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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解散有以下原因: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一、对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 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对于企业已出现解散事宜,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况,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不同情况下公司注销的程序
一、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税证明), 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提交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 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三、公司登记机关强制注销登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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