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写入《条例》,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八项职责”:包括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并将经费纳入预算、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并将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六大职责”: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并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的规定执行。
确立新兴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的确定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补充完善镇街和功能区职责: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写入《条例》,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明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鼓励设置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细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实习学生需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培训机构需要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责任,而且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结合本单位实际推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的论证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了工艺、设备与源头预防的规定、修改危险警示与告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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