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中央环保督察典型案例

中央环保督察典型案例 山东天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12-22
1

第二轮第五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核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现对第一批4个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通报。

//



典型案例一:黑龙江省萝北县石墨园区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生态破坏严重

2021年12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黑龙江发现,鹤岗市萝北县石墨园区违法开发建设问题普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部分企业长期违法侵占林地湿地草地,生态破坏严重。


  一、基本情况


  萝北县是我国重要的石墨资源富集区和石墨精粉生产地,矿石探明储量约28亿吨。萝北县辖区内共有石墨加工企业30户,主要集中在黑龙江萝北经济开发区和延军农场工业园区(以下合称石墨园区)。2020年,全县生产石墨精粉38万吨、球形石墨9.8万吨。


  二、主要问题


  (一)企业生产环境脏乱,污染物随意排放


  督察发现,园区内所有选矿企业均未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部分企业生产车间和厂区内遗撒大量石墨粉尘,黑灰遍布。矿石原料露天堆放,未配套建设有效的防风抑尘措施,在货车卸料和原料进料过程中乌烟瘴气。部分企业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村屯周边坑塘、河流随意倾倒石墨废渣,形成大面积灰渣堆,环境风险隐患突出。2018年以来石墨园区8家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新建17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均未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装置,废气长期超标排放。


 

图1  2021年10月14日,督察组暗查发现,园区企业原料露天堆放、燃煤小锅炉超标排放


 

图2  2021年10月14日,督察组暗查发现,园区燃煤小锅炉超标排放


 

图3  2021年10月14日,督察组暗查发现,部分企业随意倾倒石墨废渣


  对于异味、粉尘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等问题,2018年以来周边居民投诉多达10余次,反映强烈。


  (二)违法侵占林地湿地草地,生态破坏严重


  萝北县石墨加工企业长期违法侵占林地湿地草地。目前,有15家企业在萝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违法占地46.9公顷、规划外违法占地30.4公顷,其中占用林地约25公顷、湿地约14.5公顷、草地约1.65公顷,对周边生态造成破坏。有8家企业以租代批,仅与所在地的村屯、农场签订补偿协议和临时用地租赁协议,未履行土地、林业等审批手续即违法建设尾矿库排放石墨渣。


 

图4  2021年8月20日,督察组暗查发现,部分企业违法建设尾矿库排放石墨渣


  对于企业侵占林地、湿地、草地等违法问题,当地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不力,只是简单以罚代管、一罚了之,违法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


  (三)园区违法开发建设问题普遍,石墨产业无序发展


  督察发现,2004年设立的延军农场工业园区一直未编制规划环评报告。2003年设立的原萝北县石墨产业园区在2019年升级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后,才着手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但因取水水源不明确、水资源承载能力分析不可信等原因,直至督察进驻时尚未通过审查。长期以来,石墨园区集中供热、供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督察组抽查发现,石墨园区内宝泉岭农垦溢祥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新建生产线未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要求履行节能审查手续,直至督察组调阅企业节能审查情况时,有关部门才临时抱佛脚,向这些企业发送节能审查告知单,要求企业项目开工前务必开展节能审查工作。半数以上企业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发建设问题,如萝北泰东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存在未批先建问题,萝北万达石墨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存在批小建大问题。


 

图5  2021年11月20日,督察组暗查发现,萝北泰东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的球形石墨产品


  三、原因分析


  萝北县对园区内存在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监管不力,长期默许纵容,石墨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失职失责问题突出。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典型案例二:贵州省毕节市大量生活污水长期直排 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2021年12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发现,毕节市及有关县区对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生活污水直排污染环境问题突出。
 
  一、基本情况
 
  毕节市位于川滇黔三省交界,是乌江、北盘江、赤水河发源地,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境内地质结构复杂,岩溶地貌典型。截至2020年底,全市县城以上城镇人口170万,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约27万吨/天。督察发现,毕节市污水直排污染环境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大方县、七星关区、纳雍县等县区问题尤为突出。
 
  二、主要问题
 
  (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向地下溶洞违法排放生活污水
 
  据调查,大方县城生活污水产生量约为2.8万吨/天,但实际处理能力仅1.4万吨/天,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严重不足。《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大方县污水处理三期工程应于2017年内完成建设。但大方县不作为、慢作为,直至2021年初才启动相关工作,工程至今尚未建成投运。该县2013年起重点建设的城南片区居住人口超过3万,一直没有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群众反映强烈。
 
