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杜绝“买单出口”,虚假出口,漏报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25年第1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从2025年第三季度(10月1日)开始,出口收入申报方法及申报流程发生重大变化,报送错误将涉及大数据评估引发税务机关核查。
要点一:重申出口纳税申报义务
要求出口企业及时把本企业出口货物对应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且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出口。
要点二:出口货物收入申报进行细化管理
申报表“营业收入”栏新增了三个明细收入栏次,用于分别核算不同类型的出口收入。
●自营出口收入:填报自营出口企业销售货物的收入。
●委托出口收入:委托其他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时委托方需填报此栏。
●出口代理费收入:代理其他公司出口业务取得的代理费收入需填报该栏次。
说明:收入栏次细化,要求企业申报时更精准分类填报出口业务收入,提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数据质量,为税务机关后续税收征管和分析提供详实、准确的数据支撑。
要点三:明确真实货主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政策遵循两大核心原则:
一是自营出口,企业自行申报出口销售货物收入;
二是代理出口纳税义务穿透业务链条,直接归属真实货主(委托方)。
若代理方未按规定配合提供真实货主信息,未能在预缴申报时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税务机关将视该业务为自营出口,由代理方承担相应出口金额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责任。这一规定填补了政策空白,为明确“买单出口”业务中真实货主的纳税义务提供了坚实政策依据,有效遏制违规避税行为。
要点四: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税务机关能够更好地追踪出口业务的实际生产销售主体,确保出口货物对应的企业所得税能够准确申报和缴纳。
政策回顾
其实在今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五大部门联合发布了第8号公告:《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中第四条明确规定:要求纳税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必须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对于未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存在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纳税人,需先处理完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第五条则规定: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必须先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8号公告”从强制税务登记入手,防止出口公司(报关行)未做税务登记,低价逃税买单后,短期简易注销逃避税局监管的行为。
结合17号公告对收入申报的细化要求,以往接收货物买单出口的买单公司肯定是不愿意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企业所得税,将会按要求如实申报货主信息。货主则因为没有正规报关出口,无对应进项发票,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补增值税,以及补企业所得税。如不及时申报收入,将会触发税务系统预警,可被认定偷税漏税,面临补税+罚款双重成本。
在当前严格的税收监管环境下,买单出口绝对行不通,企业应当摒弃侥幸心理,积极主动地向合规经营转型。认真梳理出口业务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案合规出口申报纳税。文件要求10月1号开始申报上一季度(7-9月)收入数据,则代表从7月份开始,出口数据要按要求纳入申报管理。
建议
①转为正规出口模式,注册自有进出口权(办理海关备案、电子口岸卡等),通过自有公司报关、收汇、退税,实现"三流合一"。合规税务处理
②若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如从散户采购),可申请免税,采用市场采购贸易(1039模式)
③若企业自身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因素可签订正式代理协议,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综服出口公司)代理出口,确保报关、收汇、退税主体一致
④跨境电商模式,通过9710(B2B)、9810(海外仓)等跨境电商监管代码申报,部分场景允许"无票免税"。(需解决货代渠道独立出具报关单问题)
出口模式对比
出口模式 |
买单出口 |
代理出口 |
自营出口 |
报关主体 |
代理公司 |
代理公司 |
货主自己 |
出口权 |
不需要,代理提供 |
不需要,代理提供 |
自备出口经营权 |
贸易方式 |
一般贸易 |
一般贸易+市场采购 |
一般贸易+跨境电商 |
报关抬头 |
单抬头: 代理公司 |
双抬头: 代理公司+货主 |
单抬头:货主 |
退税资格 |
无法退税 |
退税或不退税 |
可申请退税 |
发票 |
不需要提供 |
根据要求提供 |
必需提供 |
收汇情况 |
不要求对应收汇 |
必需收汇 |
必需收汇 |
成本 |
买单费+违法风险 |
代理服务费 |
专职员工+做账费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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