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火灾危险等级 |
设置场所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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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危险级 |
住宅建筑、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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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危 险级 |
Ⅰ级 |
1. 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2. 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m2 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商场等。 3. 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4. 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
中危 险级 |
Ⅱ级 |
1. 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库)、总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地下商场、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不超过3.5m的超级市场等。 2. 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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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危险级 |
Ⅰ级 |
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等。 |
Ⅱ级 |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清洗、喷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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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 危险级 |
Ⅰ级 |
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及难燃物品等。 |
Ⅱ级 |
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其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其制品,家用电器、电缆、B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仓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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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
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沥青制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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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
净空高度/m |
喷水强度 L/(min.m2) |
作用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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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危险级 |
≤8 |
4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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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危险级 |
Ⅰ级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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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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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危险级 |
Ⅰ级 |
12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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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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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上表规定值确定,系统作用面积按对应值的1.3倍确定。
2. 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上表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上表的作用面积。
3. 预作用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上表的规定值确定。
(2)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上表的规定值确定。
(3)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预作用装置时,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表上规定值的1.3倍确定。
4. 仅在走道设置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上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

(二)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适用场所 |
最大净空高度 h/m |
喷水强度/ L/min.m2 |
作用面积/m2 |
喷头间距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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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 |
中庭、体育馆、航站楼等 |
8<h≤12 |
12 |
160 |
1.8≤S≤3.0 |
12<h≤18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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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剧院、音乐厅、会展中心等 |
8<h≤12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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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h≤18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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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 |
制衣制鞋、玩具、木器、电子生产车间等 |
8<h≤12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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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纺厂、麻纺厂、泡沫塑料生产车间等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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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根据本表规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比确定。 2.当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为12m<h≤18时,应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1. 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超级市场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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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设置场所 |
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Ⅰ级场所。 |
参数 |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时的设计基本参数》的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
(四)水幕系统设计参数
水幕系统类别 |
喷水点调度h/m |
喷水强度L/s.m |
喷头工作压力/Mpa |
防火分隔水幕 |
h≤12 |
2 |
0.1 |
防护冷却水幕 |
h≤4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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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为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L/s.m。2.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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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喷头分类
洒水 喷头 |
结构组成 |
闭式喷头、开式喷头 |
安装方式 |
下垂型喷头、直立型喷头、边墙型喷头、吊顶型喷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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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敏元件 |
玻璃球喷头、易熔元件喷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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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面积 |
标准覆盖面积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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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场所 |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家用喷头、特殊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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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时间 |
快速响应喷头、标准响应喷头、特殊响应喷头 |

(六)闭式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和色标
玻璃泡喷头 |
易熔合金喷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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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称动作温度/℃ |
工作液色标 |
公称动作温度/℃ |
轭臂色标 |
57 |
橙色 |
57~77 |
本色 |
68 |
红色 |
80~107 |
白色 |
79 |
黄色 |
121~149 |
蓝色 |
93 |
绿色 |
163~191 |
红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