  现场督察发现,由于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该县大量城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更为恶劣的是,当地还通过3条排污沟渠将污水违法排入附近溶洞,对独特的岩溶生态系统和地下水造成严重影响。其中,仅城南片区每天就有约5000吨生活污水经排污沟进入溶洞。监测结果显示,该排污沟内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高达279毫克/升、26.4毫克/升,分别超地表水Ⅲ类标准13倍和25倍。
 
 
图1  2021年12月6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大方县生活污水处理厂西侧大量生活污水流淌
 
 
图2  2021年12月6日,督察组现场督察使用无人机拍摄,大方县城区大量生活污水通过沟渠违法排入附近溶洞
 
  (二)污水管网建设管理不到位,生活污水溢流入河造成严重污染
 
  七星关区是毕节市主城区,常住人口46.6万,日供水11.8万吨,已建成污水处理能力16.5万吨/天。由于污水收集处理体系规划建设不系统、不科学,雨污分流改造不彻底,加上日常巡查维护不到位,管网病害情况较为普遍,大量河水或雨水混入污水管网,导致污水收集量远超现有处理能力,而当地对此重视不够、研究不深、办法不多,大量生活污水长期溢流。
 
 
图3  2021年12月6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毕节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溢流口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白甫河
 
  督察发现,七星关区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通过毕节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溢流口直接排入贯穿城区的白甫河,现场检查时瞬时流量高达870吨/小时,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监测结果显示,白甫河进入七星关城区前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7毫克/升、0.122毫克/升、0.033毫克/升,水质为Ⅱ类;流经城区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大幅上升至166毫克/升、5.69毫克/升、0.87毫克/升,水质恶化为劣Ⅴ类。
 
  (三)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敷衍应付,长期放任生活污水直排
 
  纳雍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十分突出,大量生活污水长期直排旮旯河,并在旮旯河岸边山体形成多条污水带喷涌而下,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虽然该县于2017年4月制定印发了旮旯河污染治理方案,明确提出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彻底解决旮旯河污染问题,但实际上说一套做一套,并未采取实质性整改举措。2021年6月,贵州省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曝光该问题后,当地仍未引起足够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当地才“临时抱佛脚”,紧急启动相关工作,但效果并不明显。
 
  督察发现,旮旯河岸边污水带喷涌现象依旧。仅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溢流口每天就有约2000吨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旮旯河,监测结果显示,溢流口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为371毫克/升、61.6毫克/升。经对一处溢流污水与地表水汇合处的水质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为81毫克/升、4.4毫克/升,水质为劣Ⅴ类。
 
 
图4  2021年12月7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纳雍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溢流口大量生活污水溢流直排旮旯河
 
  三、原因分析
 
  毕节市及有关县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不扎实,长期对辖区内城镇生活污水直排问题不重视、推进整改不力,导致有关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背景

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要求,18年来,宪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



典型案例三:黄河陕西韩城龙门段长期非法倾倒大量废渣破坏黄河生态 环境隐患突出
2021年12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陕西发现,位于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黄河韩城龙门段干流河道,2013年至今有逾百万立方米固体废物长期违法堆积。黄河干流河道生态环境遭受损害,威胁黄河安澜。
 
  一、基本情况
 
  问题所处河段位于黄河小北干流上游,地处三门峡库区范围内,属淤积性游荡型河道,河道宽浅,水流散乱,主流游荡不定。2013年以来,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门煤化工)在其东侧的黄河干流河道内修建导流拦水坝,其背水一侧的黄河河道内违法倾倒固体废物问题日益突出。
 
  二、主要问题
 
  (一)违法侵占河道,破坏湿地阻碍行洪
 
  水法、防洪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在河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督察发现,2013年8月以来,阳山庄选矿厂、下峪口村等向黄河河道违法倾倒采矿废石、建筑垃圾、矿渣等固体废物,距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边界最近处仅300余米,严重威胁该保护区作为国内最大的灰鹤越冬地,以及候鸟重要觅食地、栖息地、繁殖地的生态功能。2013年至2018年间,国家有关部门先后10次致函韩城市,要求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貌。但韩城市一直未依法履行属地责任,没有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相关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经核查,堆放固体废物总量约125.9万立方米,违法侵占河道约378.5亩。
 
 
图1  2021年11月3日,督察组暗查发现,2013年以来大量固体废物堆积在黄河韩城龙门段黄河干流河道内
 
 
图2  2021年11月4日,督察组暗查发现,黄河韩城龙门段违法倾倒固体废物,侵占河道违法建设
 
  河道管理范围内长期乱占乱建。龙门煤化工2013年8月在河道堆场内违法建成应急火炬装置,占地0.83亩,至今仍在使用。因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扩建,下峪口村2015年开始将原大禹庙迁建至此处,2019年完工后违规占地约10亩。同时,该村在此处违法建成2座停车场,占地近百亩。
 
