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例】小马(男方)与小王(女方)登记结婚,婚后小王父母去世,留下一房子,小王顺利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该房子。随后小马与小王双方后来在协议离婚中针对继承的财产出现争议,小马认为从父母出继承的财产都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此时小王不同意,她认为自己父母生前遗嘱写明是小王个人继承,属于个人财产,并非是夫妻财产两人。最后小马气不过,直接起诉到法院了。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针对法条的第四款我来简单解释一下。如果说父母生前遗嘱并未明确说单独赠与其子女或者是没有立过遗嘱,直接通过法定继承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如果父母生前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其子女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一方的,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问题延申】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有很多人还是没有很清楚的认识。针对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以包括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金、退休金、奖品等;婚后财产产生的孳息,银行存款利息、以及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装修、改建等增值部分,还有一方婚内对外所拥有的债权、股权、股票等等。不管登记在谁名下,属于婚内购置的不动产,原则上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出资的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婚前的存款或者父母的借款等。因此,若写遗嘱给孩子,有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
【南粤遗嘱中心】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三楼302室(民政大厦那栋,门口有两只大狮子就是民政大厦,一楼保安问就报找302的,注:请提前一至两天来电确定预约)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
遗嘱咨询联系电话:13332874860,13332874421,020-81807007,020-81801811
路线① 地铁一号线或二号线【公园前】C出口是扶梯、J出口是楼梯,走约235米起义路西湖路交界
路线② 6路、14路、29路、64路、104路、253路、519路到【起义路】下车
路线③ 导航到越秀区西湖路99号(注:周边停车位较紧张,可停光明广场或广百均有停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