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爆炸是指可燃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粉尘云,在点火源作用下,引发爆炸。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其他区域的沉积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引发二次爆炸,二次爆炸波及范围和威力往往比初始爆炸大得多。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以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这些标准通常由国家、地方、行业法规规定:
(一)GB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二)AQ4273-20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三)AQ4272-2016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四)GB17269-2003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五)AQ4228-2012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六)AQ4232-2013塑料生产系统防尘防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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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涉爆企业应严格对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自查自纠: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辨识所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确定粉尘爆炸危险性以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数量、位置、范围、作业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评估粉尘爆炸风险等级,制定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结合自身工艺、设备、粉尘爆炸特性、爆炸防护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定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并定期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检查。企业应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及培训,普及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粉尘爆炸危险岗位的作业人员及设备设施检维修人员应进行专项粉尘防爆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编制粉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域及重点危险设备设施等部位,应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
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
✹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性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动火作业区段内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
✹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认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
✹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含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扫,按规定清扫收集的粉尘;
✹生产、加工、储运、可燃性粉尘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粉尘泄漏的措施,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口、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制定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检修作业应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审批;
✹检修作业时应按标准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禁止交叉作业。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规定: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不应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可能释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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