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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Mark住这份
个体工商户社保指南
人社君这就给大家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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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为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负责人可视同职工一并参加上述险种。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2023年7月起,我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点击查看大图)
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确定。因此,养老保险待遇的多少与缴费年限长短有关。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以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注意,此处缴费年限系累计,并不强调连续。因此,社保缴费中断不会影响申领养老待遇。
非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本省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在广东省内流动就业的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需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失业前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年,或者不满1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需求的。
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由灵活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时,应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办理停止参保手续。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是指:因疫情等非因本人意愿原因被要求停产停业1个月及以上的,或者执照(许可证)被市场监管部门暂扣不少于30天或者吊销、注销的。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可以申领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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