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中院终审判决:APP平台侵害维吾尔语译制剧著作权
2026年3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新疆某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Alkuyi爱酷艺”APP上播放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维吾尔语翻译、配音版电视剧《XXXX(第一季)》,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需立即下架作品、删除服务器资源,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
法院认定,某甲公司通过委托译制合同合法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经比对,某乙公司播放内容在音轨、翻译等核心要素与某甲公司作品完全一致,且未能证明使用版本具有合法来源。某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未获原作品授权及行政审批不影响其权利,但该理由不被采纳。
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包括:某甲公司是否对译制作品享有著作权;某乙公司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一审判赔金额8000元是否适当。
判决依据
法院认为,维吾尔语翻译、配音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受保护的演绎作品。某乙公司侵权事实清楚。鉴于涉案作品仅8集、受众有限、独创性贡献程度不高,判赔金额合理。终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某乙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0元,某甲公司负担1800元)。
判决书参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