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新土地管理法全面施行,集体土地可入市,征地补偿增加与相关利好

新土地管理法全面施行,集体土地可入市,征地补偿增加与相关利好 海空金控
2020-01-13
1
导读: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开始全面施行。此次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突破,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然而,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如何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助推乡村振兴?如何破

2019年8月26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新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

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

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

和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

具体变化如下:

↓↓↓
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在这些变化里

最为重磅的消息

算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听到这个消息,不少人问

这一规定

对土地价格和房价

有什么影响


二、集体土地可以直接入市




(一)新规政策



新《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此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入市,如果要入市交易,必须通过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行。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




(二)方案出台后,房价会降吗



答案是否定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要符合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有安排。也就是说,这块地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不能用来盖商品住宅。同时,要符合规划、依法登记,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可能出现的无序供应。


不过,在一些土地供应紧张的大城市,长租公寓、租赁住房可能会成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的重要选项。因此,对租房族来说,房租可能会下降。



三、征地征迁有大变化




(一)六种情形可征收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4项、第5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5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征地报批前要签补偿协议



新法规定,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征地补偿增加保障



新《土地管理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土地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四、本次修法农民收益多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本次修法,在征地补偿、宅基地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一)承包期满后再延长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二)宅基地实现户有所居



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实现户有所居的办法,包括宅基地一定程度的流转,多层安置房建设等。




(三)不得强迫退出宅基地



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新《土地管理法》同时也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城中村土地征收要转为国有土地


《房地产管理法》本次也有修改,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今年1月1日,关系到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开始全面施行。此次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突破,引发社会普遍关注。那么,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如何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助推乡村振兴?如何破除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以下来看下自然资源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怎么说。



一、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明确征地范围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领域的一个难点所在。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征地权行使范围过宽、补偿标准低、安置途径单一等问题。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土地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成片开发建设及法律规定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的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征收集体土地,其目的就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防止随意盲目侵占农民的土地权益。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李文谦: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一个财产权利。土地征收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应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还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李文谦:(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一个显著的作用就是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在征收土地之前,你先要经过土地的调查、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然后还有一个听证的程序,如果被征地的农民多数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的情况,对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修改。



二、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此外,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征地补偿是广大农民朋友最为关注的问题。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将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特别是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个规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李文谦:那么我们现在很多地方就反映,我们原来的按照年产值倍数来补偿的这种办法,已经不适应我们现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补偿标准普遍反映是偏低的。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马骁骏:像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能区片综合地价相对来说会比较高,这也是我们体现了一个公平公正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核心还是要维护被征地的农民的合法权利,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在农村,村民用作住宅保障的用地被称为宅基地,它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并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要充分保障我国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对于宅基地的管理,以及如何盘活利用闲置的宅基地,一直以来都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相关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马骁骏:那么户有所居,主要是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为农民提供住房保障,包括农民小区,包括分配住房。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马骁骏:退出后的宅基地来怎么使用?我们在法律中也进行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盘活利用的方式,对这些宅基地进行一个合法的使用。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利用方式。比如说,在旅游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腾退的宅基地来兴建,比如说农家乐、旅馆来吸引城里人到乡村来度假,促进消费。 


不过近些年来,由于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迁入城市,有些还购买了商品房,其拥有的宅基地便闲置在农村,长期无人居住。那么,城里人是否能去农村买宅基地呢?答案是目前肯定不行。如果社会资本、城市居民进入农村宅基地的交易当中,会带来非常大的隐患。 

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必须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也不能随便乱建。
 


四、农地入市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最受关注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改变了过去农村土地必须征为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市场的局面。这将会大幅度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收入,赋予他们更多财产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行对集体土地的统一征收管理,这意味着除了农民住房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农村的公共事业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必须实行征收,并转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进行统一供应。而随着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这种城市农村的土地双轨制已经渐渐成为了发展的瓶颈。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马骁骏:那么从现状来看,我国目前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总体规模还是很大的,但是目前这些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仍然处于沉睡的状态,还没有进行有效的盘活利用。那么,这次新的土地管理法修改,打破了原有的这个集体土地入市的障碍。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此外,还增加了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马骁骏:赋予了集体经济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这种使用权能。应该说,这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最大的亮点,同时也是我们土地管理制度一次重大的变革。那么,通过这次变革,我们应该是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结束了原来的二元化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度。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关系到当今土地供应格局的变化,对于一些房地产热点城市,有望缓解用地相对紧张局面。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法规一处副处长 马骁骏:那么这次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对于一些建设用地资源相对来说比较紧张的城市,由于盘活了存量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土地,可以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和使用,那么对于缓解这些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供应的紧张趋势,有一个比较好的缓解的作用。



五、自然资源部:对应配套的法律法规正在加紧制定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经全面实施了。自然资源部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还对记者表示,对应配套的法律法规正在加紧制定,比如集体经营性建设银行用地入市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定范围、条件,以及进入土地市场的程序等内容,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自然资源部


相关精彩往文回顾:

   1.最新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2.新《土地管理法》解读,集体土地入市为最大亮点
   3.官方解读新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直接入市
   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需弄清关于农村宅基地这4个问题
   5.土地分类知识大全
   6.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最全解读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报刊及电视台,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作参考。我们尊重作者的成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非常感谢,支持原创,欢迎投稿。投稿请联系13286989892(可添加手机微信)

广东海空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特色小镇建设、乡村振兴、田园综合体、政府政策咨询、项目孵化、军民融合产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团队实力雄厚,合作资源丰富。诚信、专业、热情、感恩,力争成为国内顶尖的综合投资与运营商。

地  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3号新世纪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759-2366968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海空金控
广东海空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财经法规咨询、特色小镇建设、军民融合产业、PPP项目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团队实力雄厚,合作资源丰富。诚信、专业、热情、感恩,力争成为国内顶尖的综合投资与运营商。
内容 0
粉丝 0
海空金控 广东海空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财经法规咨询、特色小镇建设、军民融合产业、PPP项目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团队实力雄厚,合作资源丰富。诚信、专业、热情、感恩,力争成为国内顶尖的综合投资与运营商。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