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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国外公共图书馆业务规范概览

【干货】国外公共图书馆业务规范概览 贝图科技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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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国为了使其所制定的图书馆业务标准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均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国外公共图书馆业务规范概览

张 轶


此处所说的“国外公共图书馆业务规范”主要是指由国际组织或各国图书馆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所制定的与公共图书馆业务运行相关的标准、指南或者规范等。由于语言习惯上的差异,国外对于“业务规范” 的表述与国内不太一样,除了service standard 这类表述,更多的是采用相对更为具体的业务名称来命名标准、指南或者规范等。 


由于作者语言能力所限,此处仅涉及以英语或日语为官方语言的国际组织和国家。其中的国际组织主要指国际标准化组织 (简称 ISO)与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简称 IFLA),主要国家为美国、英国和日本。


ISO 的公共图书馆业务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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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下 属 的 技 术 委 员 会(简称TC)46“信息与献”是该组织与图书馆业务关系最为密切的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下属的分技术委员会(简称 SC)8“质量——统计和绩效评 估”负责制订与图书馆和博物馆业务管理相关的评估标准。该分委员会迄今为止共有 9 项现行标准,2 项在研标准,其中的 4 项现行标准与图书馆的业务评估有关。


ISO 2789:2013《信息与文献 —— 国际图书馆统计》,为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收集、报告其各自的统计数据规定了相关的准则。其目的在于将这些统计数据进行国际化的报告,确保各国图书馆管理者所经常使用但并不符合国际间数据报告要求的统计方法能够在国家间趋于一致,鼓励在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的管理中采用这些数据时所涌现的良好实践。该标准基于当前图书馆的业务实践,尤其是在图书馆用户行为分析的基础上,对包括公共图书馆在内的各类图书馆,规定了它们各自收集 和报告各类图书馆业务相关数据并用于国际间共享的 方法与程序。它的侧重点在于对图书馆业务数据实施 统一的国际化处理。

  

ISO/TR 11219:2012《信息与文献——图书馆建的质量条件和基本统计——空间、功能和设计》,是一份推荐性标准。该标准对图书馆建筑的各项指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它还对图书馆不同功能区域(阅览室和书库等)中的技术性建筑设备提供了选择指南。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图书馆,尤其适用于研究性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它的侧重点是对图书馆建筑各项指标的详细规定。


ISO 11620:2014《信息与文献 ——图书馆绩效指标》,规定了针对所有类型图书馆的绩效评估指标。它还对尚未采用这些指标的图书馆如何应用这些指标展开评估提供了指导。该标准的侧重点是为同类型图书馆之间进行绩效方面 的比较的提供了详细的标准和依据。 


ISO 16439:2014《信息与文献 —— 图书馆影响力的评估方法与步骤》,对与图书馆影响力相关的一些术语进行了定义,同时规定了相关评估的方法。这些评估的目的可以概括为:图书馆的战略规划和内部质量管理;便于对同一家图书馆不同时期的影响力进行比较,或者便于对相同类型或具有相同宗旨的图书馆之间作各自影响力的比较;提高图书馆在学习与研究、教育和文化以及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对服务层面的政治决策以及图书馆的战略目标提供支持。该标准考虑到了图书馆对个人、机构和社会三个层次的影响,适用于所有国家中所有类型的图书馆。不过,并非其中所提到的所有方法都适用于所有图书馆,标准对使用限制在各方法的介绍中进行了表述。该标准主要侧重于从图书馆在各层次的影响力上提供评估方法。


  以上四项标准分别从国际间图书馆评估的统一化、图书馆建筑指标、图书馆绩效指标以及图书馆影响力评估等方面对图书馆的业务(其中当然包括公共图书馆)进行了标准化的规范。这些标准为公共图书馆的业务规范建设提供了通用且基本的标准化依据和指南。


IFLA 的公共图书馆相关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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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性组织所制定的最基础的公共图书馆业 务规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 1994 年《公共图书馆宣言》(Public Library Manifesto)(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图联于 1994 年 10 月 29 日共同发布)明确提出:“公共图书馆,作为人们寻求知识的重要渠道,为个人和社会群体进行终身教育、自主决策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


IFLA于1973 年制定了《公共图书馆标准》, 该标准对公共图书馆的馆藏规模、行政管理规模、开馆时间、雇佣员工数量以及建筑指标等进行了规定;1986 年制定了《公共图书馆指南》,其中确定了图书馆治理、管理、馆藏、服务、建筑以及经费等方面标准制定的原则,从标准到指南的改变意味深长;2001年又制定了《公共图书馆发展指南》,该指南就公共图书馆的作用与目标、法律和经费框架、满足用户的需求、馆藏发展、人力资源、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与营销等方面提出了指导原则;2010 年制定颁布《公共图书馆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了2001年《公共图书馆发展指南》中所列事项。

