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点梳理
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取得土地要素。乡村振兴离不开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养老、农产品加工等乡村产业的发展与带动,而发展乡村产业,核心问题就是用地支持。该工具包从根本上明确了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乡村产业的用地规范,避免乡村产业受到土地问题、大棚房问题的困扰,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学习:
《指引》明确:
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超出特定旅游季节未恢复原状的,由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指引》强调:
各地要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
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居家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政策》明确:
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养老机构可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
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政策》强调:
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
第二章
土地供应基本规定
第五条(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条(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章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
第八条(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
(一)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规定,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二)依据《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的规定,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三)依据《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2020年)》(发改综合〔2018〕1465号)的规定,经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超出特定旅游季节未恢复原状的,由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四)依据《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的规定,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五)依据《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体经字〔2016〕646号)的规定,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第九条(土地利用计划安排)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的规定,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的规定,各地要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
(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在用地指标中可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予以单列,优先安排创新创业企业用地。
(四)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规定,对规划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五)结合本地区实际,优先安排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集聚区及使用未利用地发展产业的用地计划。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安排)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产业。
(二)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
第十一条(土地用途的确定)
第十二条(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的情形)
第十三条(支持土地复合利用的情形)
第十四条(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的规定,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二)依据《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的规定,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
(三)国有企业原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需要的,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企业转型涉及的用地)
第十九条(鼓励地下空间开发)
第二十条(过渡期政策)
第二十一条(土地价格评估)
第二十二条(土地供应价格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
(一)依据国办发〔2019〕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等的规定,养老机构可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的规定,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三)依据《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的规定,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四)依据发改综合〔2018〕1465号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五)依据《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号)的规定,鼓励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
(六)依据旅发〔2016〕148号文件的规定,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章 产业用地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发展产业项目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第二十六条(限制改变用途与分割转让及探索抵押融资)
依据国办发〔2019〕5号文件的规定,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二十七条(卷宗与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附录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
国发〔2018〕32号 |
2 |
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
国发〔2018〕24号 |
3 |
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8〕19号 |
4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7〕39号 |
5 |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7〕37号 |
6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
国发〔2017〕13号 |
7 |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81号 |
8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发〔2016〕70号 |
9 |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40号 |
10 |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国发〔2016〕37号 |
11 |
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6〕28号 |
12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27号 |
13 |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 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5〕66号 |
14 |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5〕61号 |
15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
国发〔2015〕49号 |
16 |
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机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 |
国发〔2015〕5号 |
17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46号 |
18 |
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
国发〔2014〕42号 |
19 |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31号 |
20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 |
21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4〕26号 |
22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
国发〔2014〕14号 |
23 |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0号 |
24 |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3〕41号 |
25 |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40号 |
26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国发〔2013〕36号 |
27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 |
28 |
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 |
国发〔2013〕33号 |
29 |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2〕64号 |
30 |
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2〕39号 |
31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2〕14号 |
32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国发〔2010〕27号 |
33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0〕9号 |
3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9〕5号 |
3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
国办发〔2018〕124号 |
3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8〕15号 |
37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8〕4号 |
38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8〕1号 |
3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7〕95号 |
4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7〕79号 |
4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 |
国办发〔2017〕78号 |
4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73号 |
4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
国办发〔2017〕44号 |
4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 |
国办发〔2017〕29号 |
4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 |
国办发〔2017〕21号 |
4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91号 |
47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6〕84号 |
48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77号 |
4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14号 |
5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93号 |
5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85号 |
5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84号 |
5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3号 |
5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 |
国办发〔2015〕72号 |
5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5〕62号 |
56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国办发〔2015〕52号 |
57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
国办发〔2015〕47号 |
58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42号 |
5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4〕54号 |
6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4〕51号 |
6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
国办发〔2014〕37号 |
6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35号 |
6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4〕28号 |
6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4〕17号 |
6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9号 |
66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3〕5号 |
67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3〕1号 |
68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
国办发〔2011〕59号 |
6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 |
国办发〔2011〕49号 |
7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办发〔2011〕38号 |
7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08〕11号 |
72 |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1号 |
73 |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自然资规〔2018〕5号 |
74 |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延长旅游厕所用地政策适用期限的函 |
国土资函〔2018〕8号 |
75 |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 |
国土资规〔2017〕12号 |
76 |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7〕8号 |
77 |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6〕20号 |
78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6〕3号 |
79 |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5〕10号 |
80 |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5〕5号 |
81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09〕56号 |
82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土资发〔1999〕222 号 |
83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
国土资厅发〔2018〕4号 |
84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发改综合〔2018〕1465号 |
85 |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
发改社会〔2018〕1147号 |
86 |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文旅资源发〔2018〕98号 |
87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
建城〔2016〕193号 |
88 |
国家旅游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 |
旅发〔2016〕148号 |
89 |
体育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的通知 |
体经字〔2016〕646号 |
90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
财教〔2014〕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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