 
图3  2021年11月4日,督察组暗查发现,河道内非法建设龙门煤化工应急火炬、大禹庙和停车场
 
 
图4  2021年12月6日,督察组现场督察时拍摄,河道内非法建设的大禹庙
 
  (二)生态环境长期遭受损害,风险隐患突出
 
  违法倾倒在河道内的固体废物成分复杂、数量巨大,黄河河道沦为垃圾场,行洪通道阻塞,河道原貌改变,自然景观发生重大变化,湿地保护区功能受到严重影响。2013年以来,龙门镇部分未经处理的污水流入该区域形成较大水面。卫星影像显示,2021年2月污水面积仍达78亩,遗留大片灰黑色污泥。该区域属于黄河干流河道行洪区,如遇特大洪水,堆放的各类固体废物和污水将被冲向下游,对下游三门峡库区形成较大生态环境风险。经监测,污水氨氮浓度为19.9毫克/升,超地表水Ⅲ类标准19倍。8份固体废物样品中,7份浸出液pH值超标,其中3份为3.25—3.68,呈酸性,4份为9.20—9.44,呈碱性,严重威胁黄河水质。
 
 
图5  2021年11月4日,督察组暗查发现,未经处理的污水流入该区域形成较大水面,遗留大片灰黑色污泥
 
  (三)清理整治敷衍应付,工作不严不实
 
  2018年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但韩城市在整治过程中避重就轻,搞变通,未按照要求扎实排查有关问题。对该区域内违法倾倒的近125.9万立方米渣堆视而不见,违建的5.2万平方米停车场仅排查出约0.7万平方米,违建的龙门煤化工应急火炬、大禹庙也未列入问题清单。
 
  韩城市在相关整治工作未达到标准情况下,就对问题予以销号或上报销号。当地有关部门对占用湿地保护区的问题长期以来也未依法进行处罚。
 
  三、原因分析
 
  韩城市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有差距,履责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致使相关问题长期存在。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典型案例四:宁夏石嘴山平罗县用水管控不力 化工园企业违规取水 污染隐患突出
2021年12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宁夏回族自治区发现,位于石嘴山市平罗县的宁夏平罗工业园区一园三区中的精细化工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平罗化工产业园)用水管控不到位,大量企业长期违规取水,园区污染隐患突出。
 
  一、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平罗县地处宁夏黄河冲积平原下部,水资源短缺,人均可利用水资源量212立方米左右,是自治区平均水平的1/3,是全国的1/10。水资源利用粗放,2020年全县万元GDP用水量为429立方米,是自治区平均水平的2.5倍,是全国的7倍。都思兔河是黄河一级支流,流经平罗县境内10公里后汇入黄河。平罗化工产业园主导产业以煤化工、精细化工、电石等为主,目前入驻各类用水企业81家。园区占地约19平方公里,距黄河干流不足5公里,距都思兔河200米左右。
 
  二、主要问题
 
  (一)水资源管控缺失,企业长期违规取水
 
  平罗县对工业取水长期缺乏有效管控。平罗化工产业园除2020年底投产的1家发电企业有取水许可证外,其余80家用水企业均未获得取水许可证,长期违规取用黄河水。为园区供水的宁夏水投平罗水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建成投产以来,未经许可取用黄河水2100余万立方米。为解决园区新增项目用水指标,平罗县曾于2016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向自治区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局书面承诺,对新建企业全部通过水权转换获得水权指标,但2017年以来新开工建设的59家企业无一取得工业用水水权指标,2017年编制的平罗化工产业园水资源论证报告至今未通过审批。
 
  (二)督察整改不到位,水环境保护不力
 
  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指出,平罗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宁夏回族自治区整改方案提出2019年4月实现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并确保园区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督察发现,园区污水处理厂2019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因建设标准低,园区内制药、化工废水成分复杂和工业废水偷排等原因,投运以来长期运行不正常,2021年3月24日后更是一直停运。平罗县政府要求,污水处理厂停运期间,园区企业自行将污水转运至50多公里外,委托第三方污水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并对纳管企业排水管道进行封堵。但仍有部分企业违规将污水排入收集管网,通过管网渗漏或检查井溢流排放。一些单位违规用污水洒水降尘,仅2021年2月至6月,园区管委会就将7000余吨管网污水违规用于固废填埋场洒水降尘。在污水处理厂长期不正常运行和停运的情况下,园区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屡禁不止。2021年以来,仅园区管委会下达的违法排污整改通知就有29份,其中涉及私设暗管排污的6份,废水溢流排放的9份,未按照规定纳入管网的6份。
 
