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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虚开641份,董事长虚开5284份,副总虚开8826份! 3人因虚开增票被判11年或以上!

实控人虚开641份,董事长虚开5284份,副总虚开8826份! 3人因虚开增票被判11年或以上! 企业家与资本策划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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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班时间:2023年9月


2023年7月12日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1)被告单位智慧海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被告单位智慧海派公司在总经理被告人邹永杭、副总裁被告人张奕及副总裁朱汉坤(另案处理)的直接负责下,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深圳市宇新蓝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振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天国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迅辉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宝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格兰欧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亚隆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禹阳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博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南嘉兴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慧梓杨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科博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利通电子有限公司为智慧海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284 份,税额共计 49,002,714.46 元。被告单位智慧海派公司将上述 5,284 份发票全部认证抵扣,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49,002,714.46元。

(2)被告单位深圳海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被告单位深圳海派公司在总经理被告人邹永杭、副总裁被告人张奕及副总裁朱汉坤(另案处理)的直接负责下,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贵阳隆明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鼎立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格兰欧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博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蓝博兴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天国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南嘉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迅辉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亚隆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宇新蓝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禹阳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振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嘉瑞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科博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博纳公司)、南昌摩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公司、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禾声公司、深圳盈聚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宝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蓉欧公司、深圳满红公司、深圳市盛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南吉百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5 家公司为深圳海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826 份,税额共计 506,302,830.21 元,被告单位深圳海派公司将上述大部分发票认证并申报抵扣税款, 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433,096,414.11 元。

3.被告人邹永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38 年 8 月 18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4.被告人张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2034 年 11 月 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2023年8月2日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进展的公告:

原审审理查明:衡南湘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辰公司)系衡阳鸿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人雷霆系湘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受益人,明知湘辰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湘辰公司与湖南华汇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为骗取抵扣税款,批准、纵容湘辰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介绍人让华汇公司为湘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 2014 年 3 月 25 日至 2015 年 7 月 15 日,湘辰公司向华汇公司支付开票费 6039531.17 元,接受华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41 份,金额 62890770.19 元,税额 10691429.91 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霆作为湘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湘辰公司与华汇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为骗取抵扣税款,批准、纵容湘辰公司让华汇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当以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雷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雷霆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证券代码:400098 证券简称:航通 3 编号:临 2023-023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天通信”)于2023 年 7 月 11 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1)赣 01 刑初 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事实和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2. 被 告 单 位 :智 慧 海 派 科 技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309214429K,住所地:江西省南昌临空经济区黄堂东街 688 号。

3. 被 告 单 位 :深 圳 市 海 派 通 讯 科 技 有 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694742,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 9998 号万利达科技大厦 26 层。

4.被告人:邹永杭,男,1963 年 12 月 12 日出生,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5.被告人:张奕,女,1969 年 2 月 25 日出生,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商务中心总经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 2019 年11 月 13 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6.被告人:曹君,女,1970 年 5 月 25 日出生,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审计中心总经理,曾任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财务部部长。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7.被告人:魏辰晨,女,1986 年 2 月 6 日出生,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内控部职员。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 2019 年11 月 13 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9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8.被害单位: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
1.合同诈骗事实
2014 年 7 月,被告人邹永杭、张奕及朱汉坤(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西省南昌临空经济区注册成立江西海派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永杭,2015年 2 月 28 日更名为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海派公司),股东分别为邹永杭(占股 62.98%)、朱汉坤(占股 17.1%)、张奕(占股 5.42%)、南昌万和宜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万和宜家,占股 4.5%,合伙人为邹永杭和朱汉坤)。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通讯产品、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等业务。智慧海派公司下设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海派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永杭)、杭州禾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禾声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永杭)等子公司。

2014 年底,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通信)与被告人邹永杭、张奕及朱汉坤等人达成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智慧海派公司股权的意向。为促进并购、提高智慧海派公司经营业绩以获得更高对价,邹永杭等人虚构了深圳海派公司向深圳市宏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达公司)采购原材料,然后销售给中国华腾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工业公司)的业务,虚增智慧海派公司利润约人民币(以下如未特别标明,均为人民币)3000 万元。2015 年下半年,邹永杭等人为了虚增利润,虚构了智慧海派公司与芜湖华宇彩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华宇公司)、南京炎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炎灿公司)、江西红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红派)等公司 9 千余万元的交易。

