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文为公开政策信息整理,不构成经营、税务或法律意见;文中小标题 笔者观察 为基于公开条文的行业化理解,不替代官方解释与窗口答复。
一、4 月 1 日起:9610 零售出口可全国跨关区办退货进境
据新华社 2026 年 3 月 14 日电,中国政府网同日转载: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所谓跨关区退货,是指企业在海关监管代码 9610 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场景下,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不必再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按实际物流需要,选择全国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
商务部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平台转载了《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24 号》(2026 年 3 月 12 日发布)。要点如下:跨关区退货仅适用于 9610;退货虽可跨关区,但退回商品只能进入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企业开展该业务须规范经营、有独立作业功能区,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公告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新华社稿介绍,此前海关总署曾在部分直属海关试点约一年后再全国推广;官稿中将其表述为缓解退货难、成本高、周期长等行业痛点。试点起止时间与关区名单以主管机关公开信息为准,此处不扩写。
笔者观察(非官方、非操作指引)
- 第 24 号
解决的是进境关区与监管路径问题:在公开表述里,企业不必为了配合海关辖区而硬绕回原口岸,在实务上多了一点按逆物流成本与时效去选入境口岸的空间;并不自动等于“境外哪里退、境内哪里收”一律自由,退入场所须符合公告。 -
对以 9610 为主、海外退货多、以往被“回原关”绑死成本的卖家,这条是显性的流程减负;对系统与数据对接的要求,也是在把跨关区从“能办”收束到可验、可追溯的轨道上——中小卖家要评估的往往是与监管场所、物流商的衔接成本,而不仅是“能选口岸”这一句话。 -
以上仅为对公告语义的业务侧阅读,个案是否适用、如何备案,以海关最新办事指南与窗口为准。
二、2 月起执行:出口退运进境的税收优惠(三部门 2026 年第 16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三部门公告 2026 年第 16 号,2026 年 2 月 6 日发布,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大意如下。
对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海关监管代码 1210、9610、9710、9810 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 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1210 项下以出区离境之日起算 6 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已办出口退税的,企业须补缴已退税款,并凭《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再办进口环免征及出口关税退还等手续。公告对“原状退运进境”有专门定义,企业须按第三、四条提交材料并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观察(非税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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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的“减税费”是有前提的:代码要对(1210/9610/9710/9810)、原因要对(公开条文写的是滞销、退货、6 个月、原状、其中食品不在优惠范围内)、时间落在2026.1.1–2027.12.31 覆盖期内。不是“凡是退货进境就一律全免、一路绿灯”。 -
与第 24 号的衔接:官媒表述里用“协同、叠加”来概括。通俗讲,第 24 号多解决进境时走哪、怎么进监管场所;第 16 号在满足条件时管进境这一段的税怎么处理。两则不混用,尤其9710/9810 企业在第 16 号下可能有适用空间,第 24 号的跨关区条款则明写只针对9610——读者手里若是多代码混报,务必拆业务线想。 - 已退税的须补缴
这条,容易被扫一眼的人忽略;它意味着“退运”在财务上不是单一动作,税务与关务最好同一本账上对齐。涉及具体申报单证、税会处理,以税务机关与专业顾问为准。
三、对从业者怎么读、怎么用(仍非操作指引)
一句话分清:第 24 号偏“货从哪进、海关怎么管”;第 16 号偏“符合规定时,进境环税按公告怎么办”。能不能套在自家单一主体、单一模式上,要回到你实际用的监管代码、退运原因、时间线去卡条件;正文不展开单证体例,以海关、税务最新办事指南和窗口答复为据。
笔者观察:这两则先后落地、官媒又明确讲政策协同,可以读作监管层在同一条“出口—退货”链上把物流节点和税节点都往前推了一步;对行业而言,是可核算性在变好——是否划算,仍取决于你单量、品类的退货率、海外仓/逆向成本结构,无法在本文里代算。
信源与原文链接
4 月 1 日起全国推广跨关区退货、政策背景与负责同志表述——新华社 2026-03-14,中国政府网转载:
https://www.gov.cn/lianbo/202603/content_7062685.htm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24 号全文——商务部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平台转载:
https://hzf.mofcom.gov.cn/article/ggfw/zcfg/zcfgdwmy/zcfgdwmyxx/202603/4173.html财政部等三部门公告 2026 年第 16 号(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663/content.html
信息说明
本文事实部分以部委发布及新华社、中国政府网、商务部转载、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为准;笔者观察为基于上述公开材料的个人化、行业化阅读,非任何机关释法。若解读与原文冲突,以原链接页面为准。
特别声明与风险提示
本文系基于公开法规与政策发布信息所作的信息整理与非官方解读,不构成税务筹划、关务或法律建议,不构成对任何企业投资或合作行为的引导。
读者在具体报关、退运、退税及跨关区操作中,应自行向主管海关、税务机关及专业人士核实。机关若对同一事项另有修订、窗口口径与本文不同的,以最新公布与窗口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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