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文 (2019) 46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
一、 关于已由我部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 》目录以外的已由我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仍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二 、关于已由我部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管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现行的分级审批规定,向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三 、关于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团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规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我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明确了以提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为前提,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具体要求,可以为相关工作提供指导。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4月29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