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能源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提问,电规总院做出解读。
《办法》围绕能源规划编制、实施、评估、调整等全周期管理,从严格编制目录清单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和审批要求、强化规划衔接有关要求、明确规划实施和调整机制等方面,规范了能源规划制度体系。
严格能源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方面规定,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拟定编制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坚持精简原则,避免数量过多、交叉重叠等问题。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属于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党委常委、副院长刘世宇指出,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和“十五五”规划编制之年,《能源规划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为科学编制“十五五”能源规划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将进一步发挥能源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引领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推动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是指导全国能源发展的全局性、纲领性文件,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等。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包括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创新等能源专项规划。区域能源规划主要指贯彻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的能源规划,近几年国家编制了黄河流域、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能源规划。
严格工程项目列入能源规划的要求,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权限的工程项目,在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尚未明确前,省级能源规划不得自行列入。例如,跨省区能源输送通道在国家能源规划尚未明确前,送受端双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不得“签订协议”并列入省级能源规划。
文件指出,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能源规划管理办法》(国能规划〔2019〕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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