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检民(行)监[2019]44010000470号
车某甲因与林某某、车某乙、车某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23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一、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
被继承人车某丁于1995年9月24日立下遗嘱,表示在其百年之后将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新**街**号房屋遗赠给其儿媳林某某,将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村南约**巷**号房屋给其儿子车某甲及孙女车某乙、车某丙共同继承所有。车某丁于1995年11月17日去世。1996年1月11日,林某某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海珠区公证处出具《接受遗赠证明书》,证明车某丁生前所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且遗嘱内容不违法,遗嘱全部有效,林某某表示接受遗赠。依据上述遗嘱和《接受遗赠证明书》,2001年11月20日,林某某取得上述房产所有权。车某甲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车某丁所立遗嘱无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车某甲主张涉案遗嘱无效,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车某甲虽然提供了《广东**司法鉴定所咨询意见书》,但是,遗嘱上有车某丁的指模和印章,对此车某甲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推翻。由于鉴定不能证明遗嘱是虚假的,法院认为遗嘱有效并无不妥。
二、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虽然本案诉讼请求为确认遗嘱无效,但是属于继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及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被继承人车某丁在1995年立下遗嘱并于同年去世,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车某甲提起本案诉讼之时,距被继承人车某丁死亡已超过二十年。因此,法院认为林某某、车某乙、车某丙提出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并无不当。对于涉案房屋的产权问题,如果车某甲认为有争议,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车某甲的监督申请。
2019年11月20日
来源|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网上检察院
编辑|小蓉
审核|怡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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