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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商法》5月1日施行,重大改革涉及外贸企业!

新《海商法》5月1日施行,重大改革涉及外贸企业! 21世纪丝绸之路数智外贸平台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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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海商法》发布于1993年,今次是《海商法》施行30余年来首次修订。

2026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新法")将正式实施。这是该法自1993年施行30余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条文从15章278条扩充至16章310条。其中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修订与外贸企业密切相关,涉及风险责任、单证规则等核心环节。

改革一: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明确由托运人承担

新法规定:卸货港无人提货产生的滞港费、堆存费等风险及费用,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仅当收货人行使提货权后故意弃货时,责任才转移至收货人。

外贸企业需特别注意:在FOB条款下,若国内卖家以自身名义订舱,可能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货物上船后风险未完全转移,一旦买家弃货,托运人将直接承担所有目的港费用。

改革二:电子运输记录获同等法律效力

新法增设"电子运输记录"专节,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提单等文件与纸质单证法律效力等同。

此举将解决"货到单未到"行业痛点,提升货物交付与资金周转效率。企业需同步调整风控手段,传统"扣单控费"模式将失效。

改革三:港口经营人可被认定为实际承运人

新法扩展"实际承运人"定义,涵盖所有履行承运人义务的主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码头、堆场等港口经营人。

该修订旨在平衡权责,港口方将享有承运人免责事由及赔偿责任限额保护,降低运营风险。

改革四:承运人留置权限制细化

若运输单证注明"运费预付",承运人不得以托运人未支付运费为由留置货物(托运人同时为收货人情形除外)。

该条款强化货方权益保护,外贸企业在"运费预付"模式下遭遇货物扣押的风险显著降低。

改革五:统一国内国际海上运输规则

新法删除原法中关于国内港口间运输不适用本章的规定,将国内沿海运输正式纳入调整范围。

此举终结30余年"双轨制",实现同船同法、同货同规,大幅降低法律适用困惑与纠纷处理难度。

改革六:货物灭失赔偿标准按市场价值计算

货物灭失赔偿额优先采用目的地市场价格核算,替代原有的CIF价格基准。

新标准更贴近实际货值,提升赔偿公平性,强化货主权益保障。

改革七:新增托运人合同变更权

托运人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可书面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或变更卸货港及收货人。

该权利为买方违约等情形提供法律救济工具,但托运人需赔偿承运人损失,且当影响船舶正常营运或未提供担保时,承运人有权拒绝变更。

对外贸企业的实施建议

审慎选择客户与付款方式

强化海外买家资信调查,优先采用预付款或高比例定金模式,降低弃货风险。

盘点高风险在途订单

对存在违约隐患的订单,及时补充责任归属协议。

完善贸易合同条款

明确约定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责任方、滞港费承担方及违约金机制,可要求买家提供提货担保或采用信用证支付。

强化货物动态跟踪

货物出运后持续监控船期,到港前主动提醒提货。发现弃货迹象立即启动退运等应急预案。

规避契约托运人身份

在FOB条款下,避免自行向船公司订舱。委托买方指定货代操作,防止被认定为责任主体。

配置专项保险

为高风险订单投保物流责任险或弃货险,实现风险转移。

严控危险品申报

如实申报危险货物。瞒报将导致托运人承担全部清理费用及连带损失。

确保联系方式准确有效

在提单中载明收货人有效联络方式。因信息错误导致的通知失效,责任由托运人自负。

构建完整证据链

保留贸易合同、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全套资料,为费用追偿提供司法支持。

外贸相关新旧法条对比提示

新修订内容较1992年原《海商法》有显著调整,以下为关键条文修订对比(绿色表示删除/修改,红色表示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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