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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文件提出乡村产业用地政策,告别用地难

一号文件提出乡村产业用地政策,告别用地难 海空金控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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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专门一节谈到了“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现保障措施的提出相较以往显得“更接地气、更实和更可操作。
“用地难”一直是困恼乡村产业发展的问题。刚好在近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专门用了一节谈到了“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这种保障措施的提出相较以往显得“更接地气、更实和更可操作。

一、政策上的巨大突破,告别用地难


(一)明确用地类型



文件原文

“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体系,明确用地类型和供地方式,实行分类管理。”


这说明,国家层面已经开始着手建构基于“类型、方式和管理”的乡村农业发展用地体系了。在乡村有5-6种不同属性的建设用地,被限定由不同的投资者投资建设,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缺乏完善的建设管理制度体系。


1. 不同的用地类型


 (1)宅基地:个体农户自己投资建设;
 (2)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集体可与其他投资者以“入股、出租、出让买断”三种方式合作建设;
 (3)村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村集体或者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投资;
 (4)村庄道路建设用地:政府以美丽乡村建设的名义投资,或者村集体投资;
 (5)村庄周边点状供地:国有建设用地性质,政府或企业投资;
 (6)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在农业生产用地上可建设房子的非建设用地,集体所有或者国有,由个体农户、农民合作社、农场或农业生产企业投资;



(二)明确建设用地指标


因为过去的工业优先、城市优先发展政策,工业、商业、房地产等用地很多是来源于农业、农村的土地,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等农村三产融合等富民的乡村产业反而用不着“地”,尽管呼吁多年,但现实中很难拿到用地指标。


文件原文

“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值得注意的是,两个“指标”前都加上了一个定语。“安排不少于10%” 和 “应安排至少5%”,明确给出的是指标的“下线”,却没有给出“上线”。


(三)明确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


乡村产业发展没有配套的辅助设施建设用地是一大问题。在去年花了大力气整治原来不合法的一些大棚房基础上,现在开了一个口子,要让新的产业,特别是富民的乡村产业,得有自己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文件原文

“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

以前总说的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算不算建设用地,这次政策已经明确,属于“农用地”管理范畴,明确了这块地将由农业农村部门主管。

(四)明确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


文件原文

“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严禁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从事非农建设。”


农民搞种植业、养殖业要用一些辅助设施用地,过去是不允许占用耕地的,而现在甚至包括永久农田也可以占用了,占了的永久农田需要再从其他地方补回来。但是,重点来了,重点来了,不能做非农项目。


1、养殖基地设施用地政策调整:


此前,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要求在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随后,全国20多个省份陆续划定生猪禁养区,并启动猪场拆迁行动。猪场拆除加之非洲猪瘟的叠加影响,猪肉价格翻倍上涨。


显而易见,这样一来老百姓生活水平直接受到了影响。而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发布,紧急出台了生猪养殖用地政策,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明确取消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但不得超过养殖项目用地规模7%。

当然也有特事特办,即对于用地规模较大的养殖项目,附属设施用地按7%比例测算超过15亩的话,政策是支持允许的。



2、种植基地设施农用地政策调整:


“大棚房”清理中也算摸清了种植基地所用配套设施用地的情况,给出了明确的界限和标准。比如:大棚“看护房”标准: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等。



3、休闲农业配套设施用地调整:


休闲园区的用地需求是没法避开的,去年虽说是清理“大棚房”,实际针对的就是休闲农业的违建。可是市场是有需求的,不能一棒子把行业就打死,政策上也要适当供地,给乡村旅游发展提供空间。上边把这个权限也已下放到地方,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用地政策。




(五)明确集体用地的发展方式


文件原文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的是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民宅基地。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明确指出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却没有提到“出让”的方式,值得深思。


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其他占用耕地建房的,不属于设施用地。对于“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注意!放宽用地不等于可以乱用
放宽设施农业用地,并非意味着允许乱建大棚房,文件所提出的政策,根本的目的是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准,满足新兴农业发展的用地需求。对于以设施农业为名进行非农建设的,仍将严格管理。

此外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出

各地要增加建设用地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

文件原文


“开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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