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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风采|康达律师事务所:科技成果转化视角下的职务发明该如何认定?

会员风采|康达律师事务所:科技成果转化视角下的职务发明该如何认定? 广州市南沙区科技金融促进会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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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会会员单位康达事务所发表一篇文章关于科技成果有关认定的法律知识方面的见解。

2020年12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2020(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0)》[1]。报告指出,2019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为140万件,为世界最多,其次是美国、日本、韩国和欧洲

《世界知识产权指标2020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0)》

报告同时指出,2019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量与2018年相比下降10.8%,是近24年来的首次下降,主要是由于中国优化专利申请结构、提高专利申请质量的整体监管转型,导致中国居民申请数量下降。

在专利申请数量巨大的背景下,我国发明专利申请中,职务发明所占比例不断提高。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近5年专利统计数据显示,职务发明占所有申请的发明专利中的比重从2016年的91.4%(27.6万件),提高到2020年上半年的96.0%(16.9万件),发展趋势如下图:


近年来,我国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要求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依法开展科技工作是高校、科研院所等的重要职责。在开展科技工作的过程中,以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为代表的职务科技成果是高校、科研院所及医疗机构科研管理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科技成果转化和创造价值的基础。

职务发明从产生、保护、管理到运用是一个长链条过程,合理的权属构建模式对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着重要作用。职务发明权属与职务发明转化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关系,确权是职务发明转化的前提,合理且明确的确权规则既有利于激发发明人和单位机构的积极性,也有助于职务发明的后续交易及商业利用。


为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职务发明的后续实施,切实保护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康达律师事务所i医法律服务团队基于在科技成果转化和职务发明认定等领域的实务经验,通过解析职务发明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认定标准、聚焦司法审判中职务发明的争议焦点,对职务发明的认定展开探讨。


职务发明认定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对职务发明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典》、《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以及可以参考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1、《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八百四十七条指出,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职务科技成果给出概括性定义,而对于职务发明,可依据《专利法》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进一步认定。

2、《专利法》
现行《专利法》是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订的版本,最新修订的《专利法》已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旧《专利法》关于专利权归属之规定的修改对照表如下所示:

可以发现,最新修订的《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认定基本上沿用了现行《专利法》的内容,仅第六条第1款后半段增加了“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这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


3、《专利法实施细则》

配合专利法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准备工作,于2020年11月27日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目前仍处于修改过程中。


因此,笔者在此仅对现行有效的,与《专利法》(2008修正)配套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进行解析。该细则中进一步对专利权归属之细节做出具体解释: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尽管《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物质技术条件”一词做出了说明,但并未对其进行更详细的解释,而在认定是否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时,可以参考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


第四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在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时,可供判断的标准有两项,一项是“任务标准”,一项是“物质技术条件标准”。


“任务标准”是判断该发明创造是否是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所作出的,如果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所作出的,即为职务发明。


“物质技术条件标准”是判断该发明创造的完成是否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单位与发明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该发明创造是发明人在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形下所完成的,则属于职务发明。



因此,关于职务发明的认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理解:

第一层面,相关发明创造是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则被认定为职务发明。

第二层面,虽然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但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此时,单位与发明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三层面,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则以是否是“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判断,如果该发明是“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则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反之,如果不是“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则不认定为职务发明。


司法审判中的裁判逻辑


笔者通过查阅法院关于职务发明相关的判决书,梳理其裁判逻辑,发现职务发明权属纠纷在实践中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存在着一些普遍的共性问题,法院均基于上述法律认定标准进行裁判。而结合参考文献[2]可以获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职务发明纠纷案件的普遍裁判逻辑为:

1、由于“任务标准”的内涵较为明确,法院会优先适用“任务标准”进行判定,即从发明人从事的本职工作、单位交付其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时间等方面进行评判。

2、在判断案涉发明不满足“任务标准”后,法院一般还会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进一步判定“物质技术条件标准”。当受理法院认为发明人在研发过程中“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认定该发明为职务发明。

下期文章,笔者将结合案例对职务发明的认定进行解析。(本文转载自康达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参考文献:

[1] 《世界知识产权指标2020(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0)》,2020年12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

[2] 向波:职务发明的判定及其权利归属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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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科技金融促进会是在南沙区科技局指导下成立的“一体化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着力打造“科技企业数据库和科技金融服务专家库,重点发展投贷联动服务体系、扶持政策服务体系、融资项目服务体系、创投引导基金服务体系、科技企业上市培育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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