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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认定有变化,母子公司可这样投标EPC

转包认定有变化,母子公司可这样投标EPC 海空金控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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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应当认定为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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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的惯例做法


以往,为了增加市场竞争力,提高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中标率,建筑企业通常采用母公司资质与人员投标,待项目中标后交由子企业进行施工,子企业向母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这种模式是否违法?

此前一直引发着相关行业的热烈讨论,真的是公家公有理,婆家婆有理,大家争来争去,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

甚至此前住建部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此问题如何认证的请示函,而全国人大法工委当时的回函如下:





从回函中可以看出,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并不认可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的行为之合法性,但并没有直接对此种行为进行定性,而是用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处理”的表述。

从中可见,此问题之复杂,影响之深远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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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的新认定


直到2019年1月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表示: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应当认定为转包”。

算是给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下了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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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的新认定


属于转包的定论下了,之前那种模式很显然不可能再玩下去了。

建筑施工企业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让子公司自行参与投标


很显然,相比之前,此种模式对于投标的建筑企业而言,竞争力明显降低,不利于中标揽活,长此以往有可能面临失去市场的风险。


2)母公司与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


大型总承包项目通常允许联合体投标,此时母公司与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一致对外,先把项目拿到,再将项目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方式交由各个联合体成员实施。

此种途径一方面保证了投标单位的竞争力,同时也满足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比之前,只是换了一种玩法而已。

既然在新政策下,投标方式已经变为母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投标。那么中标后,合同该如何签订呢?

从方便与业主对接,加强对项目管控的角度,在联合体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由联合体牵头人(如母公司)负责完成对业主的验工计价、结算,以及对整个项目的管理等工作,再由牵头人与其他联合体成员签订内部管理协议,完成整个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新时代有新政策,就必然有既满足政策要求,又符合企业利益的投标方式来符合总承包项目的发展。


作者:工程人罗工,工程总承包之家创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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