美国的公共图书馆业务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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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比较完备,其相关的业务规范建设也是历史悠久。早在1933 年,美国就首次公布了其《公共图书馆标准》。1943年公布《公共图书馆战后标准》。1956年公布《公共图书馆服务评鉴指南暨最低标准》,美国图书馆协会(简称 ALA)的下属机构美国公共图书馆协会(简称 PLA)在1966年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命名为《公共图书馆系统最低标准》。“该标准的基本理念是:不论人民居住 在城市、郊区或农村地区,对图书馆资源的需求是相同的。因此该标准为达成其任务,使人掌握进入广大世界之钥(即图书)而无任何阻碍(公共图书馆使门户大开,畅通无阻),特别强调整体组织的概念,以组成图书馆系统的方式,透过分馆、合作图书馆、图书馆巡回车,集中资源提供更为广博精深的服务,使各项工作益臻完善。”“该标准的结构为 66 条指导原则,其下又列出若干具体办法。全文共分 7 章,其中原则与标准分为 5 个主题讨论:(1)图书馆服务之结构与管理,(2)服务,(3)资料:选择、组织及控制,(4)人员,(5)建筑设备。”1979 年制定《公共图书馆使命陈述及其对服务的必要性》,提出教育、文化和信息等十大公共图书馆使命。这是一项“statement”(“陈述”或“声明”),其强制性明显低于 standard(标准)。1980 年制定《公共图书馆计划程序》,提供各图书馆基于当地社区的需求制定计划目标并实现发展的方法。这是一项“process”(程序),偏重于具体事务的处理程序,强制性也不高。1987 年制定《公共图书馆计划与角色设计:选项与程序手册》,提出了服务计划制定的七个阶段以及公共图书馆的八大使命。这是一份manual(手册),侧重于实用性和可操作性。1998年制定《目标计划:图书馆改革程序》,提出了服务计划制定的 6 个阶段以及立足于社区需求的公共图书馆的 13 项使命。这份文件的落脚点也是 process,即程序。


由于美国各州情况不同,所以,从《公共图书馆标准》开始,PLA 越来越倾向于不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公共图书馆“标准”,而是代之以出台一些通用的指导文件,它们通常采用“guideline” “statement” “process” “manual”等非强制性的名称。各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并参考这些指导性的文件制定本州的公共图书馆业务规范或标准。


根据 ALA 网站的揭示,目前 PLA 共有三份正式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它们是:

(1)Mayo, Diane and Jeanne Goodrich.  Staffing for Results: A Guide to Working  Smarter.(《目标明晰的人员规划:高效工作指南》) Chicago: Public Library Association, 2002.

(2)Nelson, Sandra. The NEW Planning for Results: A Streamlined Approach. (《目标新规划:流水线作业》)Chicago: ALA, 2001.

(3)Nelson, Sandra, Ellen Altman, and Diane Mayo.Managing for Results:Effective Resource Allocation for Public Libraries. (《 目标管理:公共图书馆高效资源分配》)Chicago: Public Library Association, 2000. 

 

第一份文件对公共图书馆(尤其是中小型公共图 书馆)的人员管理水平、人员分配、人员工作负荷以 及其他相关要素的评估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第二 份文件是一本小册子,它主要用于为公共图书馆的管 理者提供简便易用且流程化的图书馆服务管理方法与 评估手段。第三份文件为公共图书馆进行现有资源的 分配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这些资源主要包括员工、馆藏、 技术和设备四个方面。  


美国 50 个州中的 35 个都已经基于 ALA 和 PLA 所发布的上述各项指导性文件制定了本州的公共图书 馆标准或规范,其中大部分的州都基于 1966 年 PLA 的《公共图书馆系统最低标准》的精神设立了自身的“最 低标准”(Minimum Standards),另外还有部分 州制定了等级标准。所谓等级标准指的是建立在不同服务层次之上的分级标准,它一般包括一个最基本等 级的标准以及一个或多个高于基本等级的更高级别标准。比如,佛罗里达州公共图书馆标准就规定了“基本型”“增强型”和“全面型”三个等级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而威斯康星州的公共图书馆标准则划分了“基本”“适度”“增强”和“优秀”四个等级。 


