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C曼海姆分庭裁定TCL三家公司侵犯康宁玻璃基板专利
2026年4月16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庭就康宁公司诉TCL系四家公司专利侵权案(案号 UPC_CFI_819/2024)作出判决:认定TCL德国、波兰三家实体在德国市场销售的电视产品所用玻璃基板,落入康宁欧洲专利EP 3 296 274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支持康宁提出的停止侵权、信息披露、产品召回、渠道清除及库存销毁等核心诉讼请求,并驳回TCL提出的专利无效反诉。法院同时认定TCL比利时控股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康宁对该主体的全部诉求。
涉案专利技术背景
涉案专利EP 3 296 274为康宁持有的无碱硼铝硅酸盐玻璃片制造方法专利,核心技术应用于液晶显示(LCD)面板基板材料。该专利采用下拉法(downdraw process)制备玻璃基板,以二氧化锡(SnO₂)替代传统砷、锑类有毒精炼剂,在保障高平整度、热稳定性与化学稳定性的同时,显著降低环境与健康风险。
案件审理要点
侵权举证充分
康宁首先对德国市场在售TCL 32L5A型号电视对应的美版机型进行成分检测;后针对TCL“美国机型检测结果不能证明德国市场产品侵权”的抗辩,补充采购6台德国市场同型号电视,采用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XRF)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分析(ICP)双重验证,确认其玻璃基板化学成分完全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法院明确:即便玻璃基板由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只要TCL将采用专利方法直接制得的产品集成于终端设备并在德国销售或许诺销售,即构成方法专利侵权。
TCL多项抗辩被驳回
法院逐一驳回TCL提出的三项主要抗辩: - 关于“检测样本不足”,认定康宁已完成充分举证; - 关于“当前生产产品已不侵权”,指出单方陈述无法推翻重复侵权风险推定,且TCL未提交具惩罚性条款的停止侵权承诺; - 关于“权利用尽”,强调康宁指控对象仅为未经许可供应商生产的玻璃基板,其自产产品不在本案范围内,抗辩缺乏事实基础。
判决结果与执行要求
法院认定TCL德国两家实体(负责进口销售)及TCL波兰实体(负责欧洲生产制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须承担全部责任;TCL比利时控股公司仅为持股平台,康宁未能证明其对波兰子公司存在实际运营控制,故不担责。
针对三家担责主体,法院判决如下: - 立即停止在德国境内对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使用、进口及仓储等全部行为; - 判决送达后6周内,以电子表格形式向康宁披露2023年5月27日以来全部侵权产品信息,包括供应链来源、销售渠道、产销数量、交易价格、第三方参与主体、广告投放情况及成本利润明细,并附相关凭证; - 对2023年4月26日以来投放市场的侵权产品完成商业渠道召回与渠道清空,并销毁自有库存; - 若违反上述义务,按日支付最高10万欧元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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