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2020(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0)》[1]。报告指出,2019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为140万件,为世界最多,其次是美国、日本、韩国和欧洲。

《世界知识产权指标2020(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0)》

为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职务发明的后续实施,切实保护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康达律师事务所i医法律服务团队基于在科技成果转化和职务发明认定等领域的实务经验,通过解析职务发明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认定标准、聚焦司法审判中职务发明的争议焦点,对职务发明的认定展开探讨。

可以发现,最新修订的《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认定基本上沿用了现行《专利法》的内容,仅第六条第1款后半段增加了“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这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
3、《专利法实施细则》
配合专利法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准备工作,于2020年11月27日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目前仍处于修改过程中。
因此,笔者在此仅对现行有效的,与《专利法》(2008修正)配套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进行解析。该细则中进一步对专利权归属之细节做出具体解释: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尽管《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物质技术条件”一词做出了说明,但并未对其进行更详细的解释,而在认定是否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时,可以参考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
第四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在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时,可供判断的标准有两项,一项是“任务标准”,一项是“物质技术条件标准”。
“任务标准”是判断该发明创造是否是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所作出的,如果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所作出的,即为职务发明。
“物质技术条件标准”是判断该发明创造的完成是否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单位与发明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该发明创造是发明人在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形下所完成的,则属于职务发明。

参考文献:
[1] 《世界知识产权指标2020(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0)》,2020年12月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
[2] 向波:职务发明的判定及其权利归属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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