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4月14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
海关总署
为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连接国内国际市场的政策集成优势,提升发展能级,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
(一)促进保税维修发展
允许出口产品及零配件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后复运出境,不受维修产品目录及旧机电目录限制;支持成品用于区内出口导向的生产加工;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推进维修成品转内销试点。
(二)支持保税检测发展
鼓励开展高技术保税检测业务;检测耗用进口材料按实核销;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出口产品及零配件入区检测,不受旧机电目录限制。
(三)拓展再制造范围
扩大“两头在外”保税再制造产品范围;支持境外再制造产品开展国际物流分拨;入区时不适用旧品进口限制措施。
(四)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允许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回综合保税区,与区内货物同仓存储、分拣、合包后出口。
(五)扩大保税培训业务
支持企业利用进口飞行模拟器、医疗器械等免税设备开展培训。
(六)强化生物医药科研联动
试点赋予区外合规生物医药研发企业海关编码;研发料件进口免许可证、保税监管、按实耗核销;流通至其他企业需补缴税款。
(七)创新生物医药监管
优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强血液、病原微生物等货物的风险评估,简化卫生检疫审批流程。
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
(八)服务国家战略需求
支持建设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开展能源、矿产品存储分拨业务;允许区内企业开展金属矿物理混配。
(九)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异地监管
对重大技术装备融资租赁实施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飞机及发动机企业开展异地完工、试飞、交付。
(十)优化重点商品管理
加工贸易中使用境外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可内销,涉及配额管理及贸易救济措施时除外。
(十一)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
对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所需进口设备、试剂,实施差异化检验。
三、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十二)支持综保区和口岸联动
在综保区设立航空前置货站,建设中欧班列等国际运输集结中心,提升物流便利化。
(十三)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
对涉及强制性认证的转内销产品,减免认证费用、简化程序;允许采信国际合格评定结果。
(十四)支持特定货物便捷出区
消耗臭氧层物质内销免申领进口许可证;已获批药品和兽药内销免申领通关单。
(十五)优化委托加工监管
区内企业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不使用保税料件且制成品返回区外的,进出区免许可证。
(十六)简化设备出区手续
进口免税设备出区凭入境状态许可证件验放;监管年限届满后无需报关。
(十七)扩大信息互通互认
引入商品条码标识,探索跨境贸易数字身份及电子单证在线验证,推动电子签名互认。
(十八)优化跨境资金结算
支持区内企业享受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鼓励使用人民币结算。
四、提高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效能
(十九)建设智慧监管体系
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实施精准化监管;加强与地方政府智慧监管联动。
(二十)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
优化综合保税区预评审、建设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
(二十一)加大守信联合激励
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免除外发加工等业务担保;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二十二)提升配套管理服务
便利区外生产性物资进出;推动改善营商环境及区内外交通联通。
(二十三)建设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构建平台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推动跨境物流、仓储等数据融合共享。
(二十四)强化风险联防联控
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加强信息共享,打击虚假贸易、走私等违法行为。
各地方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差异化发展;海关总署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强化协作,促进综保区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