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法定位与调整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专门调整国家对企业出资形成的权益,即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法》(草案)确立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调整国有资产有关主体之间的资产管理和监督关系,调整范围扩展至全部国有资产。明确将国有资产分为四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进一步细分为非金融文化企业、金融企业、文化企业)、以及其他国有资产。首次在法律层面将自然资源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纳入统一基础制度框架。
二、 管理体制核心
《企业国有资产法》核心概念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针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国有资产法》(草案)核心概念升格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人职责”。确立“国家统一所有与分级分类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相结合”的体制。
履行主体: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是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的责任主体,并可授权具体部门、机构分类履职。
职责范围:所有权人职责(第十三条)远超出资人职责,涵盖资产主张、规划编制、制度建立、布局优化、配置处置、基础管理、审查批准重大事项、报告与接受监督等全方位管理责任。
关系调整:强调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不同部门、机构根据资产类别分别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并明确了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关系。
三、 管理制度框架
《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度设计围绕国家出资企业的微观治理展开,设有专章规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如改制、关联交易、评估、转让)等。
《国有资产法》(草案)设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专章,构建了覆盖全部资产类型的宏观管理体系。
布局规划:要求对各类资产进行与国家战略相衔接的规划管理。
资产配置、使用、收益、处置:建立了全链条管理制度,强调市场化、法治化、节约高效、公开透明等原则。
基础管理:强化了产权登记、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清查统计、评估管理、数字化管理等等支撑体系。特别强调了数据资产管理和信息互联互通。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新增专条(第三十三条),强化跨境监管与风险防范。
考核评价:要求建立符合不同类别资产特点的考核评价机制。
四、 监督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督规定,主要包括人大监督、政府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有资产法》(草案)专设“国有资产监督”一章,构建了党的监督引领下,内部监督、所有权人监督、政府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监察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贯通协调的“大监督”体系。明确要求建立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五、 法律责任、主体与情形
《企业国有资产法》责任主体主要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
《国有资产法》(草案)责任主体为所有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的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出资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并针对各类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违规管理资产、妨碍监督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更为严密。
六、 报告制度与预算衔接等重要制度
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专章,系统构建了从资产占用单位、到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的机构、再到各级政府、最终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全链条、常态化报告制度,并明确了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极大增强了管理透明度和问责刚性。
与预算、债务管理衔接,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预算管理、债务管理相衔接,国有资产上交收益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体现了全口径政府资产、负债与预算的综合治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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