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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川供应链】比亚迪仓库起火全网关注!锂电池海运这些红线千万别碰(附UN38.3/SP188合规指南)

【洋川供应链】比亚迪仓库起火全网关注!锂电池海运这些红线千万别碰(附UN38.3/SP188合规指南) 洋川供应链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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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锂电池是一种由锂金属为正负极材料,使用有机溶液作为电解液的电池,大致可以分为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两类。

锂电池是一种由锂金属为正负极材料,使用有机溶液作为电解液的电池,大致可以分为锂金属电池和锂离子电池两类。近年来锂电池由于具有储能密度高、使用寿命长、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被越来越广泛使用,特别是可反复充电的锂离子电池。

锂电池含危险化学品,而且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放电、发热等潜在危险性,是国际海运危规中很常见的一大类危险货物。随着 《国际危规》(40-20 版) 的正式实施,对部分锂电池运输要求特殊规定进行了修订,那锂电池在运输过程中有哪些要求需要重点关注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锂电池货物的种类

根据 《国际危规》(40-20 版) 的分类,锂电池类货物属于 第 9 类杂项危险货物,主要包括了单独运输的锂电池、与设备一起运输的锂电池、含有锂电池的车辆和装在货运装置中的锂电池四大类。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这四大类货物又细分为 7 个条目,具体对应的 UN 编号如下:

🔔 洋川温馨提示:
不同条目对应不同的货物形式,在进行危险货物申报时要准确找到对应的条目。

锂电池运输特殊规定

在依据《国际危规》对锂电池类产品进行分类时,除了根据锂电池的产品类型选择相应的 UN 编号,还需特别关注 《危险货物一览表》每个 UN 编号所对应的“特殊规定”(一览表中第 6 栏)。锂电池类产品所涉及的特殊规定整理如下:

📌 洋川温馨提示:
“特殊规定” 不仅涉及该 UN 编号的适用范围,还包含豁免条件、特殊包装要求以及特殊运输要求等信息,某些特殊规定的判定结果可直接决定锂电池产品的最终运输危险性分类及相关要求,包括政府监管内容、企业对产品的运输管理。

▍特殊规定 230

对于锂电池(组) 以及设备中的锂电池 (组)(主要指 UN3090、UN3091、UN3480 和 UN3481),根据特殊规定 230 条款要求,锂金属和锂离子电池只有满足国际海运危规第 2.9.4 的规定才可以交付运输,要求概括如下:

  1. 锂电池或锂电池组需通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试验和标准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 节 8 项试验(高度模拟、温度试验、震动、冲击、外短路等);(简称 38.3 测试
  2. 每一电池和电池组都装有安全排气装置,或在设计上能防止在运输中发生普通事故的条件下受力破裂;
  3. 每一个电池和电池组都装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装置;
  4. 每个包含多个并联电池或电池系列的电池组,都装有防止反向电流造成危险所需的有效装置(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
  5. 电池和电池组的制造商必须有高质量的管理方案保证。

▍特殊规定 390 40-20版新增

当包件中含有设备中的锂电池和与设备一起包装的锂电池的组合时,以下要求适用于包件的标志和文件:

  • 包件标识:
    包件须根据情况标明 "UN 3091 与设备一起包装的锂金属电池",或 "UN 3481 与设备一起包装的锂离子电池"。如果包件既包含锂离子电池,又包含与设备一起包装并包含在设备中的锂金属电池,该包件须按要求对两种电池类型进行标识。但是,安装在设备 (包括电路板) 中的纽扣电池不需要考虑。
  • 运输单证:
    运输单证上须酌情注明 "UN 3091 与设备一起包装的锂金属电池" 或 "UN 3481 与设备一起包装的锂离子电池"。如果包件既包含锂金属电池,又包含与设备一起包装的锂离子电池,运输单证则须同时注明 "与设备一起包装的 UN 3091 锂金属电池" 和 "与设备一起包装的 UN 3481 锂离子电池"。

