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热点问答
近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持续推进,境外所得相关税务处理成为纳税人关注焦点:哪些所得属于境外所得?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如何计税?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能否在境内抵免?本期整理权威政策依据与实务要点,为您清晰解答。
01 哪些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中国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 许可各类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
-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 转让中国境外不动产,或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等权益性资产,以及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若被转让权益性资产前三年内任一时点,被投资企业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该所得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
-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2 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居民个人应按以下方式合并计算境内与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 综合所得:境外综合所得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 经营所得:境外经营所得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税;境外经营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或其他国家(地区)所得,但可在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经营所得中按规定弥补;
- 其他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境外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03 境外已缴税款,境内是否还需补缴?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在抵免限额内从当年度应纳税额中抵扣。
申报税收抵免时,须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纳税记录等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惠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设计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