏真实身份和地理位置,使得“查人”“溯源”的难度和成本极高。
3.企业维权成本高:企业针对网络水军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与追责,面临成本高昂、周期漫长、结果不确定、赔偿不足等现实困境。法律程序耗时长久,难以应对需要快速反应的舆情危机,也无法有效化解企业面临的即时性商业损害。司法实践中,对商誉损失等无形损害的判赔金额通常较为保守,有时难以覆盖企业为消除负面影响所投入的巨额公关费用和实际经济损失,导致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获得感不强、积极性受挫。
4.违法收益与惩处力度失衡:网络水军,尤其是有组织的黑产,单次行动获利可能高达数十万甚至数百万,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和实践中,其所面临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金额往往远低于非法获利。因此在利益驱动下,网络水军行为屡禁不止,部分受害企业也可能放弃采取法律手段寻求救济,转而选择支付“封口费”以求息事宁人,或“以暴制暴”雇佣其他水军进行反向操作。这两种做法在客观上促使网络水军行业的滋生与扩张。
五、企业视角下网络水军问题的应对路径
1.长期、专业的舆情监测:通过系统化舆情监测,识别短时间内集中涌现、内容高度同质化、账号特征异常的水军攻击行为,从而在海量信息中精准识别出水军活动。
2.精准区分网络水军与真实用户:真实用户的负面反馈通常呈现分散、多元、具象化的特征;而水军攻击则往往表现为时间集中、内容模板化、逻辑简单重复、情绪极端,且不同账号之间存在高度行为协同或内容关联。通过分析账号集群的行为协同性、内容相似度及传播路径中的异常节点,可有效提升识别准确率。
3.做好日常舆情的大数据分析:从账号、话题、内容等维度对舆情进行常态化分析,不仅关注声量变化,更应追踪话题的演变路径、关键词的突然集中出现、情感倾向的异常突变。水军攻击往往伴随着特定话题的集中引爆和高度同质化的叙事框架。
4.建立高风险账号库,并持续监测:重点关注“长期黑账号”和“异常账号”(如短期内批量注册、资料相似、行为同步的账号群),持续监控并分析账号的注册时间、活跃时段、好友/粉丝构成、历史发言内容与情感倾向、行为模式(如发帖频率、互动方式)等。
5.及时固定有效证据:对疑似水军内容及时固定证据,包括文章内容、评论、链接、账号信息等。尽可能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揭示账号群、内容、行为之间的内在组织性关联,而非仅针对单条信息进行孤立取证。
6.构建分层分类、目标明确的精准应对策略:根据水军行为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采取阶梯式、精准化的应对措施。针对单个水军账号,通过平台投诉通道提交材料,要求删除侵权内容、禁言、封号等。对长期抹黑并造成企业实际损失的账号,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发现水军团伙化运作或被敲诈勒索时,应及时梳理证据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小米、华为、理想汽车等企业通过报案,协助烟台警方打掉跨地域黑产团伙。
结语
网络水军之弊,非一日之寒;治理之功,亦非一役可成。有关部门应借助系统化、法律化的手段,从“被动删帖”转向“主动治理”,通过监测分析精准识别,采取分层策略、精准打击的策略,同时融合平台管理、行业协同、用户参与等方式,构筑更广泛的防御阵线,逐步压缩网络水军的生存空间,促使市场竞争回归产品与服务的本质。
律师简介
吕海山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201610462132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游戏)]、互联网等
广东省律协专利委秘书长、广州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东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具备计算机软件领域工科专业知识背景,拥有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专注于处理重大、疑难知识产权及相关业务。为诸多世界500强和上市公司等知名企业代理百余件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并提供知识产权交易、尽职调查、企业上市合规、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服务。
鲜明颖
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1202211416845
专注领域:互联网舆情、知识产权(含不正当竞争、商标、著作权)、企业法律顾问
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为多家互联网、游戏、餐饮、美容公司等提供舆情专项服务,擅长处理互联网舆情,曾协助快速下架数十万条负面稿件,并为诸多互联网大厂、国企等知名企业提供研究新兴侵权业态、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担任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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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校对 | 吕海山、鲜明颖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 | 林思容
核稿 | 张钰莹
审定 | 朱 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