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环保三同时”项目?
能否申请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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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
关于“环保三同时”项目热门问题解答
A:
根据我国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即被称为“环保三同时”项目。
A: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2月18日印发的《关于积极服务企业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中的相关表述,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所补贴的对象包括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或提标)项目。“环保三同时”项目属于企业法定义务,不属于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A: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区分项目是否为“环保三同时”项目的时间节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开展的项目均属于“环保三同时”项目,不属于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开展的项目,属于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或提标)项目,可按照《2022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项目。
为方便读者理解,附下图供参考:
A:
环评批复要求的“环保三同时”项目都需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目前我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开展方式为企业自行验收后备案。申报材料“更新前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必不可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