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浪潮来临,《桃花簪》“偷脸”事件在网上持续引起热议,各种法律问题也浮出水面——
肖像侵权频发,平台除简单下架外,该如何规避连带责任?
用与明星高度相似的AI仿脸制作短剧,是否构成肖像侵权?
发现个人肖像被用于负面或违法内容,该如何应对?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邀请到北京星也律所高级顾问于泽辉进行深入交流,从法律视角出发,为平台、制作方、演员及普通民众梳理出AI换脸时代的合规生存指南。
护身符”之外,平台要建立合规机制
4月3日,红果短剧官方平台发布《关于<桃花簪>违反平台治理规范的处理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声明》称,平台在收到对《桃花簪》的投诉后便展开梳理审核,由于出品方未能在72小时内出具证据,平台已下架该剧,并限制该出品方15天内停止上传所有剧集。
4月6日,红果短剧官方平台又发布《关于持续治理AI短剧素材违规使用行为的公告》,表示对AI短剧素材违规使用问题开展集中治理,目前已完成1.5万部作品的全面核查,依规处置违规作品670部,并提出四类典型案例,其中之一是“违规使用演员形象”。

“一刀切”下架的方法,短期来看,是平台的万全之策。但将目光放长远,必然会到平台的发展,进而影响到整个短剧创作生态。那么是否存在破局之法?
对此,于泽辉认为,“平台大可不必谈虎色变”。AI换脸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还是短剧制作方和传播方,并不是说有侵权内容,平台就一定有责任。对此,法律“护身符”为平台发展提供了保障:“避风港原则”依然是平台的护城河——简言之,只要建立了有效的投诉机制,在收到通知后及时下架、删除,平台就不必背负“全量审核”的沉重枷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行为极其明显,此时即使未收到权利人通知,平台也被认定为“应当知道”存在,必须主动删除、断链等,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法律责任与平台的“介入深度”成正比。如果平台只是单纯提供存储空间,其法律风险相对较低;只有当平台开始深度参与选题策划、主动置顶推荐或打分推流时,很可能被视为“明知或应知”侵权,构成帮助侵权。但如果侵权内容本身不明显,即使有推流行为,也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判断。
基于这种“风险对等”的逻辑,于泽辉指出,短剧平台应建立三层合规机制:
第一层是“基础关”,从“上传”、“播出”、“播后”全阶段履行告知义务,谁违规谁担责。平台可以在隐私政策、用户协议等文件中要求用户取得合法授权,且在上传界面强调用户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格权等权利;播出时强制标注“AI生成”标识,播后完善分级举报申诉体系。这就像商场在湿滑地面放了灯牌,只要尽到提醒职责,即便发生纠纷,也能在“避风港”内获得豁免或减责。
第二层是“技术关”,建立艺人肖像数据库,实现人工与技术的精准分流。凡涉及顶流明星的高敏感视频,强制进入人工复核;中低风险内容则交由AI巡逻。如LuckyShort与MCN合作生成的网红分身库,本质上就是在大规模侵权发生前,先用“肖像比对”守住红线。
第三层是“利益关”,把“敌人”变成“朋友”。与其在侵权后疲于奔命,不如建立“利益共同体”。平台若深度参与推流,极易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可借鉴YouTube机制,推动与经纪公司肖像库的授权对接,通过技术识别,直接将视频收益按比例自动分配给艺人,把潜在的被告变成获益的队友。
创作者须“自证清白”
在《“偷脸”上热搜之后,AI短剧开始花钱买脸了》的评论区,有这样一条留言引起了热议——
“那现实中和演员长得相似的人,是否对演员构成侵权?那现实中比演员出道晚的,和演员撞脸的人是否就无权当演员了?!”
种种疑问背后,是行业共同面临的法律难题:高度仿造明星容貌进行商业化使用,边界究竟在哪里?