美国公共图书馆的业务规范修订频率比较高,这些修改体现了图书馆服务环境的变化以及基于这些变化对图书馆服务及其评价指标体系提出的新要求。比如《威斯康星公共图书馆标准》自1987年第一次颁布以来,每隔几年就要修改一次。目前最新的版本是2018 年修改的第 16 版。


英国的公共图书馆业务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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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的公共图书馆相关标准主要以各类相关报告的形式来体现。1942 年的《麦克考文报告》, 这 份 报 告 的 副 标 题 是 The Public Library System of Great Britain, A Report on Its Present Condition with Proposals for Post-war Reorganization, 意即有关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公共图书馆系统现状及相关建议的一份报告。该报告提出了战后英国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构想,其中包括了图书馆的使命、组织管理以及人员配置等方面。1959 年的《罗伯茨报告》,提出成立公共图书馆管理机构,制定服务标准并由中央政府监督实施。1962 年的《布迪伦报告》,提出了“高效率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标准”,其中包括年文献入藏量、服务空间以及人员配置等方面。1964 年,英国政府颁布《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其中与公共图书馆相关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共图书馆的管理职能、合作与合并、服务和收费限制以及捐赠和补助等。


  2001 年,英国数字、文化、媒体与文化部(DCMS)颁布《全国、高效和现代的公共图书馆——标准与评估 》,提出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应以“位于方便读者使用的适当位置”这一核心目标 。2003 年,该部又颁布《未来框架:新十年的图书馆、学习和信息》,提出了包括图书馆的地位、图书馆现代化的使命、馆藏建设、学习和阅读、数字公民以及社区和公民权利等方面的标准框架。2004年5月,英国政府开始依据 2003年的《未来框架》对2001年的标准进行调整。2006年 3 月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公共图书馆标准》,将评估指标由原来的19项删减为10项。2007 年12月发布第二次修订版标准,2008 年 6 月颁布进一步修订的第三版标准。


日本的公共图书馆业务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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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共图书馆的业务规范主要由文部科学省负责颁布实施,具体制定者为日本图书馆协会。日本图书馆协会制定的公共图书馆业务相关文献主要包括:《图书馆自由宣言》(図書館の自由に関する宣言)、 《图书馆员伦理纲领》(図書館員の倫理綱領)、《公立图书馆的任务和目标》(公立図書館の任務と目標)、《图书馆设置及运营期望标准》(図書館の設置及び 運営上の望ましい基準)、著作权法第 31 条运用相 关的两份指南(著作権法第 31 条の運用に関する2つのガイドライン),即《图书馆间合作时实物借贷时所借得图书复制的指南》(図書館間協力における 現物貸借で借り受けた図書の複製に関するガイドラ イン)和《复制品拍照指南》(複製物の写り込みに 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以及《图书馆推进解除因障 害所致差别的指南》(図書館における障害を理由とする差別の解消の推進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等。


《图书馆自由宣言》基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修 的《日本国宪法》“主权在民”思想而制定。它的首次制定是在 1954 年,1979 年经过了一次修订。该宣言开宗明义指出:“图书馆最重要的任务是将资料和设施提供给国民,这些国民所具有的基本人权之一 即知情自由。”(図書館は、基本的人権のひとつ として知る自由をもつ国民に、資料と施設を提供す ることをもっとも重要な任務とする。)为了实现这些任务,图书馆应该拥有收集和提供资料的自由,同时还必须保守使用者的秘密,反对所有的阅读检查行为。《图书馆自由宣言》为全日本所有图书馆提供了基本的伦理准绳。  


《图书馆员伦理纲领》基于《图书馆自由宣言》 提出了图书馆员的自觉社会责任并履行自身职责的自律性规范。它是在 1980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日本图书馆协会大会上通过的。其中规定:图书馆员应将社会 的期望和使用者的要求作为基本依据履行其职务;图 书馆对于使用者应无差别对待;图书馆员不得泄露使 用者的秘密;图书馆员应致力于守卫图书馆的自由以及收集、保存和提供资料;图书馆员应始终致力于熟悉资料;图书馆员应致力于个人或集体的不断研修;图书馆员应积极参与本馆运营方针和服务计划的策划和制定;图书馆员应致力于密切相互合作以及提高作为集体的专业性能力;图书馆员应致力于为提供图书馆服务而具备适当的劳动条件;图书馆员应致力于图书馆间的理解与合作;图书馆员应致力于同居民及其他团体进行合作以培养社会的文化环境;图书馆员应致力于从读者的立场出发推动出版文化的发展。