2015 年 5 月 22 日,航天通信与被告人邹永杭、张奕及朱汉坤等人签订了《航天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航天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邹永杭、张奕、朱汉坤、南昌万和宜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5 年 7 月 23 日,签订了《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约定:通天通信以 15.67 元/股的发行价格向邹永杭、朱汉坤、张奕、万和宜家共计发行 67,967,031 股限售流通 A 股股票(其中邹永杭42,357,232 股、朱汉坤 12,393,988 股、张奕 7,218,720 股、万和宜家 5,997,091股),总价 1,065,043,375.77 元,用于购买智慧海派公司 51%的股权(其中邹永杭 31.78%、朱汉坤 9.3%、张奕5.42%、万和宜家 4.5%);智慧海派公司成为航天通信控股子公司,被告人邹永杭、张奕及朱汉坤、万和宜家均成为航天通信股东。

被告人邹永杭、张奕、朱汉坤等人负责智慧海派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承诺智慧海派公司在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盈利承诺期内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亿元、2.5 亿元、3 亿元;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未能在 2015 年 12 月 31日前实施完成,则将盈利承诺期调整为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5 亿元、3 亿元、3.2 亿元。邹永杭、朱汉坤持有的航天通信股份,根据盈利承诺实现情况,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每满 12 个月,按照 15%:15%:70%比例逐年分期解锁;张奕、万和宜家以资产认购取得的航天通信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智慧海派公司在盈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则除了延期解锁股份外,航天通信可以用 1 元总价款回购承诺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差额部分所对应的股份;若邹永杭、朱汉坤、张奕等人所持股份不足当期所需回购股份数量的,则需通过现金补偿。

2015 年 11 月 16 日,智慧海派公司完成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年 12 月 3 日,航天通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登记托管手续。2015 年 12 月 8 日,航天通信公司对外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即邹永杭持有 42,357,232 股限售流通 A 股,占比 8.12%,其中,6,353,585 股为 12 个月锁定期,6,353,585 股为 24 个月锁定期,29,650,062 股为 36 个锁定期。朱汉坤持有 12,393,988 股限售流通 A 股,占比 2.38%,其中,1,859,098股为 12 个月锁定期,1,859,098 股为 24 个月锁定期,8,675,792 股为 36 个月锁定期。张奕持有 7,218,720 股限售流通 A 股,占比 1.38%;万和宜家持有5,997,091 股限售流通 A 股,锁定期均为 36 个月。

2016 年 11 月 15 日,航天通信与邹永杭等人签订《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二)》,约定鉴于上述协议及航天通信 2015 年度未实现对智慧海派公司财务并表,邹永杭等向航天通信承诺,智慧海派公司盈利承诺期调整为 2016 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5 亿元、3 亿元、3.2 亿元。

并购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邹永杭担任智慧海派公司总裁、董事长,并被聘任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朱汉坤担任智慧海派公司常务副总裁、董事,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和供应链工作;被告人张奕担任智慧海派公司副总裁、商务中心总经理,负责资金调配、风险控制等工作;被告人曹君担任智慧海派公司总裁助理、财务中心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财务。航天通信向智慧海派公司派驻了高管,党委书记为吴剑锋、总会计师为王欢、副总经理为单国锋、纪委书记为李强,后更换为夏静淑。

