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首次修订!《海商法》2026年起重构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规则
时隔30年首次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生效。
新旧规则核心差异
修订后的第93条彻底重构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规则。原《海商法》第86条规定,货物到港无人提取时,船长可将货物卸下,费用和风险主要由收货人(境外买方)承担,保障了国内出口商权益。
新规明确:目的港无人提货时,船长将货物卸至仓库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国内订舱方/卖方)承担,承运人须及时通知托运人。仅当收货人已行使运输合同权利后仍拒绝提货,责任才转由收货人承担。这意味着"货交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的惯性思维被颠覆,外贸企业与货代的责任链条显著前移。
对外贸企业的影响
采用FOB条款的企业面临重大风险转变:若因买方破产、关税暴涨或失联导致弃货,船公司有权直接向国内托运人(卖方)追讨滞箱费、堆存费、仓储费及货物处置成本。
应对建议:
- 在销售合同中明确提货义务,要求买方提供银行保函或采用信用证支付
- 动态追踪在途货物,设置到港预警机制
-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覆盖弃货导致的额外费用
对货代企业的责任升级
新法第44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0号,明确"契约托运人"(通常为货代)为弃货第一责任人。若货代以自身名义订舱,将直接承担承运人追偿费用。
应对建议:
- 紧急梳理在途货物,补充客户书面协议明确弃货责任方
- 更新货运代理合同,增加"无人提货责任专条"
- 建立全流程监控机制,预防费用累积
新法其他关键变革
本次修订共16章310条,重点包括:
- 电子运输单证与纸质单证法律效力等同
- 完善实际承运人责任边界
- 强化海洋生态赔偿责任
- 增设不公平贸易行为反制条款
新法整体契合航运数字化、绿色化及高水平对外开放需求。
倒计时行动清单
距离2026年5月1日实施不足两周,企业需立即:
- 审核运输合同责任条款
- 向海外买方书面告知提货义务变化
- 确认保单覆盖弃货间接损失
- 组织全员学习新法核心变化
此次修订通过明晰弃货责任机制,推动行业风控升级。企业若能借此完善风控体系,将在行业变革中建立专业服务壁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