《公立图书馆的任务和目标》由日本图书馆协会特别政策委员会于 1989 年 1 月制定公布,2004 年 3月进行了修订。这里的“公立图书馆”与我们理解的“公共图书馆”含义不同。所谓的“公立图书馆”指的是由日本各地方政府出资举办的公办图书馆,它包括市(区)町村立图书馆和都道府县图书馆两大类。它们从本质上来说均属于我们一般理解的“公共图书馆”,但“公共图书馆”除了公立图书馆,应该还包括私人出资建立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立图书馆”原则上应该是“公共图书馆”的一个子集。


《公立图书馆的任务和目标》包括 5 章。其中第一章就公立图书馆的任务和要点、对知情自由的保障、图书馆的使用、图书馆计划、居民参与、图书馆相互间的合作以及图书馆职员等基本事项进行了规定。第二章对市(区)町村立图书馆(也就是我们所理解的最基层的公立图书馆)相关业务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图书馆体系的构成、图书馆的各项服务、图书馆资料以及图书馆合作四个方面。第三章对都道府县立图书馆(也就是相对前一类图书馆高一层次的公立图书馆)的相关业务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此类图书馆的基本功能、对市(区)町村立图书馆的支援、图书馆资料和图书馆间合作四个方面。第四章对公立图书馆的运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其中主要包括运营理念以及职员、经费和设施的管理等。第五章规定了都道府县图书馆的振兴策略制定原则。该文件还提供了图书馆系统的藏书要求,其中最低藏书量为 50 000 册,然后可以根据具体的参数值并采用一定的公式计算出不同规模图书馆所需要的具体藏书册数。  


《图书馆设置及运营期望标准》基于日本《图书馆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01年制定,2012年经过了一次修改。这份文件相当少见地用“标准”来命名,可见其在日本图书馆界的重要程度。它的内容大致与《公立图书馆的任务和目标》类似,只是除了市町村立图书馆和都道府县图书馆之外,又增加了对私立图书馆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 31 条运用相关的两份指南主要就图书馆复印资料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规定,而《图书馆推进解除因障害所致差别的指南》主要针对残疾人的无障碍阅读事项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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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公共图书馆业务规范, 澳大利亚图书馆协会于1990 年制定并于1994修订了《迈向优质服务:澳大利亚公共图书馆的目的、目标和标准》;作为该文件的更新与升级,该协会又于2011年制定并于2012年修订了《超越优质服务:澳大利亚公共图书馆标准与指南》,成为澳大利亚目前 唯一一项全国性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该标准从图 书馆管理、人员、馆舍、馆藏、图书馆活动以及馆际互借等各方面对整个国家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提供了指南与标准规范。在该标准指南的基础上,澳大利亚在联邦、州和市三个层面建立了一系列配套的公共图书馆法规指南体系 。  


俄罗斯联邦于2001年制定颁布了《俄罗斯公共图书馆活动示范标准》,该标准共7章 61 条,内容丰富,细致入微,涵盖了公共图书馆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其中包含有不少可操作的量化指标。


综合考察世界各国家组织和各国的公共图书馆业务规范可以发现,ISO TC46/SC8 更多地是从技术层面为图书馆及其他信息组织制定普适性的业务标准,而 IFLA 所制定的则更趋向于对图书馆实践给予指导的指南及规范。在 ISO 和 IFLA 的标准与指南基础上,各国均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了符合本国特色的公共图书馆业务规范体系。我们从中能获得一个重要启示:各国图书馆界从战后统一制定国家级标准的思路逐渐转向建立一整套符合不同层次图书馆实际需求的业务规范层级体系,其背后蕴含的基本是各国各地区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水平上所存在的客观差异,公共图书馆在制定其业务规范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这些客观差异,落实到具体的规范条文上也应使其更加灵活和具有可操作性。


各国为了使其所制定的图书馆业务标准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均采取了相应的管理措施。主要实施主体是各国的图书馆协会。美国图书馆协会每一个年度都会依据图书馆业务规范中的规定对图书馆的运行管理进行评估并编写年度报告,日本图书馆协会每年也会根据《公共图书馆设置及运营期望标准》对公共图书馆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这些国家的图书馆协会还会定期举办培训班,指导各级图书馆切实遵行相关的业务规范。


国外公共图书馆业务规范体系建设遵循一个共同规律:将公共图书馆的基本业务要求与具体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国、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的公共图书馆业务规范和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这些规范和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与修改。这一规律,对于我国相关规范体系的建设颇有启发意义。


- END -


来源:图书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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