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哪些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1)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 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3) 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4) 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5)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6) 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7) 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8) 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哪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1)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 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哪些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哪些违规进行职务消费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2) 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哪些违反作风建设要求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
6.谁是实施廉洁从业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廉洁从业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7.执行廉洁从业规定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哪些?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廉洁从业规定的贯彻执行:
(1) 监督与评议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2) “三重一大”报告制度。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3) 厂务公开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4) 职务消费制度。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5)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人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 从业承诺制度。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7) 薪酬管理制度。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8) 廉洁教育和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9)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10) 检举控告制度。对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 考察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应如何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应当作下列处理:
(1) 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分别依纪、依法处理。
(2) 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3) 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 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来源:纪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