邹永杭、朱汉坤等人注册成立或实际控制江西红派公司、江西午诺公司、上海午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午诺公司)、联英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 XINGYI TECHNOLOGY CO.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星艺公司)、HONGKONG HECHUANG SMART CO.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合创公司)等多家境内外公司,指使多名员工开设多个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虚构交易及账外资金流转等。上述境外公司印章、网银工具及个人银行账户由被告人魏辰晨等人保管、使用。2016 年至 2019 年,被告人邹永杭、张奕及朱汉坤决议,通过智慧海派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海派公司、杭州禾声公司、成都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海派公司)等与香港合创公司、香港星艺公司、江西红派公司、上海午诺公司及大连吉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吉智公司)、深圳市全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全智达公司)等的虚假生产销售业务、虚假研发业务以虚增公司利润。在上述过程中,朱汉坤联系确定参与虚假生产、销售业务的公司,张奕负责的商务中心与参与业务的公司对接,商定具体事项并调配资金;曹君制定操作流程并发送给公司相关工作部门,其负责的财务部门配合公对公转账;魏辰晨作为公司商务中心职员,以其持有管理的多个私人银行账户和境外公司印章、网银工具配合完成协议签章以及账外资金流转的操作,制造智慧海派公司在 2016 年至 2018 年盈利承诺期内每年度均完成了承诺净利润数额的假象,防止被告人邹永杭、张奕及朱汉坤等持有的航天通信股份被回购,以期解锁邹永杭一方持有的航天通信股份。

期间,被告人邹永杭、张奕、朱汉坤及万和宜家累计获得 2015 至 2017 年度航天通信股份分红收益共计 7,476,373.41 元,其中邹永杭 4,659,295.52 元、朱汉坤 1,363,338.68 元、张奕 794,059.20 元、万和宜家 659,680.01 元。

另查明,2014 年 12 月,航天通信启动收购智慧海派公司工作后,在资产评估和尽职调查期间,智慧海派公司与深圳海派公司、华腾工业公司之间的虚假交易呈现的虚假利润被航天通信发现并从智慧海派公司利润表中剔除。

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事实
被告单位智慧海派公司融资贷款、票据承兑业务中,被告人邹永杭担任智慧海派公司总裁,负责融资贷款的全面工作;被告人张奕担任智慧海派公司副总裁、商务中心总经理,负责安排、对接融资贷款的具体工作。

2018 年至 2019 年 6 月,被告单位智慧海派公司在实际连续经营亏损的情形下,利用被告人邹永杭控制的关联公司营造智慧海派公司大量虚假业绩骗取银行授信,再利用虚假购销合同和银行流水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折合人民币共计 325,622,880 元。上述贷款、承兑汇票均已逾期且未归还。

(1)2019 年 4 月至 5 月,被告单位智慧海派公司以其与深圳市满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满红公司)的虚假采购合同等,骗取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以下简称江西银行八一支行)汇票承兑 32,200,000 元。

(2)2019 年 5 月至 6 月,被告单位智慧海派公司以其与深圳禹阳贸易有限公司、香港乐天公司、ZHENGYU GROUP CO.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正宇公司)、香港星艺公司等境外实际控制的虚假订单合同,骗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原中国银行南昌市昌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红谷滩支行)汇票承兑合计 42,120,000 元。

(3)2018 年 12 月,被告单位智慧海派公司以日常生产经营的名义,利用其与相关子公司关联采购合同和清单等虚假材料,骗取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分行提供流动贷款 150,000,000 元,后该笔贷款均被转到溧阳市融耀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昌科博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用于其他用途。

(4)2019 年 4 月,被告单位智慧海派公司以其与香港星艺公司、LIYUAN TECHOLOGY(HK)CO.LIMITED(香港利源公司)、香港乐天公司等境外实际控制公司的虚假贸易资料骗取进出口银行江西分行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合计美元15,100,000 元,折合人民币 101,302,880 元。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1)被告单位智慧海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被告单位智慧海派公司在总经理被告人邹永杭、副总裁被告人张奕及副总裁朱汉坤(另案处理)的直接负责下,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深圳市宇新蓝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振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天国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迅辉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宝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格兰欧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亚隆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禹阳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博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南嘉兴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慧梓杨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科博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利通电子有限公司为智慧海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284 份,税额共计 49,002,714.46 元。被告单位智慧海派公司将上述 5,284 份发票全部认证抵扣,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49,002,714.46元。

(2)被告单位深圳海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被告单位深圳海派公司在总经理被告人邹永杭、副总裁被告人张奕及副总裁朱汉坤(另案处理)的直接负责下,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贵阳隆明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诚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鼎立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格兰欧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博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蓝博兴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普天国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南嘉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迅辉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亚隆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宇新蓝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禹阳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振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卓嘉瑞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科博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博纳公司)、南昌摩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公司、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禾声公司、深圳盈聚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宝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蓉欧公司、深圳满红公司、深圳市盛盈鸿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南吉百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5 家公司为深圳海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826 份,税额共计 506,302,830.21 元,被告单位深圳海派公司将上述大部分发票认证并申报抵扣税款, 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433,096,414.11 元。

