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4月14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
海关总署
为发挥综合保税区连通国内外市场与资源的独特功能及政策优势,进一步提升发展能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
(一)促进保税维修发展
允许出口产品及零配件进区维修后复运出境,不受维修产品目录及旧机电进口限制。支持维修成品用于区内出口导向的生产加工,探索负面清单管理;逐步推进保税维修成品转内销,内销时按进口规定执行。
(二)支持保税检测发展
完善保税检测制度,鼓励高技术、高附加值业务。进口检测用消耗性材料按实际耗用核销;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出口产品及零配件进区检测不受旧机电目录限制。
(三)拓展再制造范围
扩大“两头在外”保税再制造范围,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境外再制造产品的国际物流分拨业务,进境时不适用旧品进口限制措施。
(四)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允许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回综保区,与区内货物同仓存储、分拣、合包后出口。
(五)扩大保税培训业务
支持区内企业利用进口免税设备(如飞行模拟器、大型医疗器械)开展培训。
(六)强化生物医药科研联动
试点为符合条件的区外生物医药研发企业赋综保区海关编码;允许其自境外进口研发料件免提许可证、保税监管、按研发耗用核销;若流通至其他企业,需补缴相应税费。
(七)创新生物医药监管
优化综保区生物医药监管机制,支持地方政府建立血液、病原微生物等公共卫生安全货物联合监管机制;经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优化卫生检疫流程。
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
(八)服务国家战略需求
支持依托综保区建设能源、矿产品等大宗商品集疏储运基地;允许区内企业保税物流方式开展金属矿产品物理混配。
(九)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异地监管
对融资租赁的重大技术装备,允许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对区内飞机及发动机企业,按业务布局开展异地完工、试飞、交付。
(十)优化重点商品管理
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商品在涉及关税配额、贸易救济等管理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及副产品可内销。
(十一)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
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进口相关设备、试剂等实施差异化法定检验评定。
三、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十二)支持综保区和口岸联动
在具备条件的综保区设立航空前置货站,建设中欧班列、国际公路运输集结中心联动作业设施,提升国际运输便利化水平。
(十三)支持出口转内销
对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出口转内销产品,减免认证费用、简化程序;采信国际组织合格评定结果,减少重复检测认证。
(十四)便捷特定货物出区
区内企业生产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产品、已获批药品及兽药,内销时分别免申领进口许可证、药品通关单或兽药通关单。
(十五)优化委托加工监管
区内加工企业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不使用保税料件、成品返回区外的,料件和成品进出区时免申领许可证件。
(十六)简化设备出区手续
区内进口免税设备出区时,凭入境状态一致的进口许可证件验放;已提交证件且监管年限届满的,出区无需报关。
(十七)扩大信息互通互认
支持引入商品条码标识,探索跨境贸易产品数字身份、电子单证在线验证及电子签名跨境互认。
(十八)优化跨境资金结算
深化跨境贸易投资开放试点,支持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鼓励使用人民币结算,便利跨境资金流动。
四、提高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效能
(十九)建设智慧监管体系
应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探索嵌入式联网监管模式,实施智能化、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联动地方政府智慧监管,构建适配企业生产经营的海关监管体系。
(二十)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
优化综保区预先评审、建设验收、绩效评估、区域退出等全周期管理制度,坚持严格设立、科学评价、有进有出。
(二十一)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力度
允许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在开展外发加工等业务时免除相关担保;对高信用企业给予更大力度金融信贷支持。
(二十二)提升配套管理服务水平
支持设立区内外配套服务设施,便利非报关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等进出综保区;推动改善营商环境,促进产城融合与公共交通联通。
(二十三)建设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鼓励各地区构建综保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汇聚融合跨境物流、加工仓储等数据,实现共享共治。
(二十四)强化风险联防联控
完善监管风险防控制度,加强信息共享与预警,联合打击虚假贸易、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立足区位优势推动综保区差异化发展;海关总署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各部门配合完善制度措施,发挥综保区开放引领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