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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股转发布负面行为清单 4月券商面临大考

重磅|股转发布负面行为清单 4月券商面临大考 财汛社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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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开展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为执业质量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将前期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的若干咨询问题进行明确

新三板挂牌企业突破6000家,同时股转系统对市场监管越来越严格。

 

今年1月29日,股转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对主办券商实施负面管理清单。而就在3月25日,针对九鼎投资、阿波罗机械、达仁投资、朗铭海川科技等九家企业,股转系统就发布的年报提出问询函,要求相关挂牌公司按照问询函要求对相关问题予以说明,及时报送股转系统。

 

今天股转再度发布《关于开展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要求券商在信息披露、做市商报价和业务申请及备案等方面工作的负面行为作出详细解释。

 

全国股转公司副总经理隋强29日在“新三板创新发展论坛暨首届机构峰会”上发表演讲时透露,新三板挂牌公司分层制将于5月初正式实施。他同时表示,要加强监管,不能够为了活跃市场而活跃市场。市场上有关“新三板没有门槛”的看法属于误读,新三板有三重准入标准。而4月就正式实施的主办券商执业评价将在分层制实行之前,开始对券商的行为进行监管,这将为新三板未来更多制度的落地奠定了基础。这也意味着,新三板的发展从单纯追求数量,向重质重量推进。

通知来自 全国股转系统官网

关于开展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主办券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开展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为执业质量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将前期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的若干咨询问题进行明确,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以负面行为发现日为记录时点,2016年4月1日后发现的负面行为作为执业质量评价的评价依据;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以相关决定书的日期为纳入各评价期间的时点。

二、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首次月度评价期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并于2016年5月10日前公示4月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情况;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首次年度评价期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公示所有主办券商年度评价结果;

三、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在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对评价办法中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及《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与评值标准》中的评价指标、相关业务权重及区间系数等具体评值标准进行调整。前期在征求市场意见及反映执业评价重点变化的基础上,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进行了调整,更新后的清单及调整说明见通知附件。

全国股转公司将继续总结工作实践,不断完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30 


附件:《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行为类别

行为描述

1

推荐挂牌负面行为

受理材料

通过BPM报送申请挂牌材料被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处驳回。

2

申请挂牌主体

申报主体不符合挂牌条件,仍予以推荐申报。

3

申请挂牌材料

 

申报文件未按照《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列示内容履行最低信息披露要求。

4

未经过相应程序而修改信息披露文件,或未对修改信息披露内容予以说明。

5

申报文件形式与内容存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问题:文件错传、漏传;披露文件存在财务数据、单位错误;披露文件存在3处以上的文字错误等。

6

申报文件对同一事项表述前后矛盾,中介机构对同一事项发表意见不一致。

7

BPM系统填报信息不实。

8

针对同一问题反馈三次(含)以上。

9

内  核

内核要点核查表未明确填写核查结论、表述模糊。

10

披露及挂牌事务

披露及挂牌事务办理不符合《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要求。

11

其他负面行为

其他影响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员履职的行为。

12

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

受理材料

报送股票发行备案申请材料被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处驳回。

13

日常业务

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

14

暂停/恢复转让、限售/解除限售等日常业务未严格按照相关业务指南或通知的要求进行办理。

15

股票发行

股票发行备案申请收到全国股转系统的反馈问题清单。

16

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

17

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临时公告进行更正。

18

因信息披露流程出错进行线下更正。

19

挂牌公司定期报告被全国股转系统出具问询函或要求更正。

20

监管意见函

因持续督导履职不力被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业务部出具监管意见函。

21

其他负面

行为

其他发现的负面监管事项。

22

交易管理负面行为

做市商报价

在转让日的9:30未对做市股票发布买卖双向报价。

23

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未在5分钟内重新报价。

24

在转让日提供的双向报价的时间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25

未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

26

进入做市报价豁免期后,在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未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27

频繁进入做市报价豁免期。

28

配合监察工作

对要求调阅资料、递交情况说明、主动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及其他需配合全国股转公司监管的事项,未及时回复、报告或拒绝配合的。

29

营业部信息更新未及时报告或报告信息不完整。

30

综合管理负面行为

业务申请及备案

业务申请材料未按照《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中的附件模板出具。

31

未在规则要求的时限内提交业务申请材料。

32

业务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中的关键要素缺失或存在明显错误,挂牌公司名称、证券账户号、交易单元号、股份数量等。

33

月度业务数据报送

未在要求时间内报送月度业务数据表信息。

34

报送的月度业务数据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漏,如储备项目拟申报日期早于报告日期,储备项目进度未填写、本期减少储备项目原因未说明等。

35

其他非定期报送的数据未按要求报送的。

 调整说明:

1、 原第15条“股票发行备案申请材料审查中,反馈次数排名前十”调整为“股票发行备案申请收到全国股转系统的反馈问题清单”;

2、 原第17条“挂牌公司补发或更正次数排名前十”调整为“挂牌公司临时公告进行更正”;

增加第19条“挂牌公司定期报告被全国股转系统出具问询函或要求更正”,后续序号递增。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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