 
图1  2021年12月6日,督察组使用无人机拍摄,园区污水处理厂处于长期停运状态
 
 
图2  2021年12月5日,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园区组织企业使用罐车从管网中抽出、转运废水
 
  (三)大量污水不知去向,园区污染隐患突出
 
  对平罗化工产业园近两年供排水平衡分析发现,2020年和2021年1—11月工业用水量分别为528万吨和595万吨,2020年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量为49万吨,而2021年1—11月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及停运后转移处理的污水总量仅31万吨,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不知去向。此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85万吨尾水排至距离黄河干流仅2.6公里的1号、2号尾水库,2021年4月地方监测结果显示,水体氨氮浓度为36.6毫克/升,超排放标准6倍,已有近70万吨超标尾水蒸发或渗漏。督察组走访周边群众了解到,库中水体颜色发黑、气味刺鼻,对周边村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图3  1号、2号尾水库紧邻都思兔河,距黄河干流仅2.6公里
 
  都思兔河入黄河乌陶公路桥断面水质长期为劣Ⅴ类,2020年10月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排查监测结果显示,其挥发酚浓度从入平罗化工产业园段前的0.0017毫克/升上升至乌陶公路桥监测断面的5.66毫克/升,超该断面控制标准565倍,给都思兔河乃至黄河水质安全带来严重污染隐患。
 
  三、原因分析
 
  平罗县对化工产业园用水管控不力,承诺的工业水权转换工作推进迟缓,对工业企业长期违规取用黄河水未进行有效监管。大量工业废水违规处置,甚至去向不明,污染隐患突出。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01
环保许可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现有排污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企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
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
2.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4.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良好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超过3年的记录应当扫描转为电子存档。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①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 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 ③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 ④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3)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重点排污企业应及时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5)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6)排污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7)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保护税缴纳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企业应当知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02
污染防治管理


01

生产车间

1.企业办公楼门口应当悬挂整体平面布置图,标示出生产车间、办公楼、锅炉房、固废仓库、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等位置,以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回用水、清下水管道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以及生产废气排放口位置。

2.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应当落实防腐防渗保护措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车间内废水需分类收集的,应当分类收集并进行类别及流向标识;对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应当在进水端和出水端分别装有水表流量计;对废水收集管明管明渠,应当落实无杂物覆盖。

3.产生废气的车间应当落实完善的收集处理设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需要密闭车间进行密闭,不得设置排气扇,生产时不得开启门窗,车间要做到负压效果。对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02

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应当对相关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提出对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要求、信息传输检查要求等内容,以保证监控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具体包括:规范建设在线监测站房,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对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运营单位日常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在线设备故障时手工监测数据上报的管理要求;对监控数据传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报告,查找原因,并实施整改。

同时,还应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必须安排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专人专职负责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2.根据国家及地方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3.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数据;

4.严禁擅自闲置或停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作为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一部分进行管理;

5.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台帐记录,包括日常数据台帐记录、日常维护台帐记录和设备故障台帐记录。如发现数据异常或设施故障,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尽快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6.在线监测(监控)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等标牌。



03

废水污染防治

企业应建立废水管理制度,明确废水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水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现场管理,除被允许的情况外,应实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 “三水”分开,规范收集、运营和排放,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持废水处理场所整洁,废水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水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除必要的备用件和维修工具、检测工具外,与废水处理无关的杂物、软管和消防水带、潜水泵等必须清除,拆除与废水处理无关的管道;

2.厌氧池等易产生臭气或异味的池体应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以减少臭气或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规范化排放口,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

4.有条件的企业或明确要求设置废水检测化验室的企业,应配置排污许可证列明许可排放污染物相对应污染物的检测设备,并对废水进行检测;

5.在废水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6.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

(1)流量计电源线必须直接连接,不准设开关或插座;

(2)废水管道、污泥管道流向标示清晰,中间尽量不设三通管道;

(3)设施的电源线管、气管线、自来水管必须分类标识清楚,按“横平竖直”要求码齐。

7.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1)设有化验室的企业,每日定期检测废水水质,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没有化验室的企业,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或通过简易快速检测设备、试剂等每日对废水进行测试,掌握废水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配备取水量表、井盖钩、强力电筒等工具;

(2)每班如实填写运行台帐,台帐中水质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水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理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水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斜板沉淀池、流量计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网是否损坏、是否存在混流、生产废水泄漏混入雨水管道或生活污水管道、是否存在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进入收集系统等问题。

8.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

(1)废水处理药品酸与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

(2)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脱镀液、蚀刻液以及电镀洗缸水不得排入污水治理设施,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地点进行分类收集,并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

