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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让阿纪来简单介绍一下“转请托型受贿”:
实践中,转请托型受贿一般是指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存在着一个或多个转托人的贿赂犯罪。这种犯罪类型呈现出行受贿双方通过转托人进行单线联系的特征,转托人不仅帮助行贿方向受贿方转达请托事项、转交贿赂款,而且通过受贿方职务上的行为为行贿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达成请托事项,有时还会从中切分财物。

基本案情
分歧意见

定性辨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要表现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理解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根据该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相对应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即六万元;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五倍,即一百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受贿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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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纪”有话说:
来源:纪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