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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纪课堂 第三十期】廉洁风险之“转请托型受贿”

【阿纪课堂 第三十期】廉洁风险之“转请托型受贿” 合盛投资公司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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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盛公司的同事们,大家好!

在企业运营中,有一种复杂的贿赂形式——转请托型受贿。它涉及行贿方、受贿方与转托人之间的微妙关系。由于其独特的运作方式,对于转托人行为的定性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接下来,让阿纪带领大家一同探讨转请托型受贿的定性奥秘。  


先让阿纪来简单介绍一下“转请托型受贿”:


      实践中,转请托型受贿一般是指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存在着一个或多个转托人的贿赂犯罪。这种犯罪类型呈现出行受贿双方通过转托人进行单线联系的特征,转托人不仅帮助行贿方向受贿方转达请托事项、转交贿赂款,而且通过受贿方职务上的行为为行贿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达成请托事项,有时还会从中切分财物。



下面阿纪带大家看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A市某局处长甲与A市某国有文化公司董事长乙双方交往密切。2013年,乙向甲提出,其公司所负责的A市某项目拟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此后,甲联系了其亲戚、B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丙,乙表示可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丙承揽项目,但丙要按工程款比例的20%向乙支付“感谢费”。丙同意按乙的要求以该比例“返点”,由甲帮忙向乙转交该笔款项。其后,乙安排工作人员及时向B公司拨付工程款3200万元。丙按照此前约定,分多次给予甲640万元。甲收下并告知乙,自己留下了点“辛苦费”,后甲转交给乙600万元,乙同意并收下。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乙构成受贿罪没有争议,但对于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构成介绍贿赂罪。甲仅以中间人的立场,帮助传达请托事项和受贿要求,并代为传递贿赂款,以促成受贿的实现,后收受“辛苦费”,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构成行贿罪的共犯。在主观方面,甲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持自己和受贿人乙之间的关系,从而为自己谋取相关利益;在客观方面,甲积极参与到了行贿的过程中,与行贿方共同实施了整个行贿行为,系共同行贿人,因此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甲与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商议将工程分配给B公司并计划索要好处费时,双方即产生了共同受贿的故意。之后,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B公司承揽该工程项目,最终,甲和乙共同获得了这笔贿赂款。甲与乙在受贿行为的不同阶段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共同促成了整个受贿行为的实现,因此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定性辨析

  第三种意见最为合理合法。
  甲积极主动地追求贿赂行为的实现,直接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同时还截取了部分贿赂款,甲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穿针引线”。具体而言,甲在与乙一同商议寻找相关公司承揽工程并索要好处费,这一意图产生于事前,能够代表甲最初的犯罪目的。综上所述,应按照其受贿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阿纪纪法讲堂】
为高质量做好国企工作人员预防受贿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阿纪将直观讲清楚国企工作人员受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帮助大家准确理解,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小伙伴们,在这里阿纪提醒大家,咱们也包含在“非国家工作人员”里面哟。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要表现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为他人谋取利益;
(4)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
  另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理解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根据该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相对应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即六万元;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五倍,即一百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资料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阿纪”有话说:

受贿作为严重损害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是公司廉政建设重点打击的对象。希望大家能通过本期学习内容,深刻认识到受贿行为的极大危害,自觉抵制诱惑,为公司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做到心有戒律,行有底线,以自身的廉洁行动为公司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元旦将近,在这里“阿纪”要提醒大家,廉洁之弦切勿松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支持,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和大家能和大家齐心协力、同舟共济,请继续关注“合盛公司”公众号之“纪检宣传小能手”专区,我们下期见~





来源:纪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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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合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景德镇市重要骨干国有企业及产业投资运营平台。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30亿元,公司以资产整合、投资融资、项目建设三条主线为基础,构建了产业投资、工业贸易、地产开发、城市运营、科技孵化等多个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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