(3)废水处理设施的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属有限空间,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设置标识并配备完善安全预防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4)废水处理车间应安装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企业安保视频监控系统应对废水处理区域进行全覆盖并确保正常运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5)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6)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7)废水处理场所必须安装紧急冲洗装置,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8)污水处理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9)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04

废气污染防治

企业应建立废气管理制度,明确废气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气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对各类废气排放源分别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定期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持废气处理场所整洁,废气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气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拆除与废气处理无关的管道。

2.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规范化排放口,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

3.在废气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4.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

(1)在废气治理设施的进出口处分别设置采样口,以及建设检测平台,方便检测人员采样;

(2)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开启旁路。如发生故障或进行检修,必须报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启旁路。对已明确不得设置旁路的设施,不得设置旁路;

(3)必须按照工艺要求定期添加药剂或进行维护,以保证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转。

5.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1)对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每日应当检测废气排放情况,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对不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建议购买简易快速检测设备每日对废气进行检测(自买设备的质控情况应当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要求),或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掌握废气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2)每班如实填写统一印制的运行台帐,台帐中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气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气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风机、布袋、电极灯管、吸附材料、加(喷)药装置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道是否存在漏气、堵塞等问题。

6.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

(1)添加的药品酸与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

(2)废气处理设施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3)废气处理车间应安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4)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5)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6)废气处理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7)废气处理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8)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9)涉及粉尘、VOCs等易燃易爆气体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家意见,并向安全生产部门报告。



05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企业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目标指标,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涉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需办理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手续后方可转移。

企业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管理,优先对其实施综合利用,降低处置压力。


06

危险废物管理

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的目标指标,建立危险废物来源清单和危险废物处置商及处置情况清单。

当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等发生变化,新、改、扩建设项目投产,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后,企业应及时重新识别危险废物。对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难以分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定。

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现场防渗、防泄漏、防雨等措施并规范实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处置应选择有资质单位并进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备案,备案通过后,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存档。

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等防范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存放,非危险废物不得存放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2)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制度、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危险废物警示牌和标识牌等。

2.危险废物管理

(1)每日定期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转移情况,检查结果记入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有危险废物流失、盗失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污染事故,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危险废物转移时,应登录所在地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3.安全管理

(1)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与管理等必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2)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以免发生事故;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破损、渗漏等情况时,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安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5)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6)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7)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8)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9)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03
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一)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

1.隐患排查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并对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聘请专业单位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2.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可采取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3.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和分级的结果,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分别开展隐患治理。

其中,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时间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并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4.监测预警

企业可采用仪器仪表等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对废水、废气等重大环境因素建立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及报告机制,并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1.应急准备

企业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执行备案规定。建立与本企业环境风险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人员并组织培训和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相关规定。

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2.应急响应

企业在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依照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处理,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3.事故调查与处理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按规定成立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污染程度和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事件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件的直接、间接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针对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落实到位。



04
清洁生产


(一)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应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以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企业采用原辅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并将资源能源消耗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三)废弃物综合利用

企业应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处理回用、能量梯级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并将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四)节能减碳管理

企业应建立节能与减碳管理制度,明确节能与减碳管理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设定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减排的目标指标,定期核算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削减的绩效统计并留档。


05
环境信息公开


(一)公开制度与内容

企业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对新、改、扩建项目应按要求进行公众意见征求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涉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开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二)公开方式

企业日常信息公开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当地政府网站或企业网站;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对于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公开,应在上一年度工作完成后的半年内,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报告书。企业应保留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投诉、沟通、处理等信息与记录。

(三)公共关系

为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公共关系危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周边社区、新闻媒体的沟通管理机制,如定期组织执法单位、社区代表、媒体召开座谈会等,确保对企业环保问题的任何投诉、建议,能得到及时处理与反馈。


06
其他要求


(一)落后产能淘汰

属于国家规定的落后产能行业的企业,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勇于创新,积极转型。

(二)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编制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在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积极响应减排措施,特别是涉VOCs排放企业,应错峰生产或减产限产。其中重点管控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应暂停生产,待应急响应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三)企业项目终止或搬迁管理

企业项目终止或者搬迁的,应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山东天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6年,德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长单位,德州市“德办好”咨询服务业联合体理事长单位,同时拥有环评资质、工程咨询资质及市级维稳资质的技术咨询服务单位。
内容 907
粉丝 0
山东天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6年,德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长单位,德州市“德办好”咨询服务业联合体理事长单位,同时拥有环评资质、工程咨询资质及市级维稳资质的技术咨询服务单位。
总阅读335
粉丝0
内容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