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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您分享的是来自中国建设报·城市治理公开课——《吴雨冰:执法人员如何应对事中、事后的抗法及侵权行为?》的课程内容,希望通过分享其经验、做法,能为您提供工作新思路。
-正文-
按照抗法行为的主体和案件的关联度。我们可以把抗法行为的主体分成两大类:

从过程来说,抗法行为可以分为:在执法过程中所遇到的抗法行为;执法行为已经结束了执法人员遇到一些抗法行为。
主要表现为:
所谓侮辱是指通过语言,包括书面语言、口头语言,或者通过行为来公然损害他人的人格,毁坏他人名誉。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并且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比如毫无根据或者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的工作作风,执法行为等等,并且四处张扬,毁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遭受痛苦。
注意,诽谤前提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虚构不存在的事实,使他人遭受到心灵的痛苦。
为什么会频繁地出现这些抗法行为?
我想第一个原因要从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自身进行剖析。有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确实存在简单粗暴的情况。
第二:证据观念不强。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保存物品,不注重保存照片、录像等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往往“口说无凭”,没有证据来证明抗法行为的发生,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陷入被动,无法及时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无法对抗法行为形成足够有效的威慑。在处理抗法案件的时候,对于情节比较轻微,够不上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的标准时,往往公安机关只能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对于抗法的人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形不成高压的态势。
第四:一些抗法行为不再以暴力的方式展示,而是一些非暴力、软暴力的方式来体现。
如何应对这些抗法行为?我从两方面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思路。
(一)应对执法过程中抗法行为的建议
第一,推行规范化执法和人性化执法。对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来说,首先要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言谈举止,避免给被执法人造成野蛮执法的印象。
第二,要提高证据意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做好录音、录像,固定好证据。特别是要注意要弄清楚违法行为人的外貌信息。
第三,要加强部门联动,特别是行刑衔接,对于抗法行为要及时报警处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第四:对于执法过程中严重的暴力抗法行为,要及时的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对于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一般的抗法行为,要及时的请求公安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执法行为结束后,发生的抗法行为的应对建议
第一:要正确区分矛盾性质。因为执法行为已经结束了,执法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被执法人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执法的目的基本已经达到了,因此在执法行为已经结束后,出现的抗法行为,还是要谨慎处理。
第二:引导被执法人依法维权。执法人员要学会引导被执法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合法的主张和合理的诉求,避免被执法人通过采取其他非法的手段和途径。也要告知被执法人如果采用非法手段、非法途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最终害人害己。
第三:对于在执法行为已经结束以后,大部分的抗法行为其实表现为一个侮辱诽谤,对于这些行为,执法人员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严重的损害了执法人员自身利益的行为,同时又能构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属于公安机关公诉案件的范围,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第四:对于不构成公诉的侮辱、诽谤案件,我建议执法人员可以以法律为武器,勇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口角纠纷,如果不足以影响到执法人员名誉声誉,而且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一般会认为没有构成侵害名誉权。
另一方面,对于公安机关已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的,一般也不宜再次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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