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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来了!新法条、新继承人,您了解了吗?

民法典来了!新法条、新继承人,您了解了吗? 南粤遗嘱中心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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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近日,金先生在咨询中提到他的父亲于1995年去世,父亲生前与母亲在长沙共同拥有一处房产,现欲将该房产中属于其父亲的遗产份额过户至母亲一人名下,接下来他应该怎么办?

法律工作者在与金先生进一步沟通后了解了以下情况:金先生的父母系原配夫妻,二人共有子女三人,即金先生还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妹妹;金先生的祖父先于其父亲死亡,但金先生的祖母于2004年后于其父亲死亡;金先生祖父母共有子女四人,即金先生的父亲还有三个兄弟姐妹,其中金先生的二姑于2012年死亡,金先生的二姑父先于其二姑死亡,其二姑共有三个子女。金先生表示,现为了便于生活,希望能将全部产权转移至母亲名下,其他继承人均愿意放弃继承。


01

金奶奶后于金爸爸死亡,金爷爷先于金爸爸死亡,所以金爸爸的遗产继承人有金妈妈、金先生、金奶奶。

02

金二姑后于金奶奶死亡,金奶奶可继承的份额可由继承人金大姑、金小叔和转继承人金二姑家的三个子女一起继承。

03

金二姑家的三个子女放弃继承权,则可由金二姑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即金二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兄弟姐妹。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金二姑的三个子女均放弃继承权,其健在的其他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同样放弃继承权,则金二姑的转继承份额将成为无人继承的财产,金爸爸的子女无代位继承权;但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可由金爸爸的子女代位继承。

法律工作者告知金先生:

因金奶奶后于金爸爸死亡,金奶奶应继承金爸爸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即金奶奶的其他子女,又因金二姑后于金奶奶死亡,金二姑应继承的权利同样须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金二姑应继承的权利仅能转移给作为其第一顺位的配偶及子女,若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均表示放弃,则转移给作为其第二顺位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在金爸爸作为金二姑的兄弟姐妹先于金二姑死亡的情况下,金先生及其姐妹无法代位继承。

现在,当事人金先生、金妈妈及其他继承人均希望该财产由金妈妈一人继承,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无法实现当事人的目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所以,虽金爸爸等人的死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是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述继承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金二姑作为转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份额,在金二姑的子女、金二姑的兄弟姐妹等人放弃继承后,由金先生代位继承。为利于生活,金先生和金妈妈均希望该遗产由金妈妈一人继承,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可由金先生和金妈妈共同继承金先生父亲遗产,金妈妈对金先生进行经济补偿后,属于金先生继承的份额归金妈妈一人所有。

最后,金先生同意提出的方案,其他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由金先生和金妈妈共同继承金父遗产。经金先生和其母亲协商一致,在金妈妈对金先生进行经济补偿后,属于金先生继承的份额归金妈妈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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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公证网
编辑:小蓉
审核:怡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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