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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被忽视”的安全员,戳中了许多人

一名“被忽视”的安全员,戳中了许多人 佛山市曙安安全技术服务公司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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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一名“被忽视”的安全员在留言中给小编抛出了一个“灵魂拷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我公司的总经理经常不在我们企
最近
一名“被忽视”的安全员在留言中
给小编抛出了一个“灵魂拷问”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我公司的总经理经常不在我们企业工作,就安排我的工作汇报给人力资源部经理(“被委托”的企业负责人)。但是,人力资源部经理却不参加企业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也不参加现场检查和日常管理。
而且,我把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投入的计划汇报给人力资源部经理后,一直得不到回复和批准,导致安全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


要是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谁要负责任呢?我要负责吗?


这个问题

是不是也戳中了你的“痛处”?

别急,我们先来分一分


三位“主角”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
“被委托”的企业负责人


0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你知道自己负有哪些职责和责任吗?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条职责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7项职责,是安全员的基本职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能会作更具体的规定,但都是基于这7项展开的。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教育生产培训,记录安全教育生产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尽职,就是法律法规要求应该做的事情,却没有做到,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然要负责!



所以如果你想免责,前提就是要尽职!



02
企业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要清楚一点:

企业主要负责人无论委托了谁,对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03
“被委托”的企业负责人


以为“被委托”就是“临记”?
就可以不理?
就可以免除责任?
答案当然是:NO!


既然被老板指定要负责管理安全工作
那么就要履行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提醒您

针对此类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为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益以及已履行职责,建议保留相关证据。




·END·

来源:“佛山应急管理“公众号,欢迎阅读原文!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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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曙安安全技术服务公司
各类考证与复审:一、应急管理局签发证件:普通及高危两类人员( 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电工、焊工、高处等;二、市场监督局签发证件:叉车司机、起重机司机、安全管理员等;三、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消防员、人资师、电工、焊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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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曙安安全技术服务公司 各类考证与复审:一、应急管理局签发证件:普通及高危两类人员( 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电工、焊工、高处等;二、市场监督局签发证件:叉车司机、起重机司机、安全管理员等;三、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消防员、人资师、电工、焊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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