二、案件判决结果
根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1)赣 01 刑初 1号】,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 325,622,880 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罪;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284 份,税额共计人民币 49,002,714.46 元,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单位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826 份,税额共计人民币433,096,414.11 元,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邹永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7,476,373.41 元和 67,967,031 股股份(每股15.67 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7,476,373.41 元属犯罪既遂,67,967,031 股股份(每股 15.67 元)属犯罪未遂;作为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325,622,880 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作为被告单位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4,110 份,税额共计人民币 482,099,128.57 元,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7,476,373.41 元和 67,967,031 股股份(每股 15.67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7,476,373.41 元属犯罪既遂,67,967,031 股股份(每股 15.67 元)属犯罪未遂;作为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325,622,880 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作为被告单位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4,110 份,税额共计人民币 482,099,128.57 元,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曹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7,476,373.41 元和 67,967,031 股股份(每股 15.67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7,476,373.41 元属犯罪既遂,67,967,031 股股份(每股 15.67 元)属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魏辰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7,476,373.41 元和 67,967,031 股股份(每股15.67 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7,476,373.41 元属犯罪既遂,67,967,031 股股份(每股 15.67 元)属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实施的客观行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五百四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2.被告单位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3.被告人邹永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38 年 8 月 18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4.被告人张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2034 年 11 月 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5.被告人曹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27 年 8 月 25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6.被告人魏辰晨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11 月 3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12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7.责令被告单位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分别退赔被害单位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人民币三千二百二十万元、四千二百一十二万元、二亿五千一百三十万二千八百八十元。

8.追缴被告单位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税款人民币四千九百万二千七百一十四元七角六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单位深圳市海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税款人民币四亿三千三百零九万六千四百一十四元一角一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9.追缴被告人邹永杭、张奕等持有的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千七百九十六万七千零三十一股限售流通股股份(其中被告人邹永杭名下四千二百三十五万七千二百三十二股、被告人张奕名下七百二十一万八千七百二十股,朱汉坤名下一千二百三十九万三千九百八十八股、南昌万和宜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名下五百九十九万七千零九十一股,均应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责令被告人邹永杭、张奕与他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四十七万六千三百七十三元四角一分(其中被告人邹永杭退赔四百六十五万九千二百九十五元五角二分、被告人张奕退赔七十九万四千零五十九元二角,朱汉坤退赔一百三十六万三千三百三十八元六角八分、南昌万和宜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退赔六十五万九千六百八十元零一分)。

11.查封、扣押在案房产、车辆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及冻结在案的款项用于退赔本案被害单位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日尚未获悉被告是否上诉,最终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确认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2 日

公告编号:2023-026
证券代码:831419 证券简称:鸿铭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进展
的公告
一、 公告事件
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科技”或“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暂无法履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并于2022 年12 月 13 日、2023 年 5 月 19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2023-025)。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雷霆先生,作为衡南湘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系衡阳鸿鑫实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被移送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 9 月 27 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1 年 10 月 24日退回新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 年 12 月 24 日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3 年 1 月 16 日,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 1322 刑初 884 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雷霆有期徒刑 11 年。宣判后,被告人雷霆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衡南湘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辰公司)系衡阳鸿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人雷霆系湘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受益人,明知湘辰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湘辰公司与湖南华汇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为骗取抵扣税款,批准、纵容湘辰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介绍人让华汇公司为湘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 2014 年 3 月 25 日至 2015 年 7 月 15 日,湘辰公司向华汇公司支付开票费 6039531.17 元,接受华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41 份,金额 62890770.19 元,税额 10691429.91 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霆作为湘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湘辰公司与华汇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为骗取抵扣税款,批准、纵容湘辰公司让华汇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当以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雷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雷霆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 对公司的影响
雷霆先生被调查事项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雷霆先生暂不能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公司生产经营等日常工作由总经理侯爱忠女士负责。目前公司经营运转正常,该事件对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 日


来源:企业上市 IPO合规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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