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4月14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
海关总署
为更好发挥综合保税区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独特功能和政策集成优势,提升发展能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
(一)促进保税维修发展
允许国内加工制造的出口产品及零配件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后复运出境,不受维修产品目录及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支持企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维修成品可用于区内生产加工并直接离境出口。探索实施保税维修负面清单管理。在评估基础上,逐步允许进境保税维修成品转内销,内销时按现行进口规定执行。
(二)支持保税检测发展
完善保税检测管理制度,鼓励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检测业务。进口检测用消耗性材料按实际耗用核销。探索实施保税检测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出口产品及零配件自境外入区检测,不受旧机电产品进口限制。
(三)拓展再制造范围
扩大“两头在外”保税再制造产品范围。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境外再制造产品国际物流分拨,相关产品入区不适用我国旧品进口禁限措施。
(四)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允许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回综合保税区,与区内货物同仓存储、分拣、合包后再出口。
(五)扩大保税培训业务
支持利用进口飞行模拟器、大型医疗器械等免税设备开展专业培训。
(六)强化生物医药科研联动发展
试点赋予符合条件的区外生物医药研发企业综合保税区海关注册编码;进口研发料件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实施保税监管并按实际耗用核销;料件仅限本企业研发使用,流通至其他企业须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环节税费照章征收。
(七)创新生物医药监管
优化生物医药领域监管机制,支持地方政府建立血液、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公共卫生相关货物联合监管机制;经风险评估合格的,优化卫生检疫审批流程。
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
(八)服务国家战略需求
支持依托综合保税区建设大宗商品集疏运基地,开展能源、矿产品等存储分拨;允许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金属矿产品物理混配。
(九)实施重大技术装备产业链异地监管
对融资租赁用重大技术装备及其零配件,确有困难无法实际入区的,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对区内飞机及航空发动机生产企业,按实际业务布局,允许异地完工、试飞、交付。
(十)优化重点商品管理
加工贸易中境外保税进口商品涉及关税配额、贸易救济、加征关税等情形的,其边角料及符合条件的残次品、副产品可内销。
(十一)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
支持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医疗装备、仪器仪表、先进材料、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进口的相关设备、试剂、耗材,依国家法定检验要求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
三、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十二)支持综合保税区与口岸联动发展
在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设立航空前置货站,建设中欧班列、国际公路运输集结中心联动作业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国际运输便利化水平。
(十三)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
对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出口转内销产品,减免认证费用、简化程序,采信国际组织合格评定结果,减少重复检测认证;加强综合服务,支持内外贸融合发展。
(十四)支持特定货物便捷出区
区内生产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产品内销免申领进口许可证;已获境内上市批准的药品内销免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已取得兽药批准文号的兽药内销免申领进口兽药通关单。
(十五)优化委托加工监管
区内企业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不使用保税料件且制成品返回区外的,料件与制成品进出区免申领许可证件。
(十六)简化设备出区手续
区内进口免税设备及零配件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区时可凭与其入境状态一致的许可证件办理验放;监管年限届满后出区无需报关。
(十七)扩大信息互通互认
支持引入商品条码标识,探索跨境贸易产品及交易主体数字身份、电子信息、电子单证在线验证,推动电子签名跨境互认。
(十八)优化跨境资金结算
深化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支持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鼓励使用人民币结算,提升跨境资金结算效率。
四、提高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效能
(十九)建设智慧监管体系
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技术在海关监管中的应用,探索嵌入式联网监管,实现智能化、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强化与地方政府智慧监管联动。
(二十)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
坚持严格设立、科学评价、有进有出,优化预先评审、申请设立、规划调整、建设验收、绩效评估、区域退出等全流程管理制度。
(二十一)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力度
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外发加工、出区检测、出区维修、分送集报等业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免除担保;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纳税信用高等级企业及诚信合规贸易收支企业,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二十二)提升配套管理服务水平
支持管理机构按需设立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便利非报关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生活消费品、劳保用品等进出区;推动营商环境优化、产城融合及区内外公共交通联通。
(二十三)建设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鼓励各地结合数字政府建设,构建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开拓、标准认证、人才培训等服务,推动跨境物流、加工仓储、终端消费等数据汇聚融合与共享共治。
(二十四)强化风险联防联控
健全监管风险防控制度,加强信息共享与风险预警,联合打击虚假贸易、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立足区位、资源、产业优势,推动差异化发展,做好规划与项目筛选,强化资源要素保障。海关总署要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及时完善制度措施,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开放引领作用,推动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