于泽辉剖析:法院看“结果”而非“路径”。
参考“迪丽热巴AI换脸短剧侵权案”,法院判定侵权的关键在于“可识别性”。于泽辉认为,无论你是真人撞脸还是AI生成,只要公众能通过面部特征、标志性动作甚至评论区的“长得像XXX”识别出特定明星,侵权就极易成立。尤其是商业传播,可识别性的判定标准最严,想靠“商业手段”绕开授权,本身就是高风险操作。

那么创作者如何自保呢?
针对“意外撞脸”或版权纠纷,于泽辉给出了三条建议。
首先是保留完整的创作记录。无法复现创作过程,就等于举证不能。因此创作者必须留存提示词、参数设置、素材来源及迭代截图,并使用可信时间戳固证,证明自己是“原创”而非“偷脸”。
其次是建立素材来源审查机制。相关企业需建立审查机制,确保所有视频素材均获合法授权。尤其要警惕公开平台上标注“未授权”或“禁止商用”的素材。
最后就是明确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了。在合作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留存风险告知记录。虽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权利人,但清晰的追偿条款能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平台与技术方“打乱仗”。
“演员”须明确授权边界
这里的“演员”泛指在AI短剧中出现的具有真人原型的演员,主要分两类,一种是主动授权,一种是未授权被侵权的,这两部分群体面对的处境不同,维权方式也不同。
先说主动授权方。有部分网友认为,为了蝇头小利卖出自己的脸的人,最终不仅会让自己的合法利益受损,也会对整个AI创作生态产生负面影响。
比如英国模特Connor Yeates,2022年的夏天将“脸”以三年4600美元的价格签给Synthesia,后来才发现,自己的形象被用在了非洲政变领导人的宣传片里。所以,低价“卖脸”给AI短剧制作公司,有可能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Connor Yeates接受《卫报》采访,介绍自己的“卖脸”经历,来源:硅基观察Pro)
那如何既能让自己的脸实现ai变现,又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于泽辉给出了两点建议——
第一,明确授权范围。演员自己要和对方确定好:自己的这张脸可以用在什么样的场景中?对方这一次的付费是可以用在一部剧中还是多部剧中?人物形象是什么样子的?于泽辉强调,几千元授权几十年,没有约定明确使用范围,有协议也很难称得上是合规。因此,合规授权协议须明确使用场景、期限、用途及数据处理方式,笼统授权是不合规的。
第二,做好数据安全管理。在协议中明确指出,人脸信息只能用在告知的场景中,不得二次售卖,用完销毁,全程保护好不得泄露。
此外,于泽辉提示AI短剧相关公司,“千万别拿着人脸数据乱用,特别是严禁违规售卖,达到严重程度,可能触发侵犯个人信息罪。如果用于黑灰产,可能还有其他风险。”
再看被动侵权方,于泽辉给这些“演员”的建议主要有两点——

一是尽量不要着急在网上曝光,而是将精力集中在收集证据的环节中。如果在证据固定之前就采取舆论曝光手段,侵权方很可能迅速删除侵权内容,导致后续维权时关键证据灭失、举证困难。
二是要确定经济损失。于泽辉说到,目前赔偿看的主要是严重程度,比如传播范围,是否有污名化或者诋毁等等。但是这些如何确定呢?实践中尚无统一的裁判标准,法院通常依据个案情节酌情确定。
从现状看,顶流明星被AI短剧侵权使用,可主张代言合同受损、商业价值减损等经济损失并加以举证;但如果是普通人,既无商业代言,也无可量化的收入损失,通常只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与量化,又是一条荆棘之路。
总的来说,历史长河中每一种新技术的出现,都会引发各种危机。但危机从不是为了终结技术,而是为了催生规则。
AI换脸亦是如此,风险与秩序并存。当下,只有平台方、创作方、“演员”协同,才能让短剧行业在AI技术的浪潮中平稳前行,再攀新高,而这便是这份指南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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