📋 洋川温馨提示:
“特殊规定 390” 为 《国际危规》(40-20 版)新增条款,主要涉及 UN3091、UN3481。

一、锂电池运输豁免条件

依据《国际危规》特殊规定 SP188 条款明确了部分锂电池类货物的豁免情形,符合条件的货物可以免除其他运输技术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运输成本,锂电池运输豁免主要需满足以下 8 个条件

  1. 电池锂含量和瓦特-小时比率要求

    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 1g,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额定值(换算公式:Wh=V×Ah)不超过 20Wh

    ※ 注意:不少锂电池(芯)仅标注额定电压或电流,需要与电池厂家确认瓦特-小时额定值。

  2. 电池组锂含量和瓦特-小时比率要求

    对于锂金属或合金电池组,锂含量不超过 2g;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额定值不超过 100Wh;适用本规定的锂离子电池组须在外壳标明其瓦特-小时额定值,2009 年 1 月 1 日前生产的除外。

    ※ 注意:TDG 明确要求:2009 年 1 月 1 日之后生产的锂离子电池须在其表面标注瓦时数;但法规没有强制要求标出锂金属电池阳极中的锂金属总质量,需要与电池厂家确定数值。

  3. 电池或电池组的类型要求

    每个电池或电池组的类型均满足适用的 2.9.4.1、2.9.4.5 及 2.9.4.7 的规定;
  4. 封闭的内包装要求

    除装在设备中外,电池和电池组须装在完全将其封闭的内包装内。电池或电池组须有防止发生短路的保护措施。这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装内可能导致短路的与导电材料接触。内包装须装在符合第 4.1.1.1、4.1.1.2 和 4.1.1.5 规定的坚实的外包装内。
  5. 防止短路及意外激活的要求

    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须加以保护以避免损坏和短路,该设备须配备有效的防止意外激活的装置。此要求不适用于特意在运输过程中工作且不会产生有危险的热释放的装置 (无线电射频识别发射器 (RFID)、手表、感应器等)。如果电池组安装于设备内,该设备须被包装在坚实的外包装内,该外包装由具有足够强度的材料制造并且设计与其容量和拟定用途相适应,除非含有这些电池的设备能够提供等效的保护。
  6. 锂电池标记要求

    每个包件须按照 5.2.1.10 中插图所示标有合适的锂电池标记。
    Minimum dimension 100 mm
    ※ 注意:《国际危规》(40-20 版)对锂电池标记进行了修订,最新尺寸要求须满足最少 100mm 宽 ×100 mm 高,原《国际危规》(39-18 版)尺寸要求为 120 mm 宽 ×110 mm 高。
    此要求不适用于:
    (1)包件内仅含有安装在设备中的纽扣离子电池 (包括电路板);和
    (2)当托运货物中不超过两个包件,且每一包件内含有装载设备中的不超过四个离子电池或两个电池组。
    当包件被置于集合包件中,锂电池标记须清晰可见或者在集合包件外部张贴,且集合包件须标记 "OVERPACKED" 字样,字体的高度须至少为 12mm
  7. 跌落试验要求

    除被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组外,每个包件须能够承受任何方向 1.2m 的跌落试验而内装的电池或电池组不发生损坏,不发生内容物移动造成的电池与电池 (电池组与电池组) 相互接触及内容物泄漏;
  8. 包件毛重要求

    除被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 / 电池组外,包装件总重不得超过 30kg 。本特殊规定中的 "设备" 是指锂电池或者锂电池组为其运行提供电力的设备。

二、锂电池货物运申报要求

托运人按规定向主管机关申报相关材料,以证明该货物满足了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制造、通过 38.3 小节相应测试要求、有适当防短路装置和措施、包装件能够承受 1.2m 跌落试验、包装件标有锂电池标记等要求。

主要提供的材料有:

  • MSDS
  • 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 防短路措施说明
  •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38.3 节试验通过证明
  • 货物装箱证明书
  • 申报委托材料等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信息来源:中山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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