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月1日起,广东开始实行《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新规(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国内首部专门针对气瓶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首次规定了发生气瓶安全事故时的处理及赔偿机制,明确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使用管理人,气瓶使用管理人是气瓶安全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气瓶使用安全负责,要履行9项义务,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由于气瓶是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使用面广、危险性及流动性大、监管难,因此《条例》对气瓶的规范使用做了详尽的规定,明确“建立气瓶唯一识别编号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登记的气瓶瓶体上标识唯一识别编号;气瓶具有唯一识别编号出厂钢印的应当直接采用。”
对气瓶私自改造翻新的行为则将遭到严肃追究。《条例》规定,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或者制造信息,违法对气瓶进行焊接、挖补改造或者将报废气瓶翻新的,将处于3-30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广东省是全国气瓶保有量最大的省份。省质监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共有在用气瓶3061万瓶,约占全国四分之一,气瓶充装站983家,气瓶检验站138个,充装站和检验站数量位居全国前列。由于量大面广,广东省气瓶安全在有关环节上存在不少问题,导致气瓶泄漏爆燃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2011—2015年,全省发生气瓶事故5万多起,其中使用不当引起了1.1万多起,阀门泄漏3万多起。
(信息来源于:央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