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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公司的大股东并持有60%的股份,但是现在公司却经营不善,因此而决定去注销公司,但是在公司里占比30%、10%的那些小股东却不同意,那接下来到底该怎么办呢?今天万锦财税就教大家两种方法,就可以轻松解决这个难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会议上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等公司形式的决议、都必须要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来通过、所以股东是可以去提议召开股东会,
如果2/3以上的股权多数股东形成了决议,同意解散公司,在股东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就可以自行组成清算组来结清公司的债务,而剩余的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这样的话公司就可以办理注销登记了,
但由于大股东只占了60%的股份,那么在股东会议上就无权自行解决解散公司。
公司法提供了其他的救济手段,按照规定单独或者是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律183条规定,人民法院会及时处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这也可以看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的困难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在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决议,这同时也代表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
(3)公司董事长期发生冲突,并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解决
(4)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所以如果判决支持股东解散诉讼,那么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末了的事物以及财产,并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一)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
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存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问题。
对于企业已出现解散事宜,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股东、利害关系人等可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存在无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问题。
在办理注销登记中,对未在登记机关取得登记联络员备案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进行联络员备案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企业登记联络员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对于吊销企业存在类似问题的,也可以采取备案联络员的方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
(四)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问题。
企业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情况,按以下要求办理:
1. 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2. 非公司企业法人公章遗失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3. 公司公章遗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4.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有前述第3 种情况的,可参照执行。
5.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公章遗失的,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投资人签字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五)存在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问题。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注销登记决定后,30天后企业仍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六)存在股东(出资人)已注销、死亡问题。
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主体无法注销的,其股东出资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已注销主体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因自然人股东死亡,导致其出资的企业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位办理注销。有权继承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
(七)存在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已注销问题。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因隶属企业已注销却未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注销的,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
(八)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或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问题。
1. 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或不配合等情况需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凭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有关文件,同步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参照执行。
2. 非公司企业法人存在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或不配合等情况需办理注销登记的,凭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有关文件,同步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九)已吊销企业办理注销问题。
1. 对于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市场监管部门已就此类企业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企业在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业务时可使用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无需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吊销未注销企业,无法出具吊销证明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吊销公告的网站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查询单。若登记机关可以自主查询到企业的吊销状态,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上述材料。
2. 纳税人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十)其他问题。
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 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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