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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评价 山东天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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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评价的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五条规定: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跟踪评价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跟踪评价的公众参与进行了规定: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及时组织力量,对该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对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对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提出并采取新的相应改进措施

规划的实施和运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人类认知水平限制、社会经济生活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即使规划编制者对规划做出了详尽的环境影响评价,仍然难以保证实施后该规划不会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在规划审批前进行了评价,规划实施后仍可能会出现一些未曾预料到的环境问题。因此,规划编制机关应进行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有助于及时发现规划实施后出现的环境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同时也有利于总结和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与制度。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时的应对措施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规划审批机关等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减轻不良影响。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评价,发现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也应当及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为了保证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策、措施落实到实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立了区域限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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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洁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6年,德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长单位,德州市“德办好”咨询服务业联合体理事长单位,同时拥有环评资质、工程咨询资质及市级维稳资质的技术咨询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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