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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贸企通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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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4月14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

海关总署

为发挥综合保税区连通国内外市场与资源的独特功能及政策优势,进一步提升发展能级、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

(一)促进保税维修发展

允许出口产品及零配件进区维修后复运出境,不受维修产品目录及旧机电进口限制。支持维修成品用于区内出口导向的生产加工,探索负面清单管理;逐步推进保税维修成品转内销,内销时按进口规定执行。

(二)支持保税检测发展

完善保税检测制度,鼓励高技术、高附加值业务。进口检测用消耗性材料按实际耗用核销;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出口产品及零配件进区检测不受旧机电目录限制。

(三)拓展再制造范围

扩大“两头在外”保税再制造范围,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境外再制造产品的国际物流分拨业务,进境时不适用旧品进口限制措施。

(四)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允许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回综保区,与区内货物同仓存储、分拣、合包后出口。

(五)扩大保税培训业务

支持区内企业利用进口免税设备(如飞行模拟器、大型医疗器械)开展培训。

(六)强化生物医药科研联动

试点为符合条件的区外生物医药研发企业赋综保区海关编码;允许其自境外进口研发料件免提许可证、保税监管、按研发耗用核销;若流通至其他企业,需补缴相应税费。

(七)创新生物医药监管

优化综保区生物医药监管机制,支持地方政府建立血液、病原微生物等公共卫生安全货物联合监管机制;经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优化卫生检疫流程。

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

(八)服务国家战略需求

支持依托综保区建设能源、矿产品等大宗商品集疏储运基地;允许区内企业保税物流方式开展金属矿产品物理混配。

(九)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异地监管

融资租赁的重大技术装备,允许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对区内飞机及发动机企业,按业务布局开展异地完工、试飞、交付。

(十)优化重点商品管理

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商品在涉及关税配额、贸易救济等管理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及副产品可内销。

(十一)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

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进口相关设备、试剂等实施差异化法定检验评定。

三、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十二)支持综保区和口岸联动

在具备条件的综保区设立航空前置货站,建设中欧班列、国际公路运输集结中心联动作业设施,提升国际运输便利化水平。

(十三)支持出口转内销

对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出口转内销产品,减免认证费用、简化程序;采信国际组织合格评定结果,减少重复检测认证。

(十四)便捷特定货物出区

区内企业生产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产品、已获批药品及兽药,内销时分别免申领进口许可证、药品通关单或兽药通关单。

(十五)优化委托加工监管

区内加工企业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不使用保税料件、成品返回区外的,料件和成品进出区时免申领许可证件。

(十六)简化设备出区手续

区内进口免税设备出区时,凭入境状态一致的进口许可证件验放;已提交证件且监管年限届满的,出区无需报关。

(十七)扩大信息互通互认

支持引入商品条码标识,探索跨境贸易产品数字身份、电子单证在线验证及电子签名跨境互认。

(十八)优化跨境资金结算

深化跨境贸易投资开放试点,支持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鼓励使用人民币结算,便利跨境资金流动。

四、提高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效能

(十九)建设智慧监管体系

应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探索嵌入式联网监管模式,实施智能化、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联动地方政府智慧监管,构建适配企业生产经营的海关监管体系。

(二十)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

优化综保区预先评审、建设验收、绩效评估、区域退出等全周期管理制度,坚持严格设立、科学评价、有进有出。

(二十一)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力度

允许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在开展外发加工等业务时免除相关担保;对高信用企业给予更大力度金融信贷支持。

(二十二)提升配套管理服务水平

支持设立区内外配套服务设施,便利非报关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等进出综保区;推动改善营商环境,促进产城融合与公共交通联通。

(二十三)建设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鼓励各地区构建综保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汇聚融合跨境物流、加工仓储等数据,实现共享共治。

(二十四)强化风险联防联控

完善监管风险防控制度,加强信息共享与预警,联合打击虚假贸易、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立足区位优势推动综保区差异化发展;海关总署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各部门配合完善制度措施,发挥综保区开放引领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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