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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头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岛自贸日刊与政策纪要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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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2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4月14日

(本文有删减)

为提升综合保税区发展能级,发挥连接国内国际市场的独特优势,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

(一)促进保税维修发展

允许国产出口产品及零配件入境保税维修后复出口,不受维修目录及旧机电进口限制。维修成品可用于区内直接出口加工。探索实施维修负面清单管理,推进维修成品转内销,按进口规定执行。

(二)支持保税检测发展

完善保税检测管理制度,鼓励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检测业务。检测耗用进口材料据实核销,支持国产出口产品入境检测不受旧机电目录限制。

(三)拓展再制造范围

扩大“两头在外”保税再制造产品范围,支持境外再制造产品开展国际物流分拨,入境不适用旧品进口限制措施。

(四)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允许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回综合保税区,同仓存储、分拣、合包后出口。

(五)扩大保税培训业务

支持利用进口免税设备开展飞行模拟器、大型医疗器械等培训业务。

(六)强化生物医药科研联动发展

试点区外研发企业赋码,研发料件免许可证件保税监管并据实核销。料件仅限研发使用,流通需补缴关税及增值税。

(七)创新生物医药监管

优化监管机制,支持建立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等公共卫生货物联合监管机制,经评估符合条件者简化卫生检疫流程。

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

(八)服务国家战略需求

支持依托综合保税区建设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开展能源、矿产品分拨业务。允许区内金属矿产品物理混配。

(九)实施重大技术装备产业链异地监管

融资租赁重大装备实行异地委托监管,降低物流成本。允许飞机及航空发动机企业异地完工、试飞、交付。

(十)优化重点商品管理

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商品产生边角料及残次品,涉及配额管理或贸易救济措施的可内销。

(十一)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进口设备、试剂据检验要求实施差异化评定。

三、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十二)支持综合保税区和口岸联动发展

设立航空前置货站及运输集结中心联动作业设施,提升国际运输便利化。

(十三)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

对强制性认证的转内销产品减免认证费用、简化程序,采信国际认证结果。加强综合服务支持内外贸融合。

(十四)支持特定货物便捷出区

内销受控消耗臭氧层产品免申领许可证;已批准药品和兽药内销免进口通关单。

(十五)优化委托加工监管

区内企业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不使用保税料件且制成品返回区外的,进出区免申领许可证件。

(十六)简化设备出区手续

免税设备出区凭入境时许可证件办理;监管年限届满出区无需报关。

(十七)扩大信息互通互认

引入商品条码标识,探索跨境贸易数字身份及电子单证验证,推动电子签名互认。

(十八)优化跨境资金结算

支持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鼓励跨境贸易使用人民币。

四、提高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效能

(十九)建设智慧监管体系

应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实施嵌入式联网监管,构建适配生产经营的智慧监管体系。

(二十)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

优化综合保税区设立、验收、评估及退出等全周期管理制度。

(二十一)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力度

对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外发加工等业务免除担保,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二十二)提升配套管理服务水平

支持设立生产性服务设施,便利非报关物资进出区,改善营商环境及产城融合。

(二十三)建设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构建数字平台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推动数据汇聚融合与共享共治。

(二十四)强化风险联防联控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合打击虚假贸易、骗取退税等违法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立足比较优势推动差异化发展。海关总署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及时完善制度,发挥综合保税区开放引领作用,推动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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