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宣判"虚拟数字人"技术秘密侵权案
4月2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侵害"虚拟数字人"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德某科技公司等七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技术秘密载体,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26864元。

原告赛某公司作为人工智能领域创新企业,其自主研发的"虚拟数字人"技术已应用于学科讲堂、政务宣传等多元场景。公司通过保密协议、数据库私有化部署及分级权限管控等措施,建立了完善的技术保密体系。
被告付某等五人原为原告项目核心研发人员,掌握涉案技术秘密。2024年9月集体离职后迅速入职德某科技公司。同年11月,原告发现德某科技公司上线高度相似的"AI交互数字人"产品,源代码及数据库表信息相似度超90%。
法院审理认定,涉案"虚拟数字人"源代码具备技术秘密属性。付某等人违反保密义务非法获取技术信息;德某科技公司明知风险仍集中招录前核心员工,利用侵权成果开展竞争;其全资子公司德某智能公司参与推广,形成完整侵权链条。鉴于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法院以原告165万元预期利益损失为基数,依法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法官说法
该案是人工智能领域加强核心技术保护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惩罚性赔偿机制,有效震慑恶意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创新主体需警惕人才流动中的技术泄露风险,完善全流程保密管理;企业在招录核心技术人员时,应履行合理审查义务,避免触碰侵权红线。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