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7日
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于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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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调查程序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化工园区、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化工园区以及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装备设施。
规定事故报告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为加强事故救援工作,明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其中明确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详细分析事故原因,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减少同类事故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存在的漏洞、缺陷及时予以修改完善,并督促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防范和整改。
增设五大违法行为罚则

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
违反重大安全风险管理;
违反